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有关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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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有关分析

兰凯茹

沈阳师范大学 沈阳 110034

摘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恶性事件涌现,但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无法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其捉拿在案甚至追究责任,这无疑引起了轩然大波。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进行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未成年人犯罪

下文将从刑事责任制度的演变开始,论证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性特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标准和意义、恶意补充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以证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合理性。

2019年3月,30名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对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议案,提议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2周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2021年,刑法修正案第十一修正案的出台,正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十六周岁未受处罚的,责令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时依法实施专门矫正教育。”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不仅仅是遏制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宪法书,更是刑法本身科学性的真实写照。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发展沿革

(一)我国古代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发展

我国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出现在神权政体时期,书中记载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始于西周的“三赦之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西周时期尊老爱幼的原则,重德慎刑的思想,为后世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后的汉朝,刑事责任大小以年龄来进行划分,后来的历代王朝都一直沿用该划分方法。西汉汉惠帝时期,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制度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或不满10岁的儿童犯罪应当受刑的,都予以减免。汉景帝时期,区分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为8岁,即8岁以上未成年人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8岁以下未成年任则完全不在刑事责任年龄范围之内。汉成帝时期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同样也将7岁规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东汉汉光武帝建武三年所颁布的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诏令中,又将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调整到10岁以下。

唐朝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辉煌时期,唐朝法律代表作《唐律疏议》不仅是后世叹为观止的惊人之作,也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名例律》第30条,划分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为10岁,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的人犯盗窃、伤人等罪行都无需承担责任。此外,在唐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是15岁、10岁和7岁,成阶梯状分布。之后的宋元明清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基本都是在继承了唐律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朝的实际情况,做了些许的修缮。

(二)我国近现代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虽然其在形式内容上作了较大的改动,但总体上仍然禀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制度的传统,以保护封建制度为最终目的。尽管《大清新型律》没有彰显其时代性,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在清末被大幅提高,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显现雏形。

(三)我国现存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在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中,刑事责任起始年龄定为14岁,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处罚”; 1951年《关于惩处未成年人遭土匪纵火毒害问题的批复》中,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1957年《刑法草案》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再次被修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提高到13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了一些严重的罪行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完善刑法的过程中,1988年的《刑法修正案》曾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改回13岁,但最终没有通过,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至今仍在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性特征

通过掌握总体特征,我们可以深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探讨是否真的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研究近几十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报告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犯罪多为自然犯罪,很少有法定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等在14周岁以下犯罪,与14周岁以上的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些并非极端案件,而是具有相当普遍的特点。二是12岁以上14岁以下(以下简称12-14岁)未成年的犯罪率明显高于12岁以下的未成年,很可能具有较强的犯罪倾向。这与他们生理机能更强、犯罪能力更强有很强的相关性。对于一些伤害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来说,其人身危险和主观邪恶性更大。第三,在所有未成年犯罪中,大多数受害人是弱势青少年和同龄人。第四,相当数量的未成年犯罪者是有预谋、积极追求犯罪,他们经常公开表示“我是未成年人,不必负刑事责任,我是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犯罪越早越好等”,也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它们不是偶然的犯罪,而是犯罪人格的外化。许多媒体报道都这样形容未成年罪犯。

三、我国现有法律体制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及其意义

我国学术界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三个标准:生理、心理和社会标准。1954年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和1957年的《刑法》草案中,我国对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分别为12岁和13岁。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生活水平显着提高,与1978年甚至更早相比,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生理差距已经缩小,因此生理标准在区别成年人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另外,根据对近几十年12-14周岁未成年人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十几年出生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获取的信息量,还是心智成熟度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1979年这个年龄段人群的水平,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具备最基本的社会条件,青春期未成年人群体整体心理标准相较于1979年制定刑法时大幅提高,无论是对于违法行为的认知,还是故意犯罪心理的产生,现今阶段的未成年人都较于过去几十年更为明确或清晰。因此,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是迫在眉睫。

四、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情况分析

(一)恶意补足规则在英美国家的适用

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释义》书中首次提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这一概念。根据布莱克斯的观点,在工业革命之后,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成熟期已经显著提前,结合各种考量因素不难发现,10周岁至14 周岁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成熟程度已经与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心理年龄成熟度区别甚微,因此英美地区选择通过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制度来弥补因个体存在差异的区别待遇。但是,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化、暴力化和未成年化,而宽宥的一系列对策并没有解决由此引发的尖锐问题,所以又有部分学者开始重新审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并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回归持积极态度。相比之下,美国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其一是适用普通法规定的州所采取的规定,其二是适用自行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州所采取的规定,但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大多数采取这两种规定的州中是完全适用的。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美国的青少年犯罪一直是美国刑事犯罪研究中的重点问题,面对青少年犯罪俞演俞烈的局面,美国司法界也有越来越多的声音主张采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加以管束,但是出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约束性与管制性,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定过于严格,有悖于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宽恕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应当更加宽缓化才是。然而现实并不总是如此,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宥的心态并没有解决实际中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突出问题,因此美国有部分学者主张,在以宽宥的少年司法制度试图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应用同样必不可少。

(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受英美法系影响,我国香港地区在立法中适用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定,作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补充。但是,该规则的应用也受到香港地区法律证明标准的限制,即在10至14岁的年龄段,年龄越小适用该规则时的证明标准越严格,需要的证据越充分。

相较于香港,中国大陆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研究较少。在中国大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12周岁以下无刑事责任年龄,12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鉴于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频发、手段日益暴力等因素,学界各学者也根据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多项修正案。有学者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改变未满14岁未成年犯罪的现状;也有学者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轻易降低,我国向来支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从引进他国经验的角度来看,少数学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规定恶意补足年龄来弥补刑事责任年龄不足。它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中不受限制的刑事责任年龄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既出于情,也合乎理。无论是在盛行早婚的封建王朝,还是经济信息迅速发展的今天,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判定无非与生理标准,心理标准及社会标准等因素息息相关。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阶段,越是接近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越容易做出更类似于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举动,包括其思想也更接近成年人思考问题的方式,刑事责任年龄底限的降低有其客观基础。

刑法最低责任年龄的修改,不仅充分发挥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而且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有效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再教育。及时防止未成年人心中的恶果一再滋生。此外,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方式的多样化,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参见王登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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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徐岱:《中国刑法近代化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 6 月第 1 版

[6]《名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