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63
摘要:房屋安全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危险房屋的鉴定,对各地的危房管理意义重大,它可以给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危房管理工作提供基本的依据,使得危房的管理更加规范,处置更加科学合理。
关键词:危房鉴定;问题;对策
前言
在我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危房,这些危房不仅仅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借助于危房鉴定与改造治理工作予以解决极为必要。
1鉴定依据
在标准化建设方面,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也先后发布了系列标准,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以下简称《危标》)等。以上标准为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开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2危险房屋鉴定要点
2.1地基《危标》规定
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由于简单直接,鉴定人员在碰到单层或多层疑似危房或位于基建项目的施工周边房屋鉴定中大量引用《危标》4.2.1第2、4款规定,且此类房屋通常存在不良地质条件,因此被评为危险房屋的现象大量存在。《危标》第2款“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大于1%”。此条的裂缝判断要点在于是否因地基变形引起的沉降裂缝,有的鉴定人员易将墙体的所有斜裂缝判断为沉降裂缝,但有可能为温度收缩应力产生的。此外,引用该款规定除了判断房屋有沉降裂缝外,房屋还需同时符合“整体倾斜大于1%”,鉴定人员容易忽略这点,仅仅根据存在沉降裂缝而判定地基处于危险状态。第4款“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有的鉴定人员在房屋整体倾斜率测量中未能规范测量,同一方向测点不足、测高偏小,有时因房屋客观条件所限不能整高测量的,在室内测量中也没有逐层测量叠加数值,导致测量值误差大失真。
2.2基础构件
基础构件属于隐蔽工程,因条件所限,挖开基础检查较麻烦,通常很难对基础与承重墙体或框架柱连接处的开裂情况进行鉴定,较方便的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判定。由于工程方有完善的沉降、倾斜观测资料,故相对较容易得到结论性意见。
2.3砌体结构构件
统计数据显示,90%以上的危房为低矮的三层以下房屋,以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为主,相关判定危险构件的条目鉴定时大量采用。从外观方面,较多采用的是《危标》5.3.3节2、3、6、7款,实际鉴定中较易失误的是承重墙或柱产生的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但若房屋无明显承载力不足情况下,应不属受压产生的,宜仔细判定避免混淆;老旧房屋远超过设计年限或农村长期废弃的房屋,由于砌筑砂浆丧失了黏性与强度,砌体表面粉化严重,要着重测量有效截面是否削弱15%以上;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0.7%,此条通常在鉴定时执行不严格,往往对于某一单片墙或柱仅设置一个测量点,若超限就判定为危险构件,而没有相对于房屋整体而作对比,导致结论错误。构件承载力判定方面:若房屋外观没有明显的损坏现象,鉴定委托方出于某种目的,会要求对砌体承载力进行验算,鉴定人员因此需要对砖砌体及砂浆强度进行检测,然后根据《危标》中第5.3.3节第1款要求进行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判定。砖砌体及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检测目前采用的是贯入法或回弹法,此类方法有时会因场地受限,操作不当导致测量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需严格遵守检测技术标准的最小样本容量、检测推定值等的规定。
2.4混凝土结构构件
在外观鉴定中,运用最多的危险构件判定标准为《危标》5.4.3第4、8、9款,混凝土老化、剥落、有效截面削弱15%以上,主筋锈损率超过15%或截断超过10%,相当一部分建造年久的房屋混凝土构件最容易出现的危险状况就是如此。另外,为达到某些目的,甚至人为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破坏从而达到危险构件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这方面的行为。若混凝土构件因原设计缺陷或改变用途导致承载力不足,应着重在挠度、受力裂缝的形态方面判定,结合抽芯取样法或超声回弹法等检测材料强度,在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方面去进行混凝土构件危险性的综合评价。
2.5木结构构件
砖木结构的危房体量较大,由于木材检测技术难采用,木构件的危险点主要依靠外表观察,涉及腐朽、虫蛀、缺陷、节点连接及构造方面,这对鉴定人员经验判断等有较严格的要求。
2.6钢结构构件
出现较多为简易结构的屋面结构,主要在锈蚀、连接构造、下挠变形等去判定危险情况,但同样存在着鉴定人员观察判定失误的情况。围护结构承重构件按《危标》规定参照以上四种结构构件的条款执行。
3危房治理对策
3.1严抓危房鉴定报告质量,控制不合理增量
对于鉴定市场中为不当利益与委托人协商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出具鉴定报告的程序不规范、不严谨、态度不认真、甚至出具鉴定报告时不到现场查勘直接出具鉴定报告等乱象,需要通过监管部门:①加强报告质量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审核,从源头上杜绝危房造假现象发生;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现场鉴定操作,严格要求各鉴定单位自觉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3.2解决危房规划与产权难点,解放合法建设思路
在城区,危房原址重建需取得异产毗连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因规划控制原因不能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产权问题不清晰、房屋共有人对房屋解危修缮不能达成共识,往往导致解危工作不能开展。在农村,由于“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建房政策以及部分地区传统习惯,希望拆迁获取补偿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民在建新房后通常不愿拆除旧房,即使在旧房演变为危房甚至残垣断壁时也不愿拆除。这些需要加强与国土规划、城市更新部门进一步沟通,研究制定整套危房改造相关办法,从而打通私房改造重建难的瓶颈制约,利用相关优惠、救助办法鼓励产权人的解危意愿,加快危房治理进度。
3.3落实充足的危改资金投入与优惠政策
大量实践证明,危险房屋的改造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最根本原因为经济方面、政策方面,因为改造的资金不足及经济困难的原因导致解危工作难以开展。政府应对危房改造治理工作加以重视,每年保证相对充足的治理专项经费作支撑,保障此项民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鼓励危房业主进行改造治理方面出台更多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政府组织的危房翻建项目予以增加建筑面积的刺激优惠政策、加固维修(涉及翻建)的在申请使用维修专项资金与公积金时予以支持、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等。
结束语
随着使用年限的临近,危旧房的“健康”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自然灾害及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加强对危房安全防范与控制的研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应针对性地对危险房屋的成因进行细致的分析,鉴定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积极地进行及时有效的鉴定,避免结论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素,加快危旧房屋的改造治理步伐。这样才能为国家目前与今后的危旧房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与经济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也应认识到危房鉴定的具体方法应进一步完善,提高鉴定方法的信息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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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先平.建筑物危房鉴定及处置对策[J].科技资讯,2016(25):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