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050004
摘要:就我国目前政府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政府招标采购集中代理机构普遍设置较晚,存在较多问题。我国自1996年才开始政府招标采购试点,而作为政府招标采购的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采购法》,则是在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施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独立设置,如美国、英国等,一是设在财政部门,如韩国、比利时等。几乎所有的集中采购机构都是政府机关。部分国家将这些机构改革成了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通过研读相关资料,笔者发现我国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目前在政府招标采购基本法律中,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和管理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管理体制、监督方式等细节方面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如果管理流程不畅、监管力度不够,政府招标采购工作必然无法顺利开展。因为理论上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多是着重于网站建设、信息管理,因此结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本人选择《中韩两国政府采购与招标研究》进行研究。
关键词:中韩;政府采购;招标;电子监管;
一、中国政府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
(一)中国政府四位一体的政府招标采购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财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审计部门—社会监督。这种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经历了中国政府监管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纪委监察部门多次协商反复讨论逐渐形成,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中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的监管部门是中国政府财政局政府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中国政府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进行审批立项、电子网络系统的管理、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开评标的监督和后续验收手续。服务质量,及时发现问题、总结调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二)中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监管特点
中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监管有其独特和创新之处,按照采购项目操作和监管的时间顺序来说,具有以下特点:
1、完善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强化管、办分离。
2014年3月7日,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监督管理办公室及X区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科召开协调会议,不断完善政府招标采购环节,一是在招标公告中要明确招标内容、采购物品名称及采购数量,方便投标人根据采购公告招标内容,结合自身经营范围进行报名和招标文件的领取,从而减少投标人只报名不投标的现象;二是澄清及质疑均由政府招标采购报名窗口统一接收,整理后及时向代理机构和监管办转交,强化政府招标采购管、办分离,完成政府招标采购科与监管办的职能衔接及剥离,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责,确保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2、及时登记进场项目,加强进场材料审核。
一方面,代理机构进行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进场登记时,政府招标采购科设立进场盖章登记表,对项目进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进场日期及时间、代理机构名称及经办人进行记录,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有明显错误的,该项目不予办理进场登记,待采购文件修改完善后重新办理进场登记,继续严格贯彻落实2012年《中国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政府招标采购项目进场登记及专家抽取工作的通知》,严格进场材料审核;另一方面,对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其采购公告中要明确招标内容、采购物品名称及采购数量,便于投标人针对其营业范围和能力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减少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咨询电话,节约人力物力,为其参与政府招标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截止12月20日,政府招标采购科2014年共有501项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进场登记。采购项目数量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对管理人员的审核能力和业务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3、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做好专家考核。
对于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长期建设、动态管理的理念,建立专家征集长效机制。一方面,努力扩大入库专家数量,细化专家分类,不断完善政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另一方面,建立政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使用反馈机制,对违规违法进行政府招标采购评审行为的专家进行惩处,提升评审专家队伍水平。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着力做好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多措并举,一是在区财政局的全程监督下,统一在中国政府招标采购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抽取,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采取自动电话语音通知,密封打印专家抽取名单,参与人员全程封闭的措施。二是定制特制密封打印纸,打印内容后无法从外观或是透光查看,加强专家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的保密性,并规定在项目抽取结束后采用特制打印材料密封打印并由采购单位签字确认,在开标前方拆开查看进行评审专家签到,从而保证政府招标采购专家抽取环节的公正公平;三是建立预警机制,设立备用评审专家库,防止因断电、网络系统故障维修等问题导致评审专家无法抽取的情况,影响开评标的进行。
4、集中管理投标保证金,探索制度完善。
继续贯彻落实政府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参照青城建发〔2011〕312号文的实行,完善政府招标采购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统一退还,确保采购保证金安全存储与及时退还。为提高政府招标采购保证金收退效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政府招标采购项目保证金自项目开标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后开始受理。未中标单位只须持投标单位对“中国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开具的收据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保证金退换事宜;中标单位持投标单位对“中国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开具的收据、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甲方盖章确认的《中标单位保证金退还申请》、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即可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截止12月20日,政府招标采购科2014年完成保证金收、退业务2251笔,其中收交保证金金额为1210万元,退还保证金金额为880万元。
