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来物产名称变化探析——以天津静海县志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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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以来物产名称变化探析——以天津静海县志为例

牛鑫茹,邢永革通讯作者

天津中医药大学文化与健康传播学院

摘要:物产名称指对天然出产和人工制造的物品的命名方式或称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语言的变化,物产名称也在不断变化。地方志记载了丰富的物产信息,以地方志为依据考察某一地区物产名称的变化,可以对地方语言文化有更为深入的认识。本文从康熙和民国时期天津静海地区的地方志出发,通过梳理县志中所载的物产名词,分析静海地区物产名称自清代以来历时的演变状况,深入了解中国地方文化和语言的发展,以期为探索专名变化以及中国地方文化的多样性和变迁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地方志;物产名称;语言;文化;变化

物产名称指地方志所载物产的正名。[1]地方志是记录地域历史、文化和经济的重要文献资料,其中往往会对该地区物产情况进行详细描述,涉及物产的名称、用途、特点等信息,是研究物产名称变化的重要一手资料。

当前关于方志物产的研究角度多样,涉及农业、历史、文学、语言学等各个方面,从命名角度研究物产名称变化的成果较少。通过对不同时期方志中物产名称变化的考察,可以发现其中的物产名称既有继承也有发展,既体现了地域特点,也表现出逐渐向科学性、规范性靠拢的趋势。同时,由于地方志具有区域性、时代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从实证和地域的角度研究地方志中物产的名称,对深入了解地域语言及文化发展有一定意义。

天津静海区位于天津市西南部,海河流域下游,东临渤海,西连冀中,南临沧州,北接津京,素有“津南门户”之称。本文以上海书店、巴蜀书社和江苏古籍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中国地方志集成》中的《康熙静海县志》和《民国静海县志》为底本[2],研究静海地区物产记载及名称变化情况。《康熙静海县志》共四卷,清阎甲胤修,马方伸纂,康熙十二年(1673年)成书,其中第四卷“土产”记载了静海的物产情况。《民国静海县志》,民国二十三年(1934)铅印本,共12集,白凤文修,高毓浵纂。以十二地支为序,分为首部、土地部、人民部、政事部。其中土地部卯集为物产志,记载了静海的物产情况。

一、两部静海地方志物产记载情况

(一)两部《静海县志》所载物产种类

《康熙静海县志》(以下简称《康熙志》)将“土产”列于第四卷,所载物产共15个属类,其中12个属类为自然物品,包括:植物“谷”“蔬”“瓜”“果”“草”“木”“花”7个属类,属下细目111种;动物“羽”“毛”“鳞”“介”“虫”5个属类,属下细目53种;药类1个属,属下细目24种。手工业产品为非自然物品,属下共10个细目。以上细目共计185种。经考察,“义犬”当不归于“土产”之列,故删去,剩余细目184种。

《民国静海县志》(以下简称《民国志》)中“物产志”置于土地部卯集,与“方舆志”(丑集)、“建置志”(寅集)并列而居于“建置志”之后,共19个属类,其中16个属类为自然物品,包括:植物“谷”“蔬”“野蔬”“果”“蓏”“木”“花”“草”8个属类,属下细目196种;动物“禽”“兽”“鱼”“介”“虫”“害虫”“害苗虫”7个属类,属下细目136种;药类1个属类,属下51种药材。非自然物品包括“货食”“民营工业”“家庭手工业”3个属类,共58种产品,“家庭手工业”中“蒲织之席扇包鞋等”“机器织围巾洋袜等”按其材质和制作工艺分别视为一种物产,全志中属类之下共有细目441种。

(二)《康熙志》《民国志》物产记载的异同

古代志书的修纂有相沿袭的惯例,所以《康熙志》和《民国志》的物产内容存在交叉,两志的分类具有整体上的一致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分类标准统一,沿袭地方志传统的分类原则,两志都以物产与人的生存和生活的密切程度为着眼点,依照自然物品和非自然物品顺序排列,植物类、动物类在先,之后是人工制品,而植物类中又以谷物打头。[3]二是表达方式统一,都采取“物产-属类-具体物种”三级类目形式。

志书的物产记载基本囿于静海区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物产品种的增补,如发现或引进了新的物种,志书就予以记录,详述形状特征,使地方物产的记载更加详备。《民国志》较《康熙志》所载物产增加了5个属项,256个细目,物产信息更为丰富、详尽。受西方影响,《民国志》分类出现新类目,将“货食”单列一属,同时增加了具有明显商品经济特征的“民营工业”及产品,如“冬菜厂”“压油厂”“机器面”等。

