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敏在2009年6月30日《法制日报》上载文《立法的责任不能由执法活动吸纳》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如果不能在法规中就重大公共政策的内容作出实质性规定并伴随相应的制度保障,而仅仅使要解决的问题和立法的价值取向停留在法务的原则性宣示的程度上,则将产生一种使“立法”问题下沉到“行政”过程的效果,使得立法的公共政策选择转变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限。这在表面上悬置了问题,使得法规能够顺利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人民政坛
2009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