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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人身伤害,其中对受伤害当事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是司法案件处理的一个重要流程,也是后续民事赔偿事宜开展的重要依据、而伤残等级评定也有一定的标准,只有根据相应的依据做出合理的评定,才能让司法案件处理更严谨、更合法。本文就对司法伤害案件中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选择作具体的综述,从而为伤害案件中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提供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伤害案件;伤残等级;等级评定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案件中,大多数会涉及到伤害案件,伤害案件需要对当事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从而对该伤害案件做进一步的定性及为相应的赔偿提供必要的依据,因此伤残等级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案件中,如果由于故意伤害导致人出现重伤的案件中,伤残等级如果评定为六级,则一般认为属于“严重残疾”。但是当前我国司法中对于伤害案件等级评定的标准中,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存在较多的标准,国家没有一套强制性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比如在上海、海南以及江苏等地,其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适合本县区范围内应用的“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而这些评定的标准都是该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将地方残疾等级标准作为参考,并依次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开始这些标准处于试行阶段,根据实际应用的情况,也有所调整,同时《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没有强制要求各地使用。
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在做伤残等级评定时,主要会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劳动能力评定标准》),这两种伤残评定标准虽然都对伤害案件有参考的作用,但是两者实际针对性不同,因此适用的场景也不一样,两者的评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同一个伤害案件的伤者来说,应用两种不同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伤残者进行评定,可能会因为评定标准的不同而导致评定的结果出现1~2级甚至是更高的等级的偏差,最多会导致出现4等级的偏差,致使最终评定的意见不同,需要多方面进行多次鉴定以及重复鉴定[2]。
一、委托方指定标准的误区
《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和《劳动能力评定标准》有着各自适用的性质及范围,在司法实践开展中,办案人员委托第三方进行伤残评定时,大多数会忽略两者标准之间的区别,或者直接使用其中一种,没有综合考虑。基于此,有部分鉴定人员会认为,伤害案件的办案单位或者委托鉴定的单位其职责范围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因此对于委托方来说,可以直接对鉴定的标准进行制定,相关鉴定机制只能根据委托方的标准,根据特定的要求处理鉴定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以及评定等级中遇到的问题即可,不需要参与到其他方面[3]。这些委托的方式以及观点其实都是错误的,另外这些观点也和我国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不一致,甚至内容相反,这就会导致鉴定机构对于出具的评定意见更加的不合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和《劳动能力评定标准》的区别
《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属于国家标准,且是强制性的,除了在法律重中对标准的内容有另外的规定以外,该标准在伤害等级评定等多方面都比较明确,比如只有在伤害案件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又或者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存在各种主观暴力手段导致他们出现伤残的情况下,经由公安交通机关管理部门处理、法院进行审理,并且保险机构开展理赔程序中,需要在各个阶段流程处理时,对伤残者开展详细的伤残评定,因此这也必须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的标准进行鉴定,而这种标准的赔偿相对比较完整,且操作计算的方式比较方便[4]。《劳动能力评定标准》则属于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标准,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经由当地的劳动部门鉴定之后,确定存在工伤,或者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合法合规的医院中,经过诊断发现存在职业伤害,则在医疗单位确定医疗流程结束之后,对伤残人员进行伤残鉴定的一个标准,这种评定标准在伤残案件处理中一旦被接受,就会被采用,或者经过多方商议,且大多数都同意这种伤残鉴定的标准,则可以将其纳入到合同当中,作为伤残鉴定标准共同遵守的重要技术标准,存在明确的法律约束,只是这种鉴定标准的赔偿额度以及具体计算方法都比较复杂,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因此也具有显著的随机性[5]。
《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和《劳动能力评定标准》之间存在明显差异,首先,两个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所制定的性质不同,前者一般为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残疾问题进行处理,处理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生活能力丧失、工作能力丧失以及社会交往能力下降等多方面问题,并明确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于受伤者之间受伤的赔偿划分;而后者常用于职工由于工作而导致残疾的评定,其目的是处理好职工工伤期间的保险待遇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中,是双方或者多方的经济补偿关系,包括伤残鉴定标准的门槛低、福利性质以及受伤者更容易进入到伤残评定的范围等;其次,两个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补偿方式不一样。道路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的赔付纠纷比较类似,赔偿的方式大多数为一次性支付相关赔偿金,也有一些是分期支付的,其中10级至1级的伤残所对应的赔付金,需要根据城镇居民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来进行计算,以2~20年的期限为计算范围,而因工致残的补偿中,一般是一次性支付结合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的为残疾补贴,按月支付的是残疾津贴;最后,两个伤残评定标准有着不同来源的经费,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为其中的伤残补贴以及工伤津贴进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金主要来自于赔偿义务人或者侵权人
[6]。
三、伤害案件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选择
在《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和《劳动能力评定标准》中,从制定的性质、赔偿的方式以及赔偿支付的来源几方面综合考虑,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评定标准》更适合应用于伤害案件中涉及伤残的评定,同时通过一种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应的规定,可以避免委托方对标准进行指定,对鉴定机构标准的选择也做到一定的限制,避免由于评定标准的原因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获取的赔偿金相差巨大,避免由于标准的不同导致存在多头鉴定以及重复鉴定的问题出现。
四、结语
司法案件中的伤害案件的伤残评定属于一种法律性、公正性且独立性的评定,因此鉴定的标准要有相对科学的依据,通过构建统一、规范的标准,明确评定各环节参与者的职责,确保鉴定的方向及流程合理,才能让伤残等级评定更加的合理、合情,这也体现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选择的重要性,合理的标准选择及应用,才能让司法审判工作更顺利的开展,保障司法的公正。
【参考文献】
[1]王旭,陈军,靳康佳.我国伤残评定技术标准的现状及其与国外标准的比较[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9,25(09):1060-1065.
[2]费成平.伤残鉴定标准中肢体缺失的相关问题探讨[J].医学与法学,2022,14(05):89-93.
[3]刘勇,罗亚桐.医疗干预对损伤程度鉴定与伤残等级评定的影响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22):33-34.
[4]李晓慧.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的典型问题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18(70):293-294.
[5]于洋,苏永花,王佳.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广东公安科技,2018,26(03):63-65.
[6]崔李珍.浅议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经济,2020,468(03):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