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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近年来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实践经验,分析和探讨关于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鉴定方式,以及对该鉴定方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 纠纷 司法鉴定 固定价格
一、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此可见,工程造价鉴定是独立于当事人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站在第三方公平公正的角度和立场去对实际工程造价进行计价与鉴定,是解决矛盾双方最具参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工程造价鉴定方式
1、工程造价鉴定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除了国家颁发的各种专业工程的计价规范、计量规范、鉴定规范外,还必须提供各种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庭审记录、合同文件、施工记录资料和过程验收文件等等,而决定鉴定方式的最重要依据是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约定计价方式是鉴定方式的最直接依据,合同约定价格一般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成本+酬金等形式,本文主要分析固定总价合同(以每平方米作为固定单价形成的总价)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鉴定方式及带来的一些问题的分析。
2、合同固定总价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分为有清单项目的固定总价与无清单项目的固定总价,有清单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相对较为简单,存在未完成项目时,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计价只要根据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价即可,而无清单项目的固定总价相对较为复杂,如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以每平方米单价作为综合单价,建筑面积作为工程量形成的固定总价,在存在未完成项目情况下,由于不具备合同约定计价条件,在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造价时,已不能简单以每平方米单价乘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由此产生了按比例折算法(或计算上下浮)的一种计价鉴定方式。
3、鉴定规范对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对总价合同鉴定有以下规定:①、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②、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总价款减去未完成工程价款计算;③、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成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4、“按比例折算法”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未明确或不对违约行为进行界定或认定,委托人也未提供鉴定规范所述的鉴定方式时,“按比例折算法”已经是现行鉴定方式的主流方式,各地省市法院也作了相关解答说明,如:a.《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对于固定总价的未完工工程的处理,应当以当事人的合同合意为基础。固定总价是发承包双方基于综合因素和风险对工程价格商定的个别价格水平,除非达到明显有失公平,不宜采用定额标准等市场参考价打破双方确定的价格原则”。b.《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五条规定“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规定“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在笔者所完成的鉴定项目《XX豪苑住宅楼、商业车库建设工程》系典型的合同约定单方造价作为计价方式的案例,该合同约定单方造价为1750元/m2,结算以实际完成面积计算,因涉案工程存在未完成项目,无法以实际面积乘以单价进行计算,经计算合同约定面积为46583.69平方米,即合同约定总价为81521457.50元,以清单定额计价方式计算已完成工程造价为35567012.71元,以清单定额计价方式计算合同总造价为93367708.13元,结合合同约定鉴定实际工程总造价时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为81521457.50元*(35567012.71元/93367708.13元)=31054363.15元,或“计算上下浮”方式:35567012.71元*(81521457.50元/93367708.13元)=31054363.15元。鉴定意见书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计算方式准确无误,依据文件充分合理,对已完成工程造价分析详细,充分考虑合同约定相关因素,是合法有效的鉴定文件。
三、按“比例折算法”作为鉴定方式的一些探讨与思考
正如上述按“比例折算法”作为鉴定方式是现行主流且有相应依据的通行性做法,但笔者认为该方法在鉴定工作推进过程中应注意考量以下几点因素:
1、首先应以委托人确定的鉴定方向为准,认真仔细查阅庭审记录文件,鉴定委托书中委托事项,对相关责任事件是否已作出界定或认定,是否适用鉴定规范所规定的情形。
2、对于相对复杂和特殊的涉案工程,比如存在未完成工程项目、存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应考虑对比验算合同总价与“按比例折算”后计算的实际已完工程+指定分包后的工程+剩余价款的总价之间问题,对比分析是否存在违约解除合同后的总造价比原合同约定总价低很多的情形。
3、合同约定的固定单方造价一般是综合考虑了为完成整个项目而付出的成本与相对应的利润,往往考虑一定的不平衡报价策略,目前建筑市场行业普通存在着地下部分和结构施工薄利或者亏本的现实,该部分施工风险和难度较高,承包人需配以技术、安全措施费用才能保质保量完成而安装、装修施工是在结构工程已完工之后进行,风险和成本相对较低,该部分可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利润,“按比例折算”法确实无法反映或考虑各阶段施工成本与利润之间不平衡关系。
4、对于未完成工程项目,由于“按比例折算”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造价时未考虑未完成项目部分的计划利润(预期利润),作为承包方确实存在预期利润缺失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因不平衡报价法而确定的固定单价,实际施工仅仅完成地下工程、主体工程,该部分工程利润较低甚至亏本,通过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应同时考虑对未完成工程项目的预期利润进行鉴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