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证处 陕西省西安市 710003)
一、提存公证的概念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公证规则》为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二、提存公证的种类
(一)清偿提存公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又明确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这一功能即我们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二)担保提存公证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清偿性提存和担保性提存的主要区别如下:
1、提存原因不同。清偿提存主要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产生,通常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解决受领,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增加了难度而发生;担保提存则一般是依提存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产生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提存的目的不同。清偿提存主要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担保提存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3、提存的法律效力不同。清偿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公证提存的程序
(一)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二)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三)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提存通知书。提存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四、提存公证的现实作用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市场经济中对交易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提存公证对保障交易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提存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物的现象层出不穷,致使合同之债无法正常履行,使得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到期债务而受到债务的制约,甚至有时会影响到债务人其他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及推进,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能有效提升交易的成功率,在促进市场交易并且在保障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提存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已成为打造诚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及推动科学发展的有力之手。提存公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顾虑,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并且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伴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网络经济的大规模出现,诚信已成为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品质,诚信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因此,提存公证的普及和实践,对维护诚信道德和法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免除当事人消偿债务的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更好地利用提存公证这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和经济损失,稳定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