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摘 要:楼梯作为重要的疏散通路,是否出屋面一直是建筑师争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规范梳理和相关案例分析,给出楼梯是否出屋面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楼梯间;疏散;安全出口;出屋面。
楼梯作为建筑内的疏散安全通路,也是重要的消防救援设施之一。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为建规)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以下简称为通规)中对楼梯的类型分为:开敞楼梯、开敞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四种,其中室内开敞楼梯可以作为建筑物内联系不同高差楼层的通路,不允许作为疏散楼梯使用。开敞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是可以作为疏散楼梯,是建筑内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主要竖向通道,在建规与通规中明确了不同类型建筑设置开敞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
建规第5.5.17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建规第5.5.29条规定:住宅建筑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由此可以看到,对于民用建筑楼梯在首层是否直通室外,规范表达的很明确,在首层室外为安全区域,规范将直通室外的门视为安全出口,安全系数很高。对于楼梯间是否出面的要求,在建规第5.5.3条规定: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在实际工程应用过程中,“宜”的掌握度困扰着众多建筑设计师,什么是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新建的建筑会没有条件吗?难道除了有限高要求的建筑外,其他新建建筑都要这样做吗?建筑设计师在设计形态、造型多样化建筑时,立面造型与出屋面的楼梯间经常成为矛盾点,高耸出屋面的楼梯间对建筑的造型有时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建筑设计师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经常会遇到,到底什么样的建筑楼梯间需要出屋面,具体应该如何掌握建规第5.5.3条的相关要求。
通过查阅相关规范可知,在公共类建筑相关规范中规定: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第5.2.5 条中规定: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2、建规第5.5.11条规定: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其他如幼儿园、中小学、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图书馆、体育馆、宾馆、宿舍等建筑设计规范或标准中对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未有特殊要求。
住宅建筑相关规定:1、建规第5.5.26条及通规第7.3.2.4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2、通规第7.3.2条规定: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按照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对于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是以建筑高度和设置数量为前提要求的,且多个单元设置有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时,这些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在火灾情况下,位于着火单元的居民能够通过屋面到相邻单元进行疏散。
屋面不同于室外地面,当作为安全区域时,需要有前提条件。在建规第5.5.11条明确规定屋面作为人员安全疏散的前提,是设有直通屋面的安全出口,且屋面为上人屋面,满足属于疏散的宽度和疏散的面积。由此可见屋面并非是完全安全的区域,只能视为是亚安全区域。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可先疏散到屋顶,再从相邻未着火的楼梯间往地面疏散。屋顶主要是作为通路使用,并不能视为疏散至屋顶即到达安全区域。
通过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要求设置疏散楼梯应通屋面的相关要求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知,除了层数较低:3层以下;面积较小:每层不超200平方米;人数较少:2、3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建筑外,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最少不应少于2个,而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死的建筑如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等,所无论其层数、面积、人数的规模大小均需设2部疏散楼梯。规范设置的目的是当发生火灾时,使用人员可以有选择的机会。当一部楼梯由于火灾原因无法通行,能在本层或上下层通过另一个安全出口进行逃生,即能够满足安全性的要求,所以仅在商店规范中对出屋面的楼梯做了相关规定,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不做相关要求。而住宅建筑较为特殊,尤其单元式住宅大多一个单元仅设一部楼梯,发生火灾时如果向下的通路被封堵,逃生没有可选择的通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类似的案例如2015年6月25日,河南郑州西关虎屯小区一多层住宅楼首层配电箱起火,引燃楼道内杂物,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造成了15人遇难;2011年4月25日凌晨,北京大兴区旧宫镇一四层楼房,存放在一层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最终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伤;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四层半砖混结构自建房电气线路短路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2015年1月14日4时30分,浙江台州玉环县一住宅楼室外停车棚内电动自行车起火,造成向楼道逃生人员8人死亡;2016年8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马鞍山社区某出租房(居民自建房)发生一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的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2022年12月1日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2023年2月2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仁和花园发生一起居民住宅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原因为儿童电动平衡车在室内充电不当引发火灾。
以上火灾案例触目惊心,火灾后果严重。火灾发生为居住类建筑,如住宅、自建房。经事后分析,以上案例基本均只设一部楼梯,且多为开敞楼梯间。当首层或低层着火后,疏散通路被封住,烟气顺着楼梯间蔓延至楼上,被困人员如果不加以辨别进入楼梯间向楼下进行疏散,很容易吸入有毒烟气致伤致死。其中在浙江台州玉环1·14火灾案例中,就有在屋顶上等待救援从而生还的案例。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以上案例都有通往屋面的疏散通路,且能够在宣传到位、日常维护中保持通畅,是否就避免造成如此大的伤亡事故。
由此可见,对于仅设一部楼梯的民用建筑,尤其是住宅建筑,一旦楼梯间附近发生火灾,危险性很大,也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笔者建议设计师在设计时应尽量满足规范要求,将楼梯间通至屋面,增加一个疏散逃生的路径。而其他规范中为楼梯间“宜”出屋面的建筑,在对建筑的立面造型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尽量要出屋面。或者前期做方案时,将楼梯间作为造型的一部分,将楼梯间通至屋面。规范给了设计师选择将楼梯出或不出屋面的权利,设计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安全与造型之间的关系,不能片面追求造型,而牺牲建筑的安全性。
作者简介:董晓萍,女,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