《康熙志》在物产属类下仅列物产细目但并未对其进行解释,《民国志》则对所列物产细目品种或释名、或补注,一一加以详释,还提供了俗称、别称或特征等信息。如《民国志》“兽属”中“猪”解释为:“即豕,俗呼牡曰交猪,牝曰母猪,白毛者少,野猪无。《易》曰:‘见豕负涂’。”其中说明了“猪”是“豕”的通俗叫法,雄性为“交猪”,雌性为“母猪”,并指出白毛的猪少见,野猪没有白毛的,还引用了《易经》的相关内容加以说明。

二、两部静海地方志所载物产名称的特点与变化情况

(一)物产名称的继承、增补及同物异名现象

《民国志》沿袭了《康熙志》中对部分物产所下的定义,有的物产名称沿用至现在。统计发现,《民国志》有51种植物属类、20种动物属类的物种名称,以及11种药物名称与《康熙志》相同,且这些名称至今仍广泛使用,如芝麻、益母草、鹅、狐狸等。《康熙志》所载部分物产未收录于《民国志》,如核桃、莲花、螺蛳、狼等,可能随着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变化,一些农作物种植较少或物种逐渐消失。两志均有部分物产名称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发生改变或逐渐消失,如《康熙志》中记载了花属植物“萱花”,而《民国志》称其为“萱草”,现在通常称其为“黄花菜”;“蟋蟀”在《康熙志》中名为“促织”,《民国志》则使用“蟋蟀”一名,现今沿用了“蟋蟀”名称。《民国志》记载的一些动植物的俗称、雅称现已不再使用,如“苇咋”,俗称“呱呱鸡”,今学名“大苇莺”;“桑扈”为雅称,俗称“腊嘴”,今学名“青雀”;“扫帚菜”为俗称,今学名“地肤”。

《民国志》中增补了一些新的物产品种:植物类如粮食作物菽、蜀秫、玉蜀秫等,蔬属的蒜苗、茄子、洋葱等,果属的樱桃、荸荠、菱角、果藕等,木属的荆、松、棘等,花属的洋今枣、晚香玉、凤尾蕉、老少年等,野蔬中的桃奴、杏奴、地耳等,中药材如蓖麻子、火麻仁、酸枣等。动物类如虫属蚕、蛙、蜻蜓等,禽属百灵、啄木鸟等,鳞属的鲤、针鱼、鲙鱼等,兽属的黄鼬、猬等,害虫如蚊、宵小、臭虫等,害苗虫如蝗虫、火蜘蛛等。非自然物品如货食类的烟叶、酒面、干粉等,与民营工业相关的如酒瓶、机器面、冬菜厂等。

两部静海县志中物产的记载存在“同物异名”现象。同物异名指对同一事物用若干不同名称来指称的现象。[4]人们对客观事物进行命名时,常常会从不同角度出发,使该事物能够更清晰、立体地呈现出来,但人们对其命名时又往往只抓住一个特点或者比较突出的特点[5],因此同一种事物有时会出现有多个名称的情况,我们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物异名”。两部县志中物产品种中属于同物异名现象的物产名称较多,如“椒—花椒”“东瓜—冬瓜”“莲藕—藕”等。

(二)物产名称命名的特点

两部方志在物产命名上表现出相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植物命名表现出鲜明的直观具象性。植物命名常取象于形状、纹色、气味、滋味、质地、性态等这些外部的属性具体形象。[6]通过调查两部县志中307个植物的名称,发现其名称多与其形状、颜色、性质等外部表象特征有关,如“冬瓜”因其成熟时表皮有一层像冬日雪霜的白粉状东西,“丝瓜”因其内部多丝络而得名,“连翘”形态如古代的连车和翘车。可见在植物命名过程中,其颜色、生长习性、花冠的形态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因素。[7]

此外,中药名称特点包罗万象、形神兼备、形意结合[8],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多以物种的药用部位或其药用功效命名,以药用部位命名的如桃仁、杏仁、槐角、槐花等,“益母草”因妇科多用,故有“益母”之名。

2.动物命名往往着眼于特定物种的特殊之处。学者研究发现,人们在对动物命名时取象规律如下:视觉优先,听觉次之。[9]人们在对动物进行命名时,先注意到动物的形体、纹路、动作,继而考虑动物的叫声和特性。如“红蓝脖”“黄鼬”“百足虫”等因其外形的颜色或形体特点而得名;“啄木鸟”得名于其用嘴敲击树木的动作;“苇咋”因春夏在苇中善鸣,其音呱呱而得名。也有用鸣叫特点直接代指动物的,如“布谷布谷”指杜鹃鸟,“泥滑滑”是竹鸡的别称,“地呼子”则是因其色如土、入地而呼的特性而得名。

