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种子管理站 云南 建水 65439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全面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国种子经营市场的发展,种子市场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品种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且经营渠道不断扩大,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竞争活力,也促进了良种的推广应用。但是同时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加,各地区种子投诉发生率明显提高,因此需要全面分析目前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市场监管对策。基于此,本文对县级种子市场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市场监管对策。
关键词:县级;种子市场;监管对策
对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而言,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是其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经营行为,为农业生产用种提供安全保障,云南省于2008年推动修订《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进一步提高种业市场监督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相关企业和经营户的种子委托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建立种子经营登记备案制度。随着新《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的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经营、管理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本文结合云南省种子市场现状,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对策,以进一步提高种子市场监管水平。
通过执法实践可知,目前种子市场经营行为不规范情况十分常见,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现象,例如未取得或已注销的合法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套牌品种,存在侵权行为;包装、标签等不真实,过于夸大品种特征;经营档案不完整,无法追溯种子来源和去向;自身无委托资格,但是受企业委托代销,擅自再委托;串通涨价、哄抬种子价格。
1.2经营主体多元化导致监管困难
《种子法》中明确规定,针对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无需进行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因此经销者进入种子市场的门槛非常低,近年来种子经营从业者的数量明显增加,代理点越来越多。对经营主体单位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农技单位、个体经销商、民营企业等,部分乡镇地区存在商店经营等情况,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参差不齐[1]。经营主体的多元化有效促进市场的发展,但是也导致低端种子经营商之间竞争严重,存在恶意竞争行为,因此地方种子品种多、杂且乱,直接影响种子管理工作的开展,导致监管困难。
1.3品种多、乱、杂现象日益突出
随着种子市场的飞速发展,涌现出大量的新品种。因为种子企业具有专门的代理品种,并无主干之分,因此距离区域化种植仍有一定的差距。很多经销商过于关注经济效益,采取亏大宣传的方式,对农民购种产生不利影响,选择困难,因此只能跟随、仿效购种,深受经销商的影响。或者选种多个类型的种子,将责任田变为试验田,不但与现代种业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同时严重影响种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也有一些农户仍然使用十多年的老品种。
1.4价格混乱,监督机制缺失
目前种子市场已进入全流通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经销商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存在自主定价等不规范行为,主要推广具有较大利润空间的品种,并非当地种子管理部门指导的品种。还有部分经销商过于夸大宣传,将价格不断抬高,或者更换一些精品包装,抬高价格;甚至一些经销商哄抬种子价格,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对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且导致广大农户的负担加重。
1.5种子纠纷调解困难
目前,县级及乡镇种子管理部门受理种子投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加,除了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各类纠纷,还有环境污染、气候、栽培管理等因素导致的一系列纠纷。但是查明原因的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农户未及时投诉,或者经销商或企业一拖再拖,或者投诉成为政府部门的信访事件,因此错过最佳调查时间。另外,因为种子质量检测方法滞后,针对环境污染、农药使用不当等纠纷缺乏可靠的检测仪器设备,数据分析难度较大。
1.6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县级种子管理站虽然作为财政预算单位,但是预算资金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并未设置专项执法经费、试验示范田建设经费等。且很多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站的综合条件不理想,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先进的仪器设备、网络设备,因此对执法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阻碍。
随着种子体制改革的深入,新形势下,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及时转变职能,提高认知,充分认识到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更新工作理念,加强对《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种子生产至销售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用种安全,进一步提高县级农业生产水平,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2.2注重风险预警
首先,实现信息公开。采用互联网平台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式新品种的审定信息及老品种退出信息等,同时要定期发布种子质量抽查、监测等信息。
其次,完善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实施黑名单机制,最大限度杜绝经营者违法行为。
最后,做好宣传工作,县级、乡镇种子管理站在各年度季度播种前,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为广大农户提供指导,帮助其掌握识别假种子的方法,能够正确、科学选种,抵制假劣种子进入市场,为种子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2.3强化源头监控
首先,加大种子行政许可的监管力度,制定严格要求。按照种子执法活动相关要求,清理整顿不合格企业。针对不符合资质的个人和企业,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坚决取缔。严格执行一级委托机制,加大对再委托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制定完善、可靠的资格准入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需要适当提高经营者的从业门槛,同时注重培训,采取资格考试等形式,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方可代理销售种子。
最后,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机制。针对企业或代理商调回的种子品种,首先需要在县管理站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
2.4提高日常管控水平,建立规范市场环境
在种子销售期间,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辖区种子市场的检查工作,明确监管重点内容,如重点门店、作物品种等,采用定期与不定期、专项与例行检查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假劣种子、品种侵权、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建立规范的市场环境[2]。
2.5积极建立新品种试验区,提高科技水平
云南地区气候适宜。县种子管理部门需要针对新入品种开展试验活动,进一步推广主干品种。在作物成熟期,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当地种子企业、经营商参与考察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及时公布试验示范信息和具体结果,建立科学可行的更新机制,避免种子市场中品种类型多乱杂等问题,实现规模化种植。
2.6联合物价部门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建立多个市场价格监测点,全面掌握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同时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物价部门的交流、协作,结合是价格制定科学可行的干预和限制对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价格情况,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价格始终处于稳定的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农业、种业的发展得到广泛关注,推动种业科技创新,保障粮食安全已成为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目前县级种子市场在发展运行的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种子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种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吴亚军. 浅析县级种子市场现状与加强市场监管对策[J]. 农家科技:中旬刊,2019(5):178.
[2] 杨兴顺. 县级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现状及建议[J]. 农业开发与装备,2021(9):9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