5、强化采购服务意识,加强电子监管。
做好开评标室的使用和检查,及时检查开评标室的使用情况,调派专人维护网络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保持电子监控设备和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 2013年年中,将评审专家抽取室、开标评标室的监控系统升级,可直接由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监控远程查看,在收到质疑投诉时可及时调取录像,保证项目采购过程的透明;做好政府招标采购窗口服务工作,规范报名流程,中标通知书登记领取也集中放在大厅窗口,发放免费电子版招标文件,节约投标人费用,增强了我区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因政府招标采购报名窗口和保证金收退窗口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因而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窗口监管服务工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报名窗口和保证金收退窗口提供音频和视频双重监管服务,既是对窗口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也对服务的过程提供电子监控依据,将纠纷和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
6、开设纪委监察办,便于采购监察
一般情况下,涉及政府招标采购领域的信访件主要是政府招标采购当事人觉得某个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于是信访举报该采购事项和其他采购当事人;也有关心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非政府招标采购当事人,觉得某个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存在暗箱操作和腐败嫌疑,于是向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直接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等。不管信访反映事项与反映人是否直接相关,是否是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构都会一视同仁,对信访举报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对涉嫌违法违规当事人依法惩处或对相关政府招标采购事项及时叫停。
二、中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监督与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中国政府目前的政府招标采购监督与管理在取得不错的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通过归纳总结这些问题可以发现,这些问题主要集中于管理和监督两方面。从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督的角度分析,管理流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交易中心人员的业务专业性不强、机构独立程度不够、管理中惩罚措施不够;监督流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财政监管部门规范缺失实际操作性不强、预警机制没有建立、监督渠道狭窄、监督力度薄弱。
(一)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管理流程存在的问题
作为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时间较短,人员多为从其他单位抽调,因此对政府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接触时间较短,专业性不强。由于我国《政府招标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招标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即使在《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招标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等办法出台后弥补了不足,但这些法规制定的只是大的条框,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经济领域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在政府招标采购领域,政府监管单位只注重加强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忽视了管理人员业务专业性的培训。投标单位在参与各地的政府招标采购招标项目中,需要依据不同地区不同的规定进行事项的办理,容易增加采购过程中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加大处理难度。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尤其涉及到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制定方面,加强管理人员学习和培训的力度是很有必要的。
在此,笔者还想宕开一笔,由于宏观方面政府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细则的缺失,各地政府招标采购监管单位都存在通过出台地方性政策规定指导采购实践的现象。中国政府也不例外,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本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和投标人澄清质疑处理等关键环节,利用一些暂行的规定来指导具体的政府招标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部分规定只在X区政府范围内实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从而容易产生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投标人相互勾结搞串标陪标、政府官员与企业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的发生。
现有法规对政府招标采购各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比较
笼统,政府招标采购审批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明确,容易导致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等现象发生。一些部门对政府招标采购制度认识不到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各专业代理机构不能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医药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拍卖行等操作机构不能与交易中心混为一谈,两者职能范围和工作性质各不相同,前者所发挥的作用是执行操作,后者所发挥的作用是市场管理的功能,它应该作为这些操作机构在代理活动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机构,就是进场交易,这个“场”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阻力大、责任大、地位不高,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权责定位不明,在采购实践中导致其独立程度不够,无法正常行使采购管理权力的情况也是屡有发生。例如集中采购中心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由谁管理,对谁负责,缺乏明确规定,采购运作不够规范而采购大权在握的财政监管部门则在一定程度存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
