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 321000
摘要:员额制改革后,我国法院员额法官比例控制在30%-40%,院、庭领导由于行政事务繁忙,办案系数相应降低,法官助理不能独立办案,绝大部分的办案任务落在一线员额法官身上,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为了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和稳定性,必须要完善和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关键词:职业保障;员额制;司法改革;法官职业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法治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执行。人民法官是在国家司法机关中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是法律规范的践行者,他们担负着调整社会关系、解释社会相关法律条文的重要职责。
当前的司法改革旨在通过改革释放的红利吸引更多优秀的司法人才,将他们配置于司法审判的最前沿并赋予其独立审判权,通过科学管理法官及审判队伍,来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法官员额制作为本轮司改的一项基础性内容。法官作为司法权运行的核心,更是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与风险。
从马洛斯的“需求层次理论”来分析法官的五个层级需求,法官的生理需要即衣食住行能得到满足。安全层次的需求首先是指职业本身较稳定,即工作性质和收入的稳定。第三层次是法官的社交需求,即子女和朋友。第四层次是尊重的需要,法官必须从内心感受到职业带来的威严与尊荣。第五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法官能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权力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表现。
一、员额制改革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法官经济保障不到位
(1)行政化模式下法官的薪酬体系不健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工资与其行政级别相挂钩。现行薪酬体系让部分法官为了追求高薪酬,以追求职级和职务的晋升为首要目标,势必会分散办案精力。审判工作专业性强,员额制之后法官的压力剧增,建立一套与法院的工作相适应的薪酬体系是大势所趋。
(2)司法地方化弱化了加薪的自主能动性。我国法院各项机制设定偏于行政化,法院人员的经费与其他行政机关相同,经费的发放与否要综合考虑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当地的财政状况等因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各地经费审判程序各异,具体到法官,个体收入差距很大。
2.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不足
法官的职业安全包括两方面,一是来自外界的干扰,主要表现在:第一,百姓的整体法律素养较低。百姓对于不满意的裁判结果会出现打击报复等极端的处理方式;第二,舆论导向不够正面。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追求高阅读量,高转发量,恶意炒作、随意夸大事实,激化了法官与当事人的矛盾。第三,某些领域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法官的身心健康。因为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大部分法官都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有个别法官因为压力过大而抑郁,许多年轻法官因为生活工作压力太大选择离职,现状令人担忧。
3.法官身份保障不健全
法官的职业身份保障,是指在律法层面明确对法官身份的保护。我国《法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随便变更法官的身份,也不得干涉法官行使权力。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规定从立法层面列举法官担责的豁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行使职权内行为予以了保护。在出台规定的基础上,更关键的是要将规定落到实处。
4.法官职业权力保障不充分
法官职业权力受保障,主要包括独立审判权受保障和教育培训权利受保障。职业权力得到保障,即法官办案时可以遵照内心确信,不受任何干预地行使审判权。目前尚未完全实现。教育培训方面,法官培训筹备能力弱、培训对象局限以及快餐式的短期培训导致培训效果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仍然存在。
二、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优化的对策
1.建立与员额制相适应的薪酬制度
(1)提高法官薪酬
首先,以法官劳动为考核标准,给予法官应有的津贴补助,工资增长与公务员同步,制定福利定期增长制度。其次,在一套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地区差异、法院级别差异,办案差异对法官工资有所区别。在提倡多办案的同时,建议出台与当地经济水平和办案压力相适应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劳有所得也可以让法官队伍更稳定。
(2)构建完善的法官福利制度
首先是住房,法院可以为当下有困难的法官提供住宿或者廉租房等,解决燃眉之急,让法官们感受到法院大家庭的人文关怀。此外为法官疾病补助,当前法官的医疗保障在立法层面和实践都亟待完善。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制定逐步完善计划,如完善法官患重病的补助政策,提高疾病保险,这对不同种类疾病的后期护理分门别类进行规定等。三是休息休假。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实际制定调休制度,让法官能有时间去陪伴家人,享受生活。各单位、各部门也可以利用休息时间组织干警参加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在单位设置健身区域让法官加强锻炼、释放压力。
2.完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
(1)完善法官人身安全立法
我国现有的规定极少且立法的初衷和目的都侧重于维护法院和法庭的权威,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和深入,应当用立法的形式保障法官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其次,可以对部分罪名明确规定加重对犯罪对象是法官的行为的处罚,也可以增加对法官家属进行恐吓、威胁、跟踪、伤害等行为的犯罪行为的处罚。第三,针对目前不同部门制定的条文、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对进行梳理和整合,制定一套司法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对全面的法律规定。
(2)落实司法保护措施
首先,法官应合理行使司法拘留权。当法官因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向法院申请保护时,法院可以依法行使司法拘留权。而当法庭上法官受到人身伤害时,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以对行为人进行司法拘留。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还强调通过法院内部保障对法官进行特殊保护,即加强法院内部的机制建设,完善法官办公条件设施的配置。具体实施细则需根据各地区、各法院的个性出台。
(3)制定合理的法官管理制度
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为保持队伍稳定,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基于法官队伍素质考虑,应当建立严格的员额法官选拔机制,同时为了保证队伍的先进性,也要有相应的惩罚和淘汰机制,对损害法官形象或不能胜任的法官及时惩罚或淘汰。法官在司法一线兢兢业业几十年,退休是职业生涯的最后一站,能否落实好退休制度,是法官职业的最后要求和期待。其次,要落实好法官退休制度、制定科学的青年法官培养制度。
3.保障职业权力助推法官实现自我价值
(1)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
随着员额制改革的落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文书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自行签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由审判长或者案件承办人负责主持庭审、审查案件办理程序,避免程序瑕疵,组织进行案件合议等。承办人将合议庭合议后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提交专业法官委员会,专业法官委员会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再次合议时参考,最终意见取决于承办人,充分体现了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完全负责制。
(2)严格法官办案责任追究制
明确法官对案件担责的界限,法官对审判活动中因其故意违法规定或是有重大失误导致误判的,终身追责。此外,确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确保法官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出台规定明确对法官的追责范围和追责程序,确定监督机构进行科学监督,完善审判权力架构体系,实现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3)制定和完善法官科学培训制度
员额制改革之后对法官的“职业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必须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全面、整体提升法官的专业知识,人情世故,调解技巧,沟通艺术等素质。我们必须结合法院实际,制定出与员额制改革相匹配的教育培训制度,通过提升法官综合素质,来提高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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