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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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

张惠平

衢州开放大学    浙江衢州   324000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时代发展快速进步,我国老年教育发展迅速,很多老年人都通过老年教学来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水平,培养自身的兴趣爱好,中国老年教育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其中仍旧存在老年教育课程陈旧、老年人接受教育意识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推动老年教育发展,均衡老年教育资源,同时打造更加丰富的老年教育内容,不断提高老年教育质量。

关键词:老年教育;现状;对策分析

引言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我国整体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程度深、范围广,伴随生育率持续低迷、劳动人口减少、家庭规模缩小、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增高等现象,养老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对的巨大挑战。党中央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既是当前严峻的养老形势所迫,也是有助于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长期战略。

1老年教育的意义

老年教育是社会管理、社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目前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老年人数量正在逐年增加,2021年底全国60周岁以上来年人数量已经达到2.67亿人,约占总人口数量的18.9%,65岁以上人口数量已经达到2亿人以上,预计在203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会突破4亿大关,介时老年人在总人口的占比会超过30%,数据表明我国老年人口数量正在不断攀升,老年人教育正在迎来新的挑战。目前我国对于老年人的教育十分重视,先后下发了多次文件,老年人教育能够提高老年人的精神内涵,同时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社交场所,并且对于老年人教育还能够刺激教育市场,为年轻人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2老年人教育现状分析

2.1老年教育法律体系孱弱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阶段以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部门法律组成一个内容协同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老年教育法律体系作为其子系统,是以老年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是现行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而是以宪法为指导,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向结构,以不同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为纵向结构,而形成的一套协调、严密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家层面间接与老年教育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中关于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规定,《教育法》确立的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但并无单独成文的老年教育法律条款。而国家层面直接与老年教育相关的法律只有《老年法》,其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等内容。从横向部门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均缺乏对老年教育的有关规定(李洁,2019)。从效力最高的政策文件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也没有就老年教育发展做出更为具体的细则性安排。从地方立法层面看,虽然安徽、山东、贵州、天津和徐州等少数省市制定了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但立法技术上也存在基本法律要素缺失、结构不完整、秩序失范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老年教育法律体系还存在明显的不完整、不协调、不系统问题,与同领域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相比,体系孱弱问题十分突出。

2.2老年教育发展不均衡

从上文的分析中就可以得知,大城市、小城市与农村区域的老年教育设施建设情况完全不同,这点反映了老年教育发展不均衡这一突出问题,大城市中的老年教育内容丰富,并且教学条件、教学质量都十分优秀,所以大城市的老年人热衷于进入老年大学进行学习交流,但是对于小城市而言,小城市中的老年教育发展较为缓慢,同时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等都与大城市老年教育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小城市中的老年教育发展速度较慢。着眼于农村地区,农村的老年教育水平更加低下,很多乡村老人甚至不知道老年教育为何物,更没有接受教育的意识,这导致老年教育在乡村地区发展“举步维艰”。

3中国老年教育对策

3.1形成内在价值体系

构建老年教育法律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确立老年教育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即形成以当然权、固有权、专属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这不仅是老年教育法律体系合理性、正当性的前提,也是老年教育法律体系的灵魂所在,其是由老年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决定的。从法律属性看,老年教育法律属于社会法范畴,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权利基础,在权源上是老年人的受教育权。换言之,受教育权既是我国《老年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又必然是《宪法》所蕴含的与人身权相关的一项本源性权利,因而当然权、固有权和专属权应是老年教育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理念,其内化的人身权价值判断是使老年人的受教育权与国家义务、人本目标与人格尊严,以及社会责任与伦理道德相联结,从而成为一个内在结构高度融合的价值体系。这种体系性的价值认同有助于矫正当前老年人的受教育权保护不充分不平衡的现状,并使其价值理念在整个教育法体系的具体法律原则与规则中加以贯彻并得到弘扬,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对老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价值关怀,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3.2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目前的老年教育发展速度来看,我国老年教育的发展远远赶不上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针对此点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加强老年教育场馆的建设工作,对于小城市中的老年教育场所进行设备的完善与师资力量的投入,提高小城市老年教育的硬件、软件质量,对于县乡、农村地区而言,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考察当地老年教育发展现状,根据当地老年人喜爱的活动形式开展相应的老年教育活动,同时老人的教育经费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见面,从而提高农村老年教育的普及工作[4]。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县乡、农村等需要加大老年人组织能力,帮助老年人设立学习团体,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充分的教育资源,使更多的老年人逐渐接受老年教育这一较为新颖的教育理念。我们国家在政策上也需要加强对老年教育的支持力度,在2016年我国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老年人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规划指出,需要扩大给老年人的教育资源供给,拓展老年人的教育发展路径,同时加强教育支持服务工作质量,促进老年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助力为老年人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相信在未来老年教育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结语

通过中国老年教育现状分析来看,目前我国老年教育正处于起步阶段,虽然近些年来老年教育的硬件设施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存在教育发展不均衡、教育发展缓慢的问题,相关部门以及教育单位应当思考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出合理的解决方式,不断提高老年教育的教育质量。

参考文献

[1]罗炳权.论中国老年教育的特色[J].老年教育(老年大学),2009,(11):37-43.

[2]王国婧.中国老年教育存在的问题及若干应对建议[J].继续教育研究,2015(3):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