(二)中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监督流程的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政府招标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招标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各地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投标人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重要行为积极探索,制定了一些单行规定来指导具体的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目前实施政府招标采购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政府招标采购法》、《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招标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等,但这些法规制定的只是大的条框,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经济领域出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随着财税体制不断改革,一些新的具体的业务如政府招标采购预算及执行、政府招标采购集中支付系统、政府招标采购业绩考评、政府招标采购监管职责及程序等业务的监管无法可依。
目前我国对政府招标采购目标的实现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府招标采购节资的效果,走入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的误区;对政府招标采购的政策功能,如购买节约环保产品、保护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等没有充分考虑;对采购方式的使用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如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形成了与公平竞争相悖的市场垄断,最终暴露出价格高、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
(三)政府招标采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管办分离是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具体业务操办应该交由社会代理公司进行,政府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应该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财政监管部门对其全程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管部门仍旧负责发布网上采购公告、掌管电子采购系统、控制代理机构的抽取等多项业务,不符合管办分离的要求,这属于之前机构改革的遗留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地方政府机关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成立区市级领导小组,明确改革的责任人,减小在改革过程中的阻力,为政府招标采购的规范运作,以及扩大采购范围,提升采购规模提供适宜的操作平台,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改革的阻力不可避免,有部分利益集团为了部门或是集团利益,恐怕现有职能和既得利益受到影响,在手的权力被剥夺,极力反对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外,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之机,争权夺利的人也是有的。无论那种情况都应该制止,摒弃小我,顾全大局,树立有大局意识。为此,中国政府实行分步走的措施,首先设立政府招标采购统一报名窗口,发放招标文件,下一步计划建议财政监管部门在网上直接发布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便于投标人结合自己的实际经营范围和能力参与投标,进一步完善程序,制定制度,完备手续,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使政府招标采购运作逐步规范。
按照国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依法设置专职政府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但是就中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的实际工作而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财政监管部门的分权仍不彻底,目前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长期来看不利于政府招标采购的规范运作。
分权制衡不彻底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还没有彻底分离,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责划分不清。虽然有的地区己分别设置监督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但是并没有专设,而是将这些机构合并在别的职能科室中,由别的职能科室兼为履行政府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或是集中采购职能,重要的职责成了“副业”,在机制上无法激发活力,产生动力。二是尽管监管部门与交易中心实行职责方面的管办分离,但是就人员编制问题来看,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目前,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X区政府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科只有四人编岗对称,一人为中层领导岗位,负责政府招标采购统筹协调发展工作,管理三名编内人员,一名人员负责政府招标采购窗口报名工作,一名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因人手不足,中心只能委派余下的一名工作人员同时负责保证金收退及账务管理等全部资金管理工作,劳动强度高,工作压力大。在此情况下,财政监管部门还占用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两个人员编制,这就影响了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韩国政府机关单位招标采购监督与管理研究分析
1995韩国开始实施对物资的政府采购制度,供应厅主要负责采购机车车辆,通过政府制定法律来完善这一制度,“主要有:《供货商或制造商的登记程序和资格的规定》、《标底制定的程序和方法》、《关于建立国内商品标准规格与分类》、《国内外招标采购条款》、《投标商资格条例》以及《招标采购法细则》。通过这些机构的建立和法规的实施,韩国初步建立了通过招投标方式迸行机车车辆的政府采购来提高采购的效率、降低成本的制度,同时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有效性和政策的透明度”。
(一)韩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
韩国属于基本主义阵营国家,在发展模式上高度效仿美国等西方国家模式,因此在发展信息网络的过程中,采取了政府与民间并行的采购制度,但是任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韩国作为重点发展信息网络的国家,为了国民和政府之间信息沟通的畅通,一直致力于政府机构的信息数据化事业”。
韩国政府历来高度腐败,如果权力过度下放至地方,采购效率就会下降,因此“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的创立和推进,不仅会提高工
作效力,还会避免因工作人员与企业直接接触带来的腐败问题。为了推进电
子采购系统的建立,韩国政府召集了财政经济部、信息通讯部等10个部门参
加电子采购系统支持联席会议,于2002年10月建立了韩国国家综合电子采
购系统KONEPS(Korea ON.Line E—Procurement System”。
(二)电子化采购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韩国政府制订了《有关利用电子化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法律》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其目的及时提高韩国政府餐狗效率,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电