3.非自然物品的命名体现出鲜明的实用性倾向。如将制作某种产品的场所按其规模和生产方式分类,规模大者为厂,多使用机器进行生产,如冬菜厂、压油厂;规模小者为坊,多为手工生产,如染坊、糖坊、草纸作坊。

三、两部静海地方志物产名称变化规律探析

从《康熙志》到《民国志》,其间260年,物产名称在演变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规范化、通俗化、标准化三个方面。

(一)物产名称的规范化

物产名称在演进中逐渐规范化,名称所指更具体、准确。人们在观察事物时,通常会注意到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部位,这些特征都是最鲜明、最容易发现的特征,所以命名时一定要体现事物的区别性。[9]命名体现区别性特征是名称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多取象于物产所指部位的形体、纹色、功能、习性等,从《康熙志》到《民国志》也体现了区别特征从无到有的变化,如下面表1所示:

表1 《康熙志》《民国志》部分物产名称与《现代汉语词典》的对应关系

《康熙志》中“鳅”在《民国志》中记录为“泥鳅”,盖因其生长于淤泥中而得名,这使“鳅”的形象具象化。《民国志》“凤仙花”也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区别特征;蝴蝶兰取象于花的形体,因花姿如蝴蝶飞舞区别于其他兰花而得名;啄木鸟用喙啄击树木,而其他的鸟无此特点,所以就根据这一特点对其命名。《康熙志》中“促织”,将鸣叫声与纺织联系起来,多出现于古诗文之中,《民国志》采用“蟋蟀”,更突出其作为昆虫的性质。

王云路认为:“语言中的抽象意义大多无法直接表达,因而需要依托于具体的事物、现象或动作……抽象义一般都源于具体义。”[10]物产的命名更注重对事物的突出部分作具体性的概括,以一个具体的特征来指称整个事物,如“鸡冠花”花瓣形似鸡冠,于是用具体的花瓣特征指称该植物。

(二)物产名称通俗化

一些出现在古文中的物种雅称逐渐被俗称替代,如表2:

表 2 《康熙志》《民国志》部分物产俗称和雅称区别

“促织”因其鸣叫声而多被文人引用以点名时令或抒发感情,《民国志》采用民间叫法,将其记作“蟋蟀”;“菱角”这一叫法康熙朝之前已经存在,《康熙志》却采用了“菱芰”的称名,《民国志》则采用“菱角”这一通俗称谓;《康熙志》中“白蘋”“文官果”在《民国志》分别记作“萍”“木瓜”;《康熙志》沿用猪的古称“豕”,《民国志》则用“猪”来替代对“豕”的称呼。这些都体现了物产名称的通俗化。

(三)物产名称标准化

清代以来物产名称表现出标准化趋势,具体表现为物产名称文本形式统一性的增强。从《康熙志》到《民国志》,物产名称突出其指示义的倾向性加强,物产名称指示义指向该物产的某个部分,以植物类物产为例,主要指植物的“根、茎、花、枝干”等,这些部位往往比较突出,如“桃花”,“花”属于桃的一个部位,也是桃生长过程中一个阶段性的形态,《康熙志》仅将“桃”划归于果属之下,并未在花属下记录“桃花”,《民国志》则将两者分别记录。《民国志》突出指示义的命名增多,如“石榴花”“柏子仁”“藕节”“蜂房”“蜂蜜”等,这种命名方式多出现于药属类物产,同一物种不同部位有药用方面的差异,因此命名时突出其指示部位或性状以区别,如《民国志》药属记载了槐角和槐花,槐角指槐的干燥成熟果实,槐花指槐的花朵或花蕾,两者药用价值不同;再如蜂房和蜂蜜,蜂房指的是蜂所筑的巢,蜂蜜则是蜜蜂酿制的蜜;藕节是莲的干燥根茎节部,而藕指的是莲的整个根茎部位;非自然物品属类,如生产场所按照规模大小及人工和机器生产的方式不同分为工坊和工厂,其中“坊”和“厂”就是指示义的外在表现,糖坊、醋酱坊、染坊、粉坊等名称格式一致,这种描写方式使物产名称更规范并易于管理。

四、结语

《康熙志》和《民国志》对静海物产的记载范围不等,简繁各异,门类多寡不同,比较分析两部县志中物产记载情况及变化可以发现,物产名称在继承的基础上逐渐变化,其命名在体现事物的决定性特征的同时,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的认知水平和对事物的不同看法,总体上表现出规范化、通俗化和标准化的趋势,反映了人们认识的逐渐深化,也从一个视角反映了语言的地域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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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云路,王诚. 汉语词汇核心义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牛鑫茹,天津中医药大学文化与健康传播学院2020级学生

通讯作者:邢永革,天津中医药大学文化与健康传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