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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中程序必须是正当的、科学的、合理的。军事法有其外在价值,同样具有通过法律程序本身,促进军事服从政治,战略服从政略、程序正义本身支撑军事行动的正义性、弥补军事实体法不能实现的功能的独立价值。可从法的运行角度,使程序正义贯穿依法治军全过程;从军事力量运用角度,使程序正义应为军事力量运用提供有效保障;从回应人民对军队本位价值期盼,让程序正义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关键字:程序正义 军事法 完善建议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核心的价值目标。随着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不断丰富,程序正义的研究不断得到更多的关注。在诸多法律部门中程序法以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部分。三大诉讼法的不断完善,体现出程序正义越来越多进入到我国法治建设的领域之中。军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处于比较特殊的部分。从1982年宪法将中央军委置于与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相同的地位后,注定军事法应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军事法概念的界定至今仍然不能达成共识,然而,这并不妨害我们的强军实践。
理论源于实践,很多理论的发现往往是社会实践的需要。从这个层面来看,本文比较认同傅达林教授对军事法概念的界定,即军事法理论研究应从打赢出发,但也不完全一致,军事法须从国家人民对军队要求出发,这些要求并不仅仅是打赢一个方面。为了实现这一系列目标,要求军事法必须注重程序正义。当然,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军事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分支,这也决定了它必须重视程序当中的正义价值。
一、程序正义的内涵。
(一)程序正义的内涵
程序正义中包括两个词语,一是程序,二是正义。程序,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事情发展的先后顺序,其中强调的是先后的次序和步骤。从法律上来讲,程序就是指司法实践中所应当遵循的先后次序和步骤。道格拉斯曾经说过一句话“程序是决定法治和人治的分水岭。”在道格拉斯看来,人治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主审法官主观意识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不确定性,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是不可预测的。正因为如此,案件审理结果是否公正难以得到保障。法治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以法律为依据,证据和法律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只要按照程序进行就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样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法律也分“善法”和“恶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不一定是正义的程序,因此程序并不一定代表正义。这时,就需要讨论到正义的问题了。
正义作为理想状态,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工作中追求的最高目标,是检验善法与恶法的标准。正义作为一个古老的论题,自产生至今就一直备受议论,究竟何为正义仍没有统一的定义标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就是一张普罗修斯的脸。”不同的场景和时间,会呈现出不同的样貌。柏拉图认为,正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国家的正义即是指统治者治理好国家,使整个政治系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国家的顺利运行。个人的正义则是指每个人都有自己所擅长的职业,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的价值,个人应当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在自己的岗位上安守本分。简单而言,正义就是做应该做的事。那么何为程序正义呢?笔者认为程序正义就是人们对程序的价值评价,程序的正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司法活动的过程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且程序必须是正当的、科学的、合理的。
(二)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
如果想要实现程序的正义,发挥程序的价值,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关于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有诸多学说,其中以陈瑞华教授为代表的六要素说作为主流观点受到了理论学界的广泛探讨,陈瑞华教授认为程序正义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六点:(1)利害关系人的参与;(2)法官的中立性;(3)程序的对等性;(4)程序的合理性;(5)程序的及时性;(6)程序的终结性。本文以为,在此基础上,程序还需具有稳定性,或者称为严肃性,即在修改程序上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理由是变动的程序不利于公正价值的实现。
(三)程序正义的特征
我们历来所追求的正义是一种结果正义,这种观念认识广泛根植于普罗大众心中,但伴随西学东渐,当西方的一些理论被引入国内之后,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让我们认识到,不能机械的形而上的看问题,这时候,作为一种动态的程序上的正义,也就更加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程序正义,与实体主义相对,是一种过程中的正义。概言之,其具有以下特征:
1.动态性。程序的动态性体现在流程上,构成程序的流程是运动的。法律程序作为社会程序的一个分支,其构造上虽相对简单,但往往是简单的构造才能支撑其庞大的社会运动。当社会现象的小前提置于法律构造的大前提之下时,二者之间的相适应,本质上来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大适小体现在立法,以小适大体现在司法执法与守法上。
2.法定性。程序正义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沿的随意性,人们对于结果正义有两个层面的追求,一开始仅仅追求正义,后来制定了法律来描述正义,然而社会生活是实践的、发展的,利已的人们马上发现不同的执法者所带来的结果也不一致,这时候,程序也就应运而生了。程序的法定性,不一定是正义的,但程序正义必然要求程序是法定的,程序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赢得人们对可期待愿景的坚守。
3.正义性。法律的价值本质上在于其对正义的追求。然而正义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不同环境的中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这些标准虽不统一,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人们对正义标准的内心确认往往与所处社会背景形成一种相对的均衡。程序正义的正义性,正是建立在这种“相对均衡”基础之上,及人们普遍的认可上。
二、军事法中程序正义的价值
随着近年以来,许多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程序正义的价值在司法过程中较多的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正义不仅仅存在于司法过程中,社会的各个角落都有正义之光的采光权。军事领域也不例外。从军事领域斗争实践来看,程序正义对于打赢战争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战争的本质是政治斗争的激烈表现,而政治斗争胜利的手段之一是取得话语权,以得到最广泛人们的支持。这是我军乃至世界各国军队重视法律战的原因。而法律战的目的就是论证我方的正义性与敌方的非正义性。程序正义,在动态中赋予了军事法正义价值。