子采购所需事项,以提高政府采购业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公正性。
韩国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业务尽量以电子化方式进行,还认为电子招标及投标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签署及效力、保证金的电子缴付、电子签名的效力、电子采购系统的建立和运营、其他机构利用电子采购系统的相关内容、保密措施、禁止妨碍电子招标业务等内容。
为了促进电子招标业务的发展,法律还规定了对电子招标系统的培训、
促进招标系统出口、指定电子招标系统的援助中心、电子招标系统利用手续
费、对举报人的奖励、违反时的处罚等规定。
(三)电子招标系统的利用
韩国除了利用传统的招标方式外,还采用电子招标系统进行物资收购。“企业注册、招标公告、投标、开标、合同的签署、支付货款等采购业务都能通过招标系统在线处理。招标系统有在线管理登记公告、投标、开标、评标的招投标系统;管理合同注册、变更、终止等电子合同系统;管理申请支付、管理支出、处理手续费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购物中心系统;并与100多个机构进行连接,可线上利用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无需上门或提供相关证明等程序。 电子采购系统在韩国率先使用电子签名制度,政府和企业利用在线公证认证书进行电子交易,扩散了电子商务的基础。”
电子采购系统不仅可以提高效率,也实现了政府采购的规范性、专业性、
透明度、公正性,在韩投资的外国人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只要符合政府采购的
要求,都可以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参与韩的政府采购,这也给中国企业进入
韩国政府采购系统带来了便利和可行性。
四、韩国政府采购的制度框架
(一).集中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韩国在美国的帮助之下按照美国的发展模式进行发展,通过政府监管推动采购制度的实施,“为实施集中的政府采购工作,韩国设立了调达厅。调达厅是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副部级单位,也是全国唯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韩国没有实施政府采购的中介机构)。调达厅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外资总局,1961年,
在进行政府机构调整时.将其扩编为调达厅.直到现在。”调达厅虽是财政经
济部的一个下属单位,但其业务是独立进行的,其厅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工作
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调达厅下设企划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物资储备局、购买
局、施设局以及10个地方厅、5个海外购买办公室等机构。进入21世纪,韩国对政府采购制度度进行大刀阔斧改革。“2000年由调达厅进行的政府采购金额达171 864亿韩元(约130多亿美元)。调达厅又是一个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将需要采购的项目以一定的方式交调达厅,由调达厅出面按法定方式采购,采购资金由调达厅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按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支付给调达厅。”为此调达厅设有周转金,专门用于政府采购巾的资金垫付。目前,“调达厅的周转已达5 885亿韩元(约4亿美元)。周转金主要依靠收取的采购代理手续费补充,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按采购项目标的计算,最低为0.2%.最高为1.4%。在代理采购活动中,周转金不够支付时,可向银行贷款解决。调达厅还负有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备任务,主要负责原材料的贮存及销售,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提供、需要利用政府外汇基金或贷款通过竞标的方式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物资或服务,以及政府公务用商品的采购和管理等。”进入世纪末,韩国通过政府采购的物资数目剧增,“至1998年.仅中央一级政府采购金额就达11.2兆韩元,占当年GDP的2.5%,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8%。1999年政府采购资金达15.9兆韩元,占当年GDP的3.3%,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1.2%。韩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比较集中,根据规定,韩国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3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 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都必须由调达厅代为进行。地方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10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 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也应由调达厅代为进行。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既可以由各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调达厅代为采购。”
(二).先进的管理手段
韩国政府采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以电子招标的方式进行管理,这是韩国政府采购的一大特色。韩国制定的《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交易活动作出了规范。这两个法虽然并不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严格按这两个法的规定执行。韩国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在网上进行,采购信息在网上公布,物资采购都在网上进行。从2000年11月起,实行电子投标制度,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电子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此举不仅避免了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而且可以降低采购费用、提高效益。据介绍.采用电子采购方式.比采用一般方法采购可降低30%的费用。
五.借鉴韩国政府招标方法对中国招标采购监督与管理的对策研究。
针对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招标采购监管工作如何进行适应性改进,笔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改进的建议,结合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状况,例如政治机构改革和绩效管理的新形势以及电子监管的新形势,借鉴韩国的试点经验成果,为未来政府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提供参考。
(一)、加强采购部门的绩效管理力度
我国目前的政府招标采购工作中缺少政府招标采购的效果考核和评价机制,从中央到地方都过于注重形式是存在的普遍问题。引入“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即“根据管理的效率、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这种表现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把政府招标采购单纯地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来运用,强调审批和程序,例如民政部门在春节前采购的花生油、大米等物品,物品较为琐碎,采购金额和数量相对较小,即使采用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其采购周期也较长,且参与的投标单位较少,从而导致多次废标,如果不能及时采购成功,可能影响节前物品发放,忽视采购单位所用所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采购项目能够成功交易,其对采购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并不能使采购单位满意。但是这种现象根据现有的采购体制和结果反馈机制,并不能加以体现,这就需要绩效考核的介入。二是在采购组织模式的选择上,过多地强调集中采购,忽视分散采购,缺少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混合控制。有部分区市根据全年采购项目内容进行统计,将采购内容进行分类,在年底进行采购供应商进入采购物品提供单位备选库的大项目多标包的采购。具体说来,进行绩效考核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二)韩国对采购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进行绩效考核
