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华忆公证处,河北省唐山市 064000
摘要:近些年来,由于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尤其是在法律方面的认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及法律观念也在逐渐的深入人心,人们也开始学会借助法律武器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在2021年1月1日,颁布了《民法典》,也正是由于这部法典的实施,让公证遗嘱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所订立的遗嘱都具备了法律效应。然而,通过对比分析发现,选择的遗嘱方式不同,遗嘱所具备的公平公正性及法律效力均有所不同。另外,在实践中发现,几乎所有人在订立遗嘱时,都会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这也恰恰说明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公正性,最关键的是能够切实的维护订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背景下,首先对公证遗嘱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展开了全面的分析,其次针对公证遗嘱所具备的优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针对公证遗嘱的发展方向做出了展望,从而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公证遗嘱;问题;分析
引言
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律知识的普及范围越来越广泛,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很多人为了能够让自己的遗产得到较为合理的分配,防止在遗产继承中发生纠纷问题,因此,绝大多数人会通过借助遗嘱的方式来对后事进行交代,并且对自己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做出合理的安排。结合现阶段来看,遗嘱的订立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尽管目前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有很多,但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一套比较规范且标准的流程。通常情况下,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订立,公证人员要保证立遗嘱人不仅要具备清晰的表达能力,而且遗嘱内容均属于个人意愿,之后再对遗嘱进行公证,并颁发公证证书进行交接。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公证遗嘱就因其自身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基于这样的环境下,每个地区的公证机构要积极配合满足群众的各种需求,并且为社会群众私有财产的合理安排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近些年,选择公证遗嘱的方式在不断增加,这也说明了在今后社会发展阶段,公证遗嘱会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1]。
一、《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遗嘱的变化情况
(一)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力
《民法典》中有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而且内容也不尽相同,那么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一条规定,使得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的优势,在确认遗嘱时,一般都是按照遗嘱订立的时间作为重要的参考要素,并且都是以最后一份遗嘱内容为准,对于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也是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处理。基于此,司法机构也做出了系统化考量,维护遗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不再具备优先效力的角度来看,可以进一步突破遗嘱自由订立的约束。但是结合《民法典》,针对承认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的根本性角度来看,也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保留对遗嘱随时撤销或变更处理的权利,除了当事人,别人无权干涉。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立遗嘱的当事人一定要使用公证的方式才可以对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但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则可以直接进行撤销或者变更[2]。
(二)丰富了公证遗嘱内容
《民法典》在开始实施之前,需要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遗产所涉及到的范围做出明确。然而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则可以使用较为简化的方式明确遗产的范围,一般情况下,遗产范围包括立遗嘱人在死亡之后所留下来的个人名下所有合法财产,除了实际财产之外,还包括一些虚拟货币以及网络财产等,这些都属于合法财产范畴。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这样遗嘱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其财产分配部署也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法典》中,制定的关于居住权的相关制度属于一项新增的制度,这项制度对遗嘱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并且能够有效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在立公证遗嘱的过程中,立遗嘱人想要在离世后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儿子,但是儿子和妻子的关系不好,又会担心儿子不允许妻子住在该房子中,针对这样的案例,立公证遗嘱人就能够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儿子,同时也可以在公证遗嘱中保留妻子的居住权。
二、公证遗嘱的优势
(一)安全性、公信力及诉讼采信度高
《民法典》中遗嘱方式一般有五种方式,第一种是自己书写遗嘱,第二种是采取口头的方式订立遗嘱,第三种是立遗嘱人采取录音的方式,第四种是采取书面的方式,第五种是采取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方式。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方式就是公证遗嘱,这决定了社会群众会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方式,该方式不仅可以有效提高遗嘱的合法性,而且也能够提升其有效性。通过主体可以看出,公证遗嘱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其他4种方式所对应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结合目前《公证法》中的内容来看,公证机构属于非盈利机构,该机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履行职责,特别是针对遗嘱受理时,公证员不仅要严格把关,而且针对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等方面均要确认是否正常,并且在整个遗嘱设立的过程中,继承人及受益人都应该要全部回避,这样才能保证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都是个人的意愿,并且严格要求公证人员要对遗嘱内容保密。在公证遗嘱办理完成之后,基本都是采取卷宗的方式进行储存,为了避免出现遗嘱损坏或者遗失等情况,因此一定要保证遗嘱的安全性。结合法律诉讼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证遗嘱采信的比重高达96.5%,这也充分说明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另外,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公证遗嘱的继承人只需要到公证机构办理手续即可,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等环节就可以顺利完成遗产继承,不仅能够有效减少诉讼成本,而且也能够简化继承环节
[3]。
(二)制作较为规范,法律风险降低
从实际的案例情况可以看出,关于遗嘱方面的实际案例,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有些遗嘱缺乏完整健全的遗嘱要素,有些遗嘱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尤其是通过手写方式订立的遗嘱,日期和签名都需要填写完整。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人对自书遗嘱的规则了解不清晰,并且对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条款也比较欠缺,最终导致自书遗嘱缺乏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如果采取的是公证遗嘱,就可以规避这些问题,公证遗嘱是在公证机构受理的过程中,公证人员会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整个过程都比较严谨且规范。与此同时,公证人员不仅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而且实践经验也比较丰富,尤其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如果立遗嘱人遗漏了某些隐藏的风险,公证人员则会加以提醒,尽可能的把法律风险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做到对遗嘱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在《民法典》实施阶段,尽管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的效力可能是相同的,但是相关部门就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尤其在审核阶段,会遇到一些无法确认的问题,这也就要求立遗嘱人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三)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可靠性较高
《民法典》实施之后,尽管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但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之后,遗嘱就具备法律效力,进而也就可以把其认定为关键的参考依据。也就是说只要遗嘱进行公证之后,那么在出现继承人纠纷问题时,公证遗嘱就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不需要重新进行举证,比如另一方如果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那就可以判定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有效。然而,除了公证遗嘱之外,采用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一旦出现争议或者纠纷,那么就需要收集一堆资料证明及凭证来证实该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遗嘱显示出来的优势更胜一筹,同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4]。
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目前所实施的《民法典》背景下,关于公证遗嘱出现了一些改变,最大的变化则是优先效力的丧失,但是公证遗嘱具有诸多优势是其他方式的遗嘱无法超越的,比如公证遗嘱更规范更安全,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另外,公证机构本身具有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服务,因此就需要对整个服务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及优化,才能更好的为社会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帮助社会群众解决问题,提高法律保障,这样才能真正的帮助社会群众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关于《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分析.王晓燕.法制博览,2022
[2]浅析民法典生效后的公证遗嘱.黄宝金.法制与社会,2021
[3]浅谈民法典颁行对公证业务的影响.邝志强.法制与社会,2021
[4]公证遗嘱取消优先效力后遗嘱公证的路径选择——从遗嘱的撤回、变更与生效角度解析.雷达.中国公证,2021
[5]中日公证遗嘱制度的比较研究.袁钢;李建亮.中国公证,2019
作者简介:杨延东,1973年6月17日,男,汉族,河北省唐山市,本科,三级公证员,河北省唐山市华忆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