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摘要: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劳动与社会保障是国家基于民生需要而提出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施行,市场缺陷暴漏明显,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行为的落实上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但是在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实施中,因为各方面的因素,劳动就业权利经常受到侵犯,这就显示出监察执法的重要性。因此,文章对劳动就业保障监察做了简要介绍,分析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遇到的难点,并结合实际探讨了解决执法难的有效措施,以此为劳动者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难点;措施
民生之本就是就业,就业保障就是生存保障,是保障与改善民众生活的重要条件,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然而,实际就业问题始终是国家与社会关注的焦点,劳动就业难始终制约着国家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业问题存在于世界的各个角落,由此引发的动荡在国际上常有报道,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就业难的普遍性。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宗旨与本质就是为人民服务,就业保障就是政府落实民生工程的重点。要使劳动就业得到坚实的保障,就需要做好监察执法,所以,围绕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展开研究显得极为必要。
1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概述
1.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
劳动就业保障监察执法职责重点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即,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章的宣传,监督用人单位对劳动人员就业的有效落实;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接受办理劳动保障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与投诉等;依法查处与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
1.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容
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内容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编制情况;劳动人员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状况;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聘用童工、保护特殊劳动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等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遵守正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是否支付劳动人员薪资与执行最低薪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1]。
1.3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均需要监察执法来保障。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单位通过常规巡检、举报投诉实际调查以及受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权益问题,能够有效监测和解决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等情况,有效落实劳动人员在职业介绍、合同签订、工作时间、薪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新时期背景下,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网格化监察与管理的落实,常态化、动态化监管用人单位,能够提早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2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遇到的难点
2.1用人单位欠缺法律观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企业发展面临的挑战愈发严峻,企业创收能力不足,频繁出现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针对中小型用人单位来说,其用工形式比较灵活,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存在着不规范的内部管理,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不同劳动者签订有效劳动合同、不按标准支付薪酬、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的占比较高。一些用人单位由于自身生产与经营效益问题,在大规模裁员中难以支付足额的补偿金,就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中,薪资拖欠、各种名目的薪资克扣、休息与休假时间的压榨等侵犯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许多用人单位内部存在着组织结构混乱、规章制度不清晰、生产效益不足等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人员流动非常大。追根究底,无外乎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淡薄。第一,用人单位自身发展未做到依法生产经营,由此导致自身经营效益降低。第二,惯会利用各种形式侵犯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以满足用工成本节约的目的。如此种种,却忽略了单位自身的长远发展同劳动者之间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若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就不会有员工心甘情愿的同单位同甘苦、共患难,也就谈不上健康、稳定发展。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淡薄,还体现在其对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比较透彻,从而在用人实际中通过各种名目与渠道钻相关法律的漏洞,故意规避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直接或间接的侵犯了就业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2.2法治环境差导致监察执法难
劳动保障法制环境涉及到各个方面,既有就业人员自身合法权益意识问题,也涉及到执法单位的执法理念问题,这种法治环境就是由这些因素的统一作用结果形成的,也正是因为这些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的监察执法环境。
第一,由于劳动者就业压力大,又肩负着养家糊口的重担,针对企业侵犯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多是以默不作声的形式应对,很怕因此被企业开除,而失去既有的工作,因为失业代表着家庭收入来源的断裂,压力负担倍增,因此,劳动者只能迫于生活的压力选择沉默以对,这是其最无奈的选择。
第二,用人单位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过于侧重通过节省开支来减少运营成本投入。举例来说,某用人单位有员工500人,人均实际基本薪资为6千元,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以3.5千元算,扣除每月“五险一金”800元,以这种约定俗成的薪资发放形式,用人单位就省下了2.5 千元的“五险一金”,每月可减少这方面的支出大约在17万元。因此,用人单位凭借这种操作就能够节省此部分的支出,但这些支出正是自员工合法权益中扣除的[2]。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难度较大,落实效果不足,执法人员存在一定的主观不作为现象,总体上呈现出执法导向偏差。甚至有某些用人单位是地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单位,因一些复杂关系,执法单位很难将监察执法落实到位。
2.3违法成本不高
同样以上述用人单位为例,只要稍微运作,就能够每月节省近17万元的开支,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单位即使对其查处,也仅是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最高也不过几万元,以每月几十万的节省支出相比,就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的侧重[3]。另外,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对用人单位其他方面几乎不受影响,甚至某些地区招商引资企业在侵犯员工合法劳动权益时,也不能得到公平的处理,某些地区领导为了自身业绩,完全不顾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无得到保障,很不会关注处理的效果。
2.4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机制落后