对政府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会导致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加大对政府招标采购代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法规知识培训组织力度,提高培训学习的含金量,应以规范政府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为出发点,提高培训的授课档次和学习力度,丰富培训形式,提高采购代理从业人员参与的积极性,实行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政府招标采购活动,推进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采购单位多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许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为片面迎合采购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而泄露投标信息、为内幕交易牵线搭桥,对于这些行径务必要坚决制止,一方面要对其进行行为规范,加强对投标单位政府招标采购素质的培训看,另一方面要将其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督促其进行纠正,在年底考核结果中进行记录。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进一步提高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运用政府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促进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三)韩国对采购监管人员专业素质进行绩效考核
政府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细则较多,更新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务必要熟知政府招标采购法、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自身的政府招标采购知识储备。2014年10月29日韩国政府下发文件《关于印发<韩国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规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这预示今后交易中心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改革方向,需要及时根据最新文件要求,指导开展政府招标采购工作。
政府招标采购监管人员要注意熟知代理流程和材料准备,对代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尤其是招标文件的制作、开评标所需要的各项材料表格、采购方式的变更条件、废标的要求等,都是需要政府招标采购监管人员进行仔细审阅和按规程监督管理的。只有严格审查门槛、不断完善采购流程,才能为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操作实务积累经验,为日常采购审批工作提供借鉴。另外,部分财政监管部门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只是借助于采购证件的年审或通过率而视作敛财的机会,不对培训进行深度学习,这是要不得的,是典型的为培训而培训,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采购监管监察部门的不作为所导致的,是部门乃至单位责任感的缺失。
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以及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参与政府招标采购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招标采购的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其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担当的不同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完善采购项目问责机制
我国公共采购服务体系已在探索中初具雏形,并且随着采购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采购无小事”,公共采购服务体系成效初显。每一次政府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应当慎之又慎,在政府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总结和剖析,坚持用权必问责,问责必到人,切实强化政府招标采购各参与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否则会扰乱采购秩序,为权钱交易提供可趁之机,甚至导致政府招标采购改革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困难。建立刚性化问责机制,不断推动行业标准规范制订,完善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进行标前技术参数论证,加快中国公共采购知识体系的建设,探索公共采购领域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机制,加快建立我国公共采购市场服务体系。建立问责机制需要注意两方面内容: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和问责方式。政府招标采购既涉及行政层级的内部管理、平级单位的部门协调,又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管、社会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的合法合理代理,同时还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因此其问责方式也是多样的,既要采用相应的行政手段、纪律手段和法律手段,也要重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停职、辞职等组织处理手段以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经济处罚手段。
近日,微软系统宣布对Windows XP系统停止进行软件更新和系统维护,这对众多使用该操作系统的用户而言不啻于一颗重磅炸弹。但是仔细考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将会成为重灾户,现有的办公系统和业务软件都是在操作系统的依托下发挥效用。细想之下,此次的新闻事件固然为我国努力发展自主核心软件技术敲响警钟,政府招标采购作为国家资金充分发挥经济发展引导作用的方式之一,也为我国如何充分利用政府资金扶持国内自主产业研发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经济学的理论,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必须兼顾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统一。优先采购国内品牌,扶持国内产业发展,不能仅仅是凭借一腔热血和一颗爱国心就能完成的。例如,在一年前开展如火如荼的“抵制日货”的浪潮中,就有采购单位提出要求:采购国内品牌的摄影器材。我们在为这种行为感动的同时,也要注意思考采购国内有哪些知名品牌的摄影器材,其产品的性能要求和售后服务等。采购国内品牌产品和服务应该从上到下形成共识,而不是凭一部分采购单位的爱国心来支撑。如果政府招标采购不能扶持本国产业和自主品牌产品,甚至崇尚“洋货”,没有通过对“成本—效益” 的比较,缺乏对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兼顾的考虑,加之没有对政府招标采购效果的考核,那么,政府招标采购就失去了意义,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六、一站式监管
