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伞形务款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由于对其内涵的解释宽严不一,引发了关于契约义务能否经由伞形条款上升为条约义务,从而使国际法得以适用于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的问题。而在目前的国际法实践中,由于伞形条款对于国家所规定的义务是广泛的,因此,当国家行为违反投资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就可能涉及东道国违反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承诺,投资者可以依照母国与东道国之间BIT中的伞形条款要求东道国承担条约责任,并进而利用国际法规则要求赔偿。本文从对伞形条款的效力出发,探讨契约义务转化为条约义务的可能性,并分析可能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