(一)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传统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学者都将程序作为实体的理论工具来看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切割不断的。如果说程序构成了法律的外观,那么实体则是法律的内部机体,是法律的血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离不开实体也离不开程序的。只有保障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程序正义代表的是程序上的公正,说明对所有的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其次,程序能够确保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正义的程序确保法律能够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确保了军事活动的有序性,防止因为没有统一的程序标准而造成的秩序混乱。程序法的相关内容涵盖了整个军事活动,尤其是军事行动,确保军事行动由始至终都有法可依,避免了无序现象的出现。第三,程序正义的正当性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保障。美军入侵伊拉克,虽然在表面上有法可依,符合程序正义的正当性,但其在实体上是不正义的,这也是导致美军虽然打赢了战争,但铩羽而归的原因。正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是程序正义,另一方面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正义本身。二者是缺一不可的,不管失去了任何一面,都不可以称之为正义,而程序正义也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避免因为程序上的不正当,使得实体结果脱轨。程序工具价值虽然过于片面,但是也有其合理性,程序正义确实在为实体正义保驾护航,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避免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掩盖事实真相,减少了外因的影响,实体结果更有可能实现。
(二)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除了可以保障实体正义的外部价值,也有其自身所特有的价值,而这些价值的实现是实体法所不具备的,对于军事法的独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法律程序本身,促进军事服从政治,战略服从政略。军事法与一般国家法略有不同,体现在价值追求上的差异,受西方思潮影响,一般国家法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军事法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人们对安全价值的需求。二者虽有差异,但同样作为法律,二者在基本内涵上具有相似性,即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自古以来,中国就对“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做了很多论述,国外也有很多学者研究正义,不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这些都从不同角度说明,正义不仅对政治影响巨大,对军事也有极大影响。在古代,军政是连在一起的,到了近现代,二者尚有区分。程序正义对于实践性很强政治和军事提供了正义步骤与方法,明确了主次地位,确保了国家稳定。
2.程序正义本身支撑军事行动的正义性。正所谓,“兵者,国之大事”,用兵之道,也要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用兵要师出有名,这样才能“令上与民同意也”。进入21世纪后,战争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美军提出了“灰色地带”冲突理论,更加注重政治战、法律战。纵观美军历次军事行动,均能在法律上给自己找到采取军事行动的依据,而且军事行动都能符合其国内的法制要求。尽管有些理由受到指责,但还是得到了大部分其国内民众的支持。而正当军事法程序,无疑的支持了美军的行动,虽然这个程序对于被入侵国而言是不正义的。
3.弥补军事实体法不能实现的功能。军事法的程序正义,不总是为实体法服务。在诉讼法中,依据不同的诉讼程序,适用实体法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在军事法中,针对不同的战略对手采取不同的军事手段,所达到的目的则基本一致。相对于一般国家法,军事法有其固有的价值需求,当实体法出现解决的法律漏洞,则可以通过正当的程序手段来实现战略目的。但不论如何采取什么军事手段,都必须是符合程序上的正当性,这是军事法程序正义的要求。
三、完善军事法中程序正义的建议
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持续深入,军事法学赢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军事法规的不断完善,离不开程序正义的加盟。当前,我国在军事程序法层面的理论积累相对较少,我军战争实践也都停留在上世纪。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相对缺乏,与我军建设一流军队的强军目标之间仍有很大的差距。所幸,我们可以结合古今中外,尤其是瞄准强敌,结合我实际,开展军事程序法的研究。一是要解决依法治军有法可依的问题,二是解决有法可依的“法”为善法和正义的法。
(一)从法的运行角度而言,程序正义应贯穿依法治军全过程。依法治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这个意义而言,对于程序法要求则更多一些。军事力量运用,不仅仅是简单的“如果”、“那么”实体法关系,由于涉及到很多诸如临机处置的问题,这就赋子了指挥员更大的指挥权。军事程序法,必须正当处置战时与平时法律程序,国家与军队的权力分配方法。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要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除了立法主体的正当性,更应注重立法必须有稳定的程序依据,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在这一方面应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然而军队立法水平总体上是滞后于地方的。在执法领域,军事法程序正义性体现还有较大的差距,一是没有统一的法规解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守法方面,军事行动法立法略显不足,这和我国国情与外部环境有一定关系;军事管理法密级较高,普通官兵接触法规相对较难,不利于普法宣传与官兵守法,不符合程序正义要求。因此,需要瞄准这些问题制定相对应措施,加以解决。
(二)从军事力量运用角度而言,程序正义应为军事力量运用提供有效保障。首先要提供程序法上的保障。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海外安全成为了国家安全重要一环,关系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如何使军队保护国家海外利益具有正义性,必须有法可依,而且要符合多数国家的正义观,取得最大公约数。其次,军事力量运用要求正当的程序具有高效性。高效性主要体现在接受命令后,能够迅速依法做出作战计划、制定打击目标、指挥作战行动,从某种意义而言,程序法应兼顾一般行动方案,这样的好处在于,正当的程序有利于现代战争快节奏的特点,符合战争规律。再次,军事力量运用要求军事程序法满足国家的安全需求,这样的程序法才是正义的。程序正义应为军事行动提供目标牵引,以确保国家和人民安全价值的实现。
(三)从人民对军队本位价值期盼而言,程序正义应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军唯一不变的军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是我党、我军的根本宗旨,党和人民的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党对军队的要求,就是人民对军队的期盼。因此,军事法程序正义必须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而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不仅具有现实的、实践上的正义性,同样要保持法律上的正义性。领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动态的过程需要程序正义的支撑,这要求我们在程序法制定实施过程中,要合理论证党委依法领导、依法决策,把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统一起来,形成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
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久话题,也是军事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理论界为了给程序正义正名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虽然短时间内难以完全转变以往的传统思维,法律改革的路上依然困难重重,但是我相信,事物的发展是曲折的,但也是前进的。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战略布局中,我们的法治建设将会愈加完善,军事法程序正义终将会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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