一站式监管不能等同于电子平台建设,电子平台系统建设只是一站式监管的一种手段,所谓一站式监管,是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由交易中心为管理主体,对采购项目进行全部流程的跟进管理,财政监管部门借助电子平台或直接参与政采流程进行监督。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量大、要求高、专业性强、程序复杂,触及多方利益,因此,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实践经验可知,如果多方管理,其衔接环节和交接工作一旦发生问题,容易产生推诿扯皮,投标单位投诉无门,严重打击其参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积极性,同时也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尤其当采购标的物是一些特殊物品和专业性较强的物品时,多方管理机制的弊端会更加突出。
采用一站式监管,将整个采购项目置于交易平台上,从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公告的发布、项目报名和保证金的收退,到开评标的管理、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验收活动的组织、采购档案的整理都将有据可查,便于项目交易情况的检索,也符合管办分开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集中交易、统一监管、市镇一体的原则,建立起点公平、过程公开、结果公正、集中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在中国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率先研究创新方法,将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工作纳入政府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中来,这样更加阳光和透明化。2014年度共招投标13余次,没有出现任何违规操作现象。也给上级制定决策提供了很好的试点。区政府在指导监督各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充分控制保证金,尤其针对有质疑投诉的项目。在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过程中,及时对合同签订状况和履约情况进行了解,这样一来,利用经济手段加以调控的方法,为后续验收环节提供依据,更加加强了对政府招标采购验收工作的监管。
七、强化电子监管
(一)统一电子平台建设
政府招标采购的创新工作方法和经验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但是,这种政府招标采购“遍地开会”的现象却带来了令人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新科技、新手段的研发,各个区域的政府招标采购工作都要依托电子网络进行,于是各区各县都积极成立自己的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这就造成了各地网络电子平台重复建设,每个网络都需要定期维护和管理,无论是从物力还是从人力方面,都是公共资源极大的浪费。如果能够确立统一的电子平台,
加快推动中国政府公共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步伐,深刻认识建立全国公共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意义和作用,加快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的步伐,就可以集中力量进行网络维护,在统一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电子化平台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避免公共资源和服务的重复建设,节约财政开支。
目前,我国的网络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各区市利用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自主管理本区市的政府招标采购网络板块,在省市级采购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同时提供采购报名表和招标文件等材料的自助下载业务。为简化报名手续,建议财政监管部门在实施电子招标文件网上自助下载方面多借鉴试点区市的创新做法和经验,在公告中明确网上采购内容,采购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在网上发布伊始,其采购内容概况、预算金额都应在网上予以说明,这样有利于投标人结合本单位业务范围及采购内容进行投标与否的判断,同时避免投标人电话咨询招标文件采购内容,既为投标人提供便利,又减少电话咨询的工作量,简洁高效。。例如,目前黄岛区就实现了网上招标文件自助下载,方便投标人结合自身经营范围选择适合的招标项目参与投标,节约投标人现场报名的交通费用,同时避免出现投标项目报名人数虚高的情况,进一步提高政府招标采购质量和效率、防止采购腐败、防范违法投标行为、完善投标报名工作。
(二)强化网上流程监管
强化网上流程监管,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搭建以采购管理、电子采购、监控支持三大模块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基本框架。网上流程监管包括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确保政府招标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防腐败。
一是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投标人名录库和政府招标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商品价格全部上网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一律实行网上竞价。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网络互通。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专家。三是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的程序、格式和范围,依托采购网站,在网上专家管理和抽取基础上,实现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投标过程的很多文件都是在计算机上完成的,各项文字、数据如果有了电子版的文件,可以避免企业的路途劳顿,而投标文件的电子化评审,也节约了纸张,符合发展低碳生活绿色生活的新时代精神。网上招标使企业参与投标更方便,专家评标更省事,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用网络传递信息替代传统的传真、邮件等形式,可以将所有的招标过程文件都存储在同一个数据库中,便于随时查询进行实时监管,可以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通过采用纸质备案与电子备案的同步进行,不仅杜绝了违法违规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省市两级监管部门的监管。
为便于交易项目的管理,预计2015年将试点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下属交易中心分中心,从而便于开展政府招标采购工作。这就要求有健全的电子招标操作与监管网络平台做支撑,建立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电子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网络化,通过科学设置程序模块,划定责任权限,最大限度减少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加强政府招标采购监管力度。另外,可进一步拓宽政府招标采购监管范围,开设专线电话受理投诉问题、投诉信箱,利用社会监督力量介入,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管,提高政府招标采购的采购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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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海龙(1977.11.16-),男,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职务:三级高级警长,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