据相关研究发现,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单位的机制比较落后,专业人才较少,而日常受理的投诉和举报案件较多,这种人少案多的现状势必会造成许多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查处。另外,监察执法单位工作者综合素养不足,针对某些普遍的行为总是想当然,因此,用人单位存在的普遍性违法行为就变成法不责众的借口。劳动保障不完善造成某些地区监察执法与劳动争议仲裁落实中存在不作为、推卸责任等行为,甚至有些劳动行政主管单位直接干预把许多违法案件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处理。
3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难解决的有效措施
3.1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第一要务就是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只有劳动者不再保持沉默,愿意为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付出,敢于同用人单位提出自身的诉求,势必会降低用人单位对自身劳动合法权益的侵犯。若绝大部分劳动者都能够为自身合法权益发声,则用人单位也就难以再钻劳动保障法律的漏洞。因此,劳动着合法权益的提升属于本质性的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本质上,保障劳动者合法就业权益不被侵犯。
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意识的提升不是一时半刻就可以形成的,而是要循序渐进的影响劳动者,需要监察执法单位始终不移的宣传与落实普法工作。可深入到社区、用人单位进行送法、普法,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诉讼案件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公益诉讼劳动者权益侵犯等多种路径和形式,进行全面、持之以恒的推进。只有劳动者发自内心的形成法律信仰,认定只有凭借法律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再有自身劳动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才能够真正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2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培养监察执法专业人才
引起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足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不完善、处理措施不到位导致[4]。某些私营单位或个体商户,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频繁出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单位在落实执法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难以积极主动的配合,更有甚者会阻碍执法,而监察执法单位的处理手段显得过于吃力。而要有效改善这一情况,就一定要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以确保劳动保障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
首先,监察执法工作制度化,比如,制定用人备案制度,也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单位备案,以此监督企业用人情况,并以此督查其用人合同签订、社保缴纳与薪资支付等方面,落实归口管理。其次,健全劳动者权益侵犯举报诉讼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渠道,第一时间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最后,加大劳动争议执法处理力度,真正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放到首位。
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单位是监察执法的主体,执法队伍壮大的重点就是领导阶层的关注与重视,而要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第一,应该提升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专业力量,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当成重点来抓,加大专业人才、经费以及设备车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第二,勇于表现,凭借各种形式获得领导阶层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在实际行动中,将自身的职能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将危害面广、影响重大的案件做好,为国家和社会排忧解难,尽最大努力获得领导阶层的重视、赏识与支持。第三,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设,确保监察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形成良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形象。
3.3创新行政处罚机制
新时期社会的发展,更加注重诚信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单位对于行政处罚完全能够纳入失信范畴。落实用工失信实际情况与失信处罚,针对失信的用人单位,凡是政策、补贴以及贷款等都对其禁止,使这类用人单位难以前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用人单位可以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今,法律规定的监察处罚措施难以满足新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难以全方位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加难以保证就业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通过今夕处罚效果对比能够发现:传统的警告与处罚中,违法成本不高、屡禁不止、处罚形式如同虚设,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提高了违法成本、较大程度约束了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名副其实。
3.4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单位属于劳动保障执法的主体部分。然而,劳动保障执法也不是完全独立行动的,必须要凭借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发挥部门联动执法作用,比如[5],建筑行业的违法监察要有住建部门的配合;个体商户的违法监察要有工商部门的配合;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需要法院的配合等。但事实上,监察单位各部门只侧重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执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执行,各单位之间的联动意识不强,欠缺全局意识,阻碍了监察执法效果的发挥。所以,各执法单位之间联动配合的加强上,首先,劳动保障监察单位应该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尽最大可能获得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其次,地区政府部门应该强化行政执法的管理与协调,明确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打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者就业难是世界普遍存在的难题。就业问题的解决是我国民生工程建设的重点。就业人员信任法律、了解法律,才能够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权;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惩戒行为纳入失信范围,才会得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重视;只有发挥多个部门的联动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才可以稳固劳动保障的法律界线。
参考文献
[1]张丹,罗洋.新都区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监察查处工作分析[J].四川劳动保障,2017(09):190-191.
[2]韦巍,张晶,陈璐莹.浅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补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思路与做法[J].传承,2014(08):324-325.
[3]叶素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专业档案管理策略分析[J].科技展望,2017(02):239-239.
[4]王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J].商业2.0(经济管理),2021(02):156-157.
[5]李建鹏.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分析[J].大众商务,2021(02):179-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