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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通过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内容,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基于此,本文以深圳市2022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情况为研究对象,探究分析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现状及存在不足,并提出强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的意见建议,以期更好地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与监管。
关键词:生态环境;信息披露;深圳市
1引言
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许多规定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2003年《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为中国首部规范,2008年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5年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所替代[1]。然而,因为这些规定中的披露主体比较分散,披露形式、程序、时限要求不明确,披露渠道太过随意等原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一直没有得到系统地发展。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披露范围得到了扩展,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以及在上一年度有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都纳入其中。二是披露形式、时限得到了规范,要求企业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进行披露。三是披露内容新增碳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违法信息,可多方面反映企业的绿色实践。四是披露信息过于分散、疏于监管、难以跟踪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企业可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进行披露,且供公众免费查询。
2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实施现状及存在不足
2022年,深圳市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共有884家,为加快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圳市启动了2021年度报告试点工作,成为了全国首例发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年报的城市。根据规定,企业应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临时报告,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3月15日,深圳市需披露临时报告任务数769条,披露率97.14%;2022年度报告任务数884份,披露率100%,为广东省内率先完成年度报告披露任务的地级市。
2.1部分企业对法规和技术要求了解不到位
从报告披露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未及时披露、披露不规范等情形。据统计,截至2023年3月15日,深圳市临时报告尚未披露22条,披露率97.14%;在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披露不及时148份,质疑退回170份(含空白报告39份),合格率67.34%。年度报告披露率虽达100%,但存在不督促不披露的情形,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质疑退回65份,合格率92.65%。
2.2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建设尚存短板
目前,深圳市企业通过广东省建设的绿色发展服务平台进行披露,该平台与广东省污染源全过程物联网自动监控平台、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系统尚未互联互通,企业需重复填报数据,工作量大效低。此外,该平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库等系统尚未跨部门互联互通,不能及时提供相关环境信息至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
2.3金融行业环境信息披露推进较慢
目前,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仅限于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深圳市在2022年符合条件的仅71家上市公司,尚未涉及其他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范围需大力拓宽。此外,环境信息披露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2],该工作需协调中央驻深单位和市直多个部门,牵涉经济、金融的宏观管理,协调难度大。
2.4社会服务、社会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2022年,深圳市环境信息披露企业总量在广东省排名第二,叠加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工业企业不断增加,往后企业数量预计将只增不减。目前,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仅依靠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进行监督管理,而信息披露监管任务只是众多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之一,监管力量薄弱与激增的监管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2.5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信用管理未有效衔接
根据相关罚则,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较低。当前,深圳市尚未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信息披露与信用管理衔接机制的不健全使企业缺乏更强有力的约束。
3强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的意见建议
3.1强化对企业的引导帮扶
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多形式组织对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及业务培训,同时,依据2022年度管理经验,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指引,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在日常工作中,除线上核查报告外,亦可开展典型企业的线下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技术帮扶指导,引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3.2强化相关系统互联互通
开发建设深圳市信息披露系统,并加快推进信息披露系统与其他生态环境信息系统以及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打通信息孤岛,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强化跨部门披露信息资源调度。
3.3强化与金融行业的协调管理
先行先试,逐渐将更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纳入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并力争与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减排贷款等绿色金融工具实现更多联动[3]。此外,建议成立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深圳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
3.4强化社会服务与社会监督
积极培育能提供专业化市场服务和合规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市场主体,建立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咨询服务市场体系。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结合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媒体、公众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5强化信息披露与信用评价衔接机制
研究修订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指标,并依据企业信用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同时,鼓励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参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规定的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获取银行信贷额度等活动。
4结论
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政府推动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关键途径。深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需要从企业主体意识、系统开发建设、跨部门协作、社会服务与监督、信用评价挂钩等方面进行强化,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局面,从而发挥深圳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应之有效。
参考文献
[1]刘娇,柴雪丽,张晓杰.从制度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嬗递与创新进路[J].治理现代化研究,2023,39(02):88-96.
[2]万剑韬,曹国俊,王祺星.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与国际比较[J].金融与经济,2022(12):16-24.DOI:10.19622/j.cnki.cn36-1005/f.2022.12.002.
[3]朱鹏,郭文凤.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绿色创新的影响[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06):92-101.DOI:10.13438/j.cnki.jdxb.2022.0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