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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投标法》被视为招标投标领域的基石,随着招标法修订工作的启动,引发了业界机构和从业人士的热烈讨论,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投标活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基于此,本文从《招标投标法》修订的背景出发,分析了其修订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并针对于修订的主要方面作出系统地阐述,以供有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修订;建议
引言: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陆续开展,这是十分必要且及时的。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互联网+”的招标采购要求,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的大数据战略,需要对招标法进行全面的修订,以期解决当前存在的一系列挑战,从总结招标投标实践中汲取经验,加快招标投标行业的变革和创新,以满足当今社会对高质量、高效率的需求。
一、招标法修订的必要性
自1999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执行,不仅有效地规范了招投标行为,而且还有效地促进了缔约活动的科学化,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以此为依据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随着法律制度的持续改进,各行业的市场交易变得越来越规范。目前,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缔约的需求变得越来越强烈,缔约的深度也在不断地增强,各个行业都在围绕着合同标的和缔约诉求的实现,从履约乃至全过程的视角来组织和实施缔约的过程。作为一种程序法,该法强调以程序的形式来规范缔约行为,这也表明了它在实质性方面的不足之处,过分强调程序性而忽视了缔约阶段对履约的重要性,导致了缔约环节工作的不协调,进而影响了履约的顺利进行。因此,对招标法的修订是非常迫切的。
二、缔约过程的重要性
结束缔约意味着履行义务的开始,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正式建立起来。在缔约过程中,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满足和实现是至关重要的。在某种程度上,缔约过程是一种不可逆的行为,是保证合同履行成功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在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通过把握缔约时机,可以满足参与者的利益需求,并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经过精心设计的合同条款可以大大提高效率,但是草率签订会导致后期履行存在风险,并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应该将完善的项目管理策略和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并将其中的管理思想融入到合同文本中,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参与方,从而实现项目的有效运作。此外,鉴于标的物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复杂的环境条件,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履行义务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招标法建议修订的思考及建议
(一)回归本源,坚持程序法的立法原则
从实质上说,招投标就是一种根据规则来确定价格和选择签订合同的市场交易手段。因此,《招标投标法》从一开始就兼具了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属性,成为了中国民商法系中比较特殊的一部。《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既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同时还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对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责任的履行等相关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现实生活中,如“低价中标”、“围标串标”等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标外”的社会因素所致,不是《招标投标法》所能在实体法上加以解决的。归根结底,这种行业混乱并不在于招投标本身,而在于招投标活动的实施过程。
我国《招标投标法》在程序性规定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修订时应从各方面考虑,扩大修订的广度和深度。我国《招标投标法》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招标投标法》因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侧重于工程建设,而对货物、服务等内容未作过多规定。因此,这一次的修订,应当更加注重货物和服务,同时,应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对程序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对各主体权利的合理分配。
(二)突出依法行政,适当减少行政监督
在“放管服”的框架下,将大力推进行政监督。当前,招投标业存在着市场主体责任弱化,市场主体责任不到位,市场活力受到行政监管等方面的制约。因此,《招标投标法》在修定过程中,应从强化政府监督、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增强招投标市场活力等方面入手,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经过30多年的不断努力,招标投标行业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招标投标质疑投诉诉讼机制的建立,在三个层次上解决问题:首先是质询环节,要求企业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问题;其次,由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最后,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以解决矛盾纠纷。招标投标质疑投诉诉讼机制,强调的是法治,它的核心是根据法律,而不是通过行政监督,最终是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而行政监督则是用来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这对招投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三)根据行业趋势,大力推动电子招投标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化招投标已经深入到各个领域,这给招标代理模式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让大规模的工程咨询、全面的流程管控等服务更加便捷,也给招标投标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招投标领域的电子化进程并不尽如人意。根据调查结果,目前招投标电子化的实施情况并不乐观。虽然有一些企业通过自己建设的电子平台来实施招投标电子化的状况比较好,但这种情况的比例很小。另外,许多招标代理机构和第三方公司也在使用这些平台,尽管它们的数量很多,但整体效果并不佳。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公司没有充分了解招投标电子化的重要性,并且受到了传统思维的限制,缺乏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支持,以及缺乏对基础信息和密码的有效管理,使得电子化招投标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实现。因此,《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应从法律层面对其加以规范,从而使电子化招投标工作真正完善起来。
(四)研究突出矛盾和问题,解决好与相关行业的关系
招标投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了许多不同的领域和行业,牵扯到了许多利益相关者,并且运行机制非常复杂,监管链也相对较长。《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以便更好地指导市场采购活动,但也带来了多种不同的市场采购规定,使得不同的市场参与者需要根据多种不同的规定来进行相互协调。虽然法律规范了市场秩序,但却给一些不合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部门的权益。因此,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工作中,应精确地划分两法的范围。
同时,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具体执行中仍存在着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现象,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15年颁布,从某种意义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多头管理、行业垄断等根本性问题,不仅要深入推进制度改革,而且要加强顶层设计,从而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结语:
招投标作为一种公正、高效的采购模式,在当前和未来都将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必须牢固树立开放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法律环境,着力于实施有序的监督,同时也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追求高效、开放、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以期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志刚.关于《招标投标法》修订的几点建议[J].招标采购管理,2020(10):22-23.
[2]吴振全.对《招标投标法》修订的思考与建议[J].招标采购管理,2018(2):35,38-41.
[3]蒋玉红,叶锋华,孟凡金.对《招标投标法》修订的初步思考和建议[J].招标采购管理,2018(5):17-20.
作者简介:杨梦云 , 1989.12.28 , 女 ,汉族 , 江苏盐城 , 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方向: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