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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
1引言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
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对于该问题,目前普遍观点是遵从定义中先后顺序,即先依据信用证条款,再参照UCP600条款,最后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2.1符合信用证规定
信用证是结合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开出的,体现了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这也反映出信用证是作为单独的法律准则而存在的。在法律渊源方面,UCP600和ISBP都表现为任意法性质,即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对惯例选择适用或对某一规定进行明确修改。UCP600的这一特性也进一步证明,在实际审单时信用证中的规定要先于实践中形成的惯例。
同时,除了对UCP600相关条款排除适用或进行修改外,贸易双方还可通过规定与该惯例列明的要求相矛盾的做法来形成默认变更该条款的效果。比方关于投保比例,若信用证中对投保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时受益人就不能参考UCP600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的110%的比例购买保险。因此,可以理解为信用证才是判定单据是否符合要求的第一依据。若出现其UCP600条款互相矛盾的情况,审单时信用证的规定应排在国际惯例中的相关条款前面。
2.2符合UCP600规定
信用证不可能详细规定贸易中的方方面面,而是有选择地对交易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单据的制作和审核进行描述,此时我们需要参考惯例行事。其次,UCP600不可能对一切信用证都有约束力,UCP600从一开始就声明其适用于所有的明确表明接受本惯例约束的信用证。因此只要当事人在信用证上注明适用UCP600,则表明信用证项下将受其全面约束,除非明确列明的被修改或排除的相关条款。例如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最迟交单时间,则应当依据UCP600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不迟于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且在信用证的截至日前交单便可。综上,如果出现信用证中未确切标准的情况,就需要当事人按照UCP600来判断。
2.3符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规定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前两种审单依据都没有给出确切规定,就要求银行以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规定为准。ISBP745是对UCP600列明的具体审单操作的进一步补充,更便于在实务中进行操作。因此ISBP745不是惯例,只是信用证实务中对UCP600下相关条款必要的解释和补充,其效力级别应在UCP600之后。ISBP745本身也着重指出,其作用仅在于如何解释和运用在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中没有明确修订或排除的UCP600条款。同时,实务操作中应联合UCP600来诠释。
3信用证审单的核心标准——不矛盾
UCP600对银行审单标准进行了完善,即“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同时也确立了UCP600下信用证审单的核心标准——不矛盾标准。
3.1审单标准简述
3.1.1绝对相符
按该标准,银行审单员只要审单时细致严谨,就可以分辨出所有的不符点,对于不符点的判定是完全明确且不存在争议的。这种审单标准更有利于银行开展审单工作,乎杜绝了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大程度的维护了买方利益。但在实务操作中,信用证交易牵扯到的单证数量多,且制单主体不同,在实际制单中难以达到单证完全一致的标准。其次,开证行为了规避风险会尽力寻找不重要的不符点来达到拒付的目的。这种做法歪曲了信用证结算的初衷,也在一定程度上破环了各个主体间的平衡,因此不可取。
3.1.2实质相符
实质相符是指单据与信用证条之间允许有差异,只要没有实质性违背就达到单证相符。它是审单的另一个极端,只要其本质上切合信用证规定,则可断定为相符交单。按该标准,即使两者之间存有不同也可能被认为单证相符,这要求审单员有一定专业素养。该标准保证了银行的审单空间,却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同时,没有确切标准会使银行陷入贸易争端,威及信用证可信度,一样破环了利益平衡,所以也不可取。
3.1.3严格相符
严格相符标准下可被轻易识别的错误是可以接受的,它最大程度协调了各方利益关系。但标准的放宽并未改善业务中的高拒付率。原因在于其与实质相符比,虽坚持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但并未明确具体标准,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采用信用证时,不同银行对于“严格”这一标准的解释有歧。为建立具体统一的规范,在UCP600的基础上产生了软化的严格相符标准,即不矛盾标准。
3.2对“不矛盾”的解读
UCP600中对不矛盾表述为“无需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按UCP600来理解,只要单证、单单之间以及单内不矛盾,即视为单证相符,该标准避免了恶意拒付的风险。如在判断数据间是否矛盾时,银行往往不确定误拼是否构成不符点。此时如该错误不会导致误解将不构成不符点。此外大家广泛使用的缩略语也不视为不符点。综上所述,要更好把握审单标准,就需紧扣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并灵活运用有关惯例和UCP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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