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2007年1月,赵某开办了一家经营家用电器的公司。由于对市场行情、消费时尚判断失误,加之经营、管理不善,仅半年时间,公司便严重亏损,不但投入的近百万元资金打了水漂,甚至还欠下巨额债务,公司被迫停业了。为使自己后半生有所依靠,赵某遂隐瞒公司亏损、欠债、停业真相,以急需资金周转、承诺给予千分之五的月利率,出具借据分别向我们5个人各借得人民币20万元,且均言明2个月内还清。钱到手后,赵某便带着妻子、女儿隐姓埋名,躲避在数百里外的农村居住至今。请问:赵某借款后玩失踪是否构成犯罪?
法庭内外
2009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