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时事报告
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