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告知承诺制在公证业务创新中的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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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告知承诺制在公证业务创新中的运用

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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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了群众在公证业务中的痛点和难点。在《通知》中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工作流程、事中事后审查、风险防范与失信惩戒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这也为告知承诺制在公证业务创新中的应用提供了科学指导。本文为推动公证业务创新,重点围绕告知承诺制的应用展开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告知承诺制;公证业务;业务创新

一、告知承诺制概述

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是指由政府部门在为群众或企业办理各类事项的时候,通过法律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通过书面形式的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对满足告知内容全部条件之后,申请人进行书面承诺,办事机关不需要向其索要证明。对群众来说,此项举措的出现,可以让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在办事时能避免受到证明上的困扰,不需要相关人员反复奔波,这样就能节省大量时间[1]。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是一项需要严格尊重公证法等法律条例,同时还需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的司法证明活动,以便于群众理解与接受的方式为其提供公证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存在,能够减少在公证机构核查责任的过程中出现重复开具证明的情况。尤其是针对于群众使用频率较高、获取难度较大、与生活联系紧密的各项公证证明事项中,告知承诺制需要在符合了所有告知内容之后,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开展。

总之,只要是不与行政法规、法律以及国务院所做的决定相抵触的公正事件,人民政府可在行政区域内,对于中央层面设定的各类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但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证明事项,则不能采用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的实行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法定的证明,而是通过共享行政机关的信息,进行事中检查和事后核查实现有效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本质上是加强监管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的一种策略。作为一种便捷化改革的措施,通过事中事后的合理监管。能够降低行政管理的难度。

二、告知承诺制在公证业务创新中的应用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应用基础

在公证业务中,要通过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推动业务创新,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应用基础十分重要。公证实务中,告知承诺制的应用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民法总则》明确了私法自治原则,准确对意识自治的本义进行了揭示。基于私法自治,相关民事主体可以建立在意识之上,实现法律效果。这在现代民法的使用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基于社会角度进行分析,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国私法秩序的存在意义不能单从社会系统中得到确认,还需要与彼此分化的其他社会系统在总体上进行关联思考。公证制度倘若局限于自设的法律三段论框架,可能无法适应社会进步,公证举证方式倘若仍采取传统的“拿证换证”方式,将无法适应社会发展[2]。虽然能从法律角度予以解释,但从社会视角下很可能成为一种谬误,由此可以看出公证制度需要主动顺应社会发展,同时还需要适应告知承诺制的运作方式。

(二)告知承诺制与公证业务的适应性

倘若只将简化程序当成是告知承诺制在公证业务中的应用,未把握好告知承诺制的本质,甚至在应用告知承诺制时导致公证制度的作用价值被架空,这就会引起告知承诺制与公证业务之间的冲突,甚至可能导致公证制度被告知承诺制替代。群众无论是前往使用部门声明,还是到公证处声明,其本质是一样的。这也强调在后续应用告知承诺制时,需要进一步对公证制度的职能展开挖掘,倘若一条新的公证路径,将告知承诺制作为公证的手段之一,不能将其作为公证的根本目的,正确认识告知承诺制与公证业务之间的关系,提高二者适应性,通过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推动公证业务创新是应有之义。简单来说,就是要将应用告知承诺制这一手段作为解决公证业务难题的方法。公证倘若只是将“证明”当成业务中心,可能在空间与思维领域存在较大限制,证明是否真实可能并不能引起重视,可能导致在法律关系中公证最重要的审查功能被仿若。公证制度不能只局限于证明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范畴,还需要面向公共法律提供服务,告知承诺制是一种推动公证事业发展的有效制度,它将过去的传统的单纯证明所摒弃,逐渐实现了向综合法律服务方向发展。在实践应用中,告知承诺制的出现也说明了公证制度不能局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法律关系之中,而是需要从更宏观的角度发挥自身在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制度等方面的作用[3]。应用告知承诺制的时候,公证机构还需要就公证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工作指南等予以确定,搭建标准化的个人文本,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等多条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便于申请人在线查阅或下载。同时,公证机构应保证告知承诺制应用的规范性,加强对公证业务全过程的监督,避免因为告知程序随意简化的问题,出现徇私舞弊,利用签字代替告知的各种问题。

(三)打造完善的核查机制

公证业务创新,应始终将公证质量放在工作首位,保证公证质量是推动公证业务创新的基本条件,在证明材料容缺的情况下,并不代表对相关事项可以不用进行核实、确定,在应用告知承诺制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的要求逐渐提高,要在体现出便民、利民特征的基础之上,符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尽管,各地各公证处可以依托当地的司法一体化平台或者司法部公证行业管理平台对相关信息展开合适,但合适范围存在一定限制性,核实数据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对这一问题,需要在公证业务中尽快将信息壁垒打破,借助全国性政务平台,面向全国地区实现证明数据信息的共享,实现对各地行政服务资源的有效协调,为信息查询的时效性提供保障。在公证业务中,许多信息是公证人员无法通过在线平台获取并核实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予以核实。不过因为国家目前只赋予了公证人员核实权,公证人员并不具备调查权,因此在收集核实材料时,不配合公证处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公证处的核实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对这一问题,建议在完善核查机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公证处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通过联动调查的方式解决传统公证业务中存在的核查困难问题,进一步为公证的质量提供保障。

(四)将部分告知承诺书当成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公证处部分告知和当事人承诺是公证书的主要构成,公证处进行承诺制方式审查的时候要进行以上两部分内容的审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单方法律行为的公证业务,可以由当事人在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中披露部分信息,并做好公证书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提醒[4]。此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意识表示的主要内容,这样一来,公证书的使用就可以实现对社会交易率、社会虚假代价、获取成本三者关系进行平衡,使得社会运转效能得以有效提升,实现对传统公证服务的优化,让当事人在其中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结语:综上所述,公证业务创新中应用告知承诺制,需要将便民利民作为基本的原则。从公证机构的角度来看,要面向更多领域,实现告知承诺制的积极探索、应用,以此提高群众的满足感,提高服务满意程度,积极推动传统公证业务的创新。

参考文献

[1]方丽荷. 浅议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J]. 中国公证,2022,(11):45-47.

[2]李全息,李继伟,张莉,张敏,张鸣,庄淑君,谭睿. 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在公证领域的运用[J]. 中国公证,2021,(11):10-21.

[3]王晓燕. “告知承诺制”在公证实务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21,(24):75-76.

[4]廖明. 打造丽水不动产继承告知承诺制试点示范区——公证参与告知承诺制登记创新实践[J]. 中国公证,2020,(07):4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