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及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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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及策略

李海娇

湖北联投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作为一种高效的工程承发包形式,投招标制度处于国内外推广应用,近年来我国持续性加强对该制度的优化和完善,该项工作的实施为广大业主选择资质优秀的承包商提供较佳的平台,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通过当下实践证明,招投标活动中仍存在个别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达到谋取中标的目的,应充分分析招投标活动中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以此为核心提出相应的策略,积极预防此类行为,保证投招标工作高效化实施,维护公平、公正的秩序。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不正当竞争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工程建设招投标作为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工作,其中包含多个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产生多方面的危害和损失,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与招投标活动遵循原则相悖。招投标活动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与招投标活动应始终遵循的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相悖,严重破坏该项活动实施的基本原则。其二,损害其他招标者及公众利益。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不正当竞争现象,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影响投资人的经济效益。不正当竞争的投标者,均是以实现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基准,个别投标者的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破坏市场经济诚信机制。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机制,严重损伤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形式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正当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是为招标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招标人自身处于法律、程序落实等方面专业性不足,代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基础知识,有效参与至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显著提高工作效率,全面维护招标人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实施的可靠性,为招标人筛选最优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存在泄露与招投标活动相关信息、利用身份处于评标中干扰专家等,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者间相互串通投标作为招投标活动中常见不正当竞争现象,其可能发生在一个投标标段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所有投标者相互间初期约定将工程投标报价抬高或压低,或处于投标中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格进行报价,串通投标各方实际投标报价并非是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而是通过串通投标,损害其他人员的利益。投标者相互串通,由于是预先开展的活动,所以其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投标预算书。工程预算具有一定的成本,串通投标方为降低成本支出,多数状况下提供一份预算书供各方应用,评标过程中可发现预算书工程造价或其他子项目造价相同,可能存在串通投标风险。其次,施工方案中分析。施工方案作为招标文件核心内容,串通投标者处于施工方案中存留“证据”,出现大量较为相似的内容,仅可能从顺序排列上存在差异性。最后,投标文件分析。串通投标者其人员获知范围较小,工作量较大,易处于投标文件中发生混乱,若投标人名字出现在多个投标文件上,可能需对该投标者审核,辨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评标专家的不正当行为

评标专家需具备较强的专业化能力、职业道德和评标能力,在招投标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价值,评标过程中专家应结合实际状况,以招投标文件为基本要求,始终遵循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招标者筛选资质水平优良,与工程匹配度较高的承包商。近年来,个别评标专家受利益等方面驱动,评标缺乏公平性,扰乱整个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的治理措施

(一)加大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协调力度

应充分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治理力度,改善优化当下执法机制,充分做好各方面力量协调工作,形成完善的不正当竞争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梳理行政职权,以免多头执法。为进一步强化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重点在于梳理处于规定执法过程中监管职责缺乏明晰化的内容,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应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处于行政体制上正确梳理执法部门职权关系,保证不同部门间职权边界明晰化,实现各职责优化。行政执法权应始终确保集中化,有助于执法标准统一化和执法权力就位,为形成优良的执法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选取强制措施,赋予行政检查权法律意义。正式调查取证过程中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等各类不良行为,需赋予行政检察机关处于监督检查中控制证据的权利、检查财物权利和必要的搜查权,进而缓解检察机关处于实际执法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支持难以执法的困境。

第三,强化行政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为积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素养避免出现执法不严现象,赋予行政执法强制权利的基础上,应严格保证各环节监督程序,以免权利滥用影响整个执法秩序行为。为有效落实和建立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处于行政执法内监督作用,应结合实际状况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以免产生同体检查,以严格的执法纪律,对违规执法越位、错位等行为做好严肃查处。

(二)加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工作

我国自推行应用招投标制度后,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处于工程招投标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工作部分内容缺乏完善,需加速立法脚步,及时做好修订和更新,积极填充立法中空白。一方面,积极解决法律冲突矛盾。解决法律冲突的核心方法包含两个,一是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二是进行法律法规的清理,针对与上位法并未保持统一的法规全面清理,需修改的及时修订,以免为后续执行存留漏洞。另一方面,积极补充立法空白。应强化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肃清各类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招投标中,选取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做好惩处,并实现漏洞倒退分析,明晰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以此为核心及时填充立法空白。

(三)加强净化形成建筑市场交易风气统一管理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为企业提供公开、公平的环境,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价值和效益,加大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力度,始终以“六统一”为核心着力点,完善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积极构建工程市场中心,其统一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统一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积极结合实际状况,构建招投标活动实施管理机构,并实现招投标业务与行政权力相互独立、监督的机制,促使招投标工作开展的独立性,进一步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权力实际运行的轨迹。

统一交易服务场所。实体公正化体现在交易区域内,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的招投标活动也应充分体现在硬件建设方面,按照一城一场的基本要求,合理布设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服务中心,逐步树立较佳的市场外部形象塑造,进而凸显建筑市场交易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统一进场交易。为保证交易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应及时回收部分部门交易的权利,实现统一化进场,严格依照相关纪律和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统一专家库的管理。积极完善专家评委库的管控,实现统一化管理和随机抽取,进一步避免投标单位对评标者进行干扰,实行专家评标实名制,待评标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专家评标行为做好绩效考核,推行末位淘汰制,以免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人情分”。

统一结算规则。招标和中标单位,均需开设专户,交由银行统一规定资金进出,积极对实际资金管控使用做好监督,以免施工企业带资承接工程,建设单位有意拖延工程款及增加结算给予补偿现象。统一信息服务。应全方位做好服务功能完善工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全面的基础设施,动态化收集和存储各类招投标信息,构建完善的信息平台,为各方提供自身所需的咨询服务。

结语

总之,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公平、公正竞争,从众多单位中筛选综合实力较强、与工程匹配度较高的单位,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及质量,实现工程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实现市场主体间公平竞争,需积极提出完善的优化策略,推行公开、公平竞争招投标机制,实现各单位竞争公平。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探讨[J]. 李海珠.大陆桥视野,2022(05)

[2]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研究[J]. 付涵钧.中国管理信息化,2022(12)

[3]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J]. 郭磊;刘涛.河南科技,2020(21)

[4] 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实务探析[J]. 徐天昊.中国石化,2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