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经济面与功能面对信托法加以阐释。首先以台湾地区信托法为例,说明信托法律关系各当事人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再采取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架构,分别从契约法、物权法与组织法三个面向,说明信托法结合多重法律关系的核心内涵。并认为从信托法的一般原理可以看出,台湾地区信托法制提出可以往如下五个方向发展:(1)信托财产的主体性;(2)信托财产登记制度;(3)受托人之忠实义务;(4)有限责任法则之运用;(5)任意规定与强制规定之调和。而其中蕴含的原理具有普适性,同样适用于对中国大陆信托法的完善。
北大法律评论
200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