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宁夏银川 750030
摘要:虽然处于和谐社会,但是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家庭的和谐,而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妇女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了摆脱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往往通过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往往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学界对此讨论颇多。本文从刘某故意杀夫案出发,分析受虐妇女杀夫案件抗辩的困境,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必要性以及对其制度的具体构建设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受女妇女综合征 引入 正当防卫
一、案例事实及裁判
被告刘某与被害人赵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在2016年6月结婚。案发前刘某曾经多次拨打110报警指控赵某的家暴行为。在2019年4月赵某对刘某进行殴打和言语恐吓,刘某趁赵某不备在赵某的腹部捅刺一刀,赵某带伤跑向小区,刘某追赶。赵某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银检公诉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并于2019年7月29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对刘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15年。[[1]]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被虐妇女刘某反杀案中律师的辩护路径
在刘某杀夫案中,她的辩护律师的策略主要集中于“存在家暴”减责和引导“正当防卫”免责两种。首先,从“存在家暴”路径来主张减责抗辩是无法成立的,因为虽然“存在家暴”的行为是该案受虐妇女刘某杀夫案中的先行行为,而我们也必须承认这种家暴行为可以证明存在被害人过错,但是,这种前置情形并不必然会迫使受虐妇女走上杀夫的道路,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这种辩护策略的立足点并不稳固,没有绝对的说服力。
其次,从“正当防卫”角度来引导免责抗辩也是行不通的。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主观条件五个要件。(二)域外受虐妇女的辩护角度——“受虐妇女综合症”
虽然家暴抗辩和正当防卫抗辩的路径无法达到良好的抗辩效果,但是,这类受虐妇女反杀案就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吗?域外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了“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理论为家暴反杀案中的妇女也即被告人抗辩。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由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习得无助感两个概念组成,周期性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是周而复始一次比一次激烈严重的。习得无助感表现在:受虐妇女在受到长期家庭暴力之后,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2]]“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一种专家证据,在欧美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早有适用,并存在许多有影响力的判例。这种辩护的主要目的不仅仅停留于诉诸于存在家暴事实,而是一种心理学抗辩,这是有心理学依据及科学性的,目前在西方国家已被作为受虐杀夫的女性得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而被广泛适用。[[3]]
加拿大比较著名的 R.v.Lavallee 案中,被告人 Lavallee 由于受到其丈夫三年间的长期殴打。在最后一次家庭暴力后恫吓 Lavallee 称:“今天要么我杀了你,要么你先杀了我”,并随手递给 Lavallee 一把枪。Lavellee 起初想举枪自杀以了断,但在Kevin转身想离开房间之时,Lavallee突然举枪射杀其后脑勺致其死亡。
在审判中,Lavallee 提出正当防卫抗辩,并请一位精神科医生出庭作证,该医生证明,其在庭审之前与被告人进行了是三次面谈,以及查阅被告人先前在医院的诊疗记录,并结合与被告人近亲属的访谈,可以认定Lavalle所处的环境对其心理状态造成了巨大影响,使 Lavallee当时认为其将遭受伤害,别无选择之下只好射杀Kevin。Lavallee确实是处于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病态中,这种杀害伴侣的行为是其在极度恐惧之下做出的合理反应。Kevin对Lavallee的家暴行为以及由此给Lavallee带来的心理上的影响,其受虐经验与自我防卫所要求的合理防卫标准之间也存在着关联,这属于专门知识,需要通过专家释明。因此,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言符合法律规定,是可采证据。但证明力的大小,则由陪审团成员衡量。历经一审和上诉法院审理之后,并经过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传统正当防卫的概念对在体力、身材上处于弱势的女性而言并不公平,如果要求其等到危险迫近时才反击显然来不及,因此其提前的反抗行为可以被视作为正当防卫的一种形式。R .v .Lavallee 案最后以 Lavallee成功做出正当防卫抗辩告终,于1990年被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判无罪。
(三)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可行性
首先,域外刑事司法程序中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言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在加拿大、美国均有引用“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从而使得被告人免责的案例。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其实是可以接纳这种抗辩事由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44 条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条款为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鉴定预留了空间,因为受虐妇女综合症是一种常人不一定知晓的专门性问题,所以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出具专家证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出具被告人属于受虐妇女综合症患者的专家证据之后,也就向法庭及社会展示了该长期受虐妇女被迫反抗奋起杀夫在程序上是于法有据的,是一项可以与精神病免责事由并行的独立抗辩事由。
(四)将“被虐妇女综合征”作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的构建建议
1.由最高法院发布“受虐妇女综合症”杀夫案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而司法裁判均处于法律规范主导下,但是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指导性案例来进行裁判可以弥补成文法的概括性和一般性,具有独立的适用价值和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通过一个或几个影响性较大的判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针对受虐妇女综合症心理下妇女杀夫案件的基本定罪情况及量刑标准,是在我国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抗辩的可行之道。
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见》第20条之相关表述
《意见》的出台是为了给予受虐妇女以倾斜性保护,只是因其没有把握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等规律,导致其适用效果可能并不能与其初衷相吻合。所以建议对《意见》第20条修改如下:“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通过对法条的修改,更为符合应当为司法所谅解并保护的部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
3.通过“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进行认证
“受虐妇女综合症”的鉴定标准可在前文归纳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中行为规律性的基础上构建,主要有如下几个标准:(1)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长期处于受家暴环境之中;(2)在行为、认知和情感上常常表现出消极心理状态;(3)杀害、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家暴行发生一段时间之后;(4)被告人杀夫后立刻后悔。至于鉴定方式,则可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则来构建,既可以由被告人及辩护人自行进行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程序。当然,设置这样一种鉴定程序也必须对有资质进行“受虐妇女综合症”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筛选,国外目前有资格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展,已从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扩展至心理咨询师或有代理受虐妇女案经验的律师。鉴于我国在适用该鉴定的初期,建议首先赋予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对“受虐妇女综合症”作出鉴定的权力。[[4]]
参考文献
[[1]]《刘某1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34fa2699f40507aa34fac6588cb227da&s7=%EF%BC%882019%EF%BC%89%E5%AE%8101%E5%88%91%E5%88%9D30%E5%8F%B7,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1日。
[[2]] 李韵乔.家暴中受虐妇女杀夫行为量刑合理化研究[D]. 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21.
[[3]] 王新.受虐妇女杀夫案的认定问题[J]. 法学杂志,2015(7):12—13.
[[4]] 陈敏.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 诉讼法丛论,2004(9):7—10.
作者简介:田雪扬(1997年7月)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