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首次将财产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通过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来论证其合法性。这一论证模式意味着,财产权是一种天赋权利,它的合法性是不言自明的。与洛克不同,黑格尔从理性哲学的原则出发,将财产权看作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定在形式,因而,财产权既是必要的又是合理的。而且,因为财产权只是最初的一种定在形式,所以它必定在更高的定在中被扬弃掉。关于财产权的这一理解,既肯定了财产权的合法性,又强调了这一合法性的限度。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201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