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美国侵权法领域新近出现的一种诉讼,为我们了解国外侵权法领域的动态提供了很好的例子。文章既详细描述了这种公共侵扰侵权之诉,该诉求寻求让产品制造商为大规模的社会疾病承担责任,又对不同法院对此给出的不同答案以及引起的争论进行了评析。文章最后指出了公共侵扰侵权的五个关键性限制要素,它们来自于长期的历史发展和最近判例法的发展,分析这些因素可以得出结论:公共侵扰不应当成为一种将原告武装起来,向产品制造商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理论,无论原告是政府还是个人。
北大法律评论
200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