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歌案看民事裁判的道德维度与法律方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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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歌案看民事裁判的道德维度与法律方法

赵凯

西藏大学

【摘要】江歌案是近两年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民事一审判决中,根据被告刘鑫在江歌遇害事件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可以发现真正能够支撑起江歌案民事一审判决的规范基础,只能是“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江歌案的判决诠释了民事裁判的道德维度与法律方法。

关键词:江歌案;司法裁判;法律方法

一、前  言

江歌案二审判决文书中“司法过程及其裁判结果应当经得起道德标准的审视”这一判断,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学者们的共鸣。其法律方法是否能回答司法实践如何落实社会向法律提出的道德诉求。司法真理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统一,也是解决司法判决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不二门径。

二、案例争议探讨

江歌案作为一起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涉外案件,其刑事判决部分是由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而民事一审判决则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

(一)江歌案的民事一审判决与主要争议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一审判决认为刘鑫的行为构成了对江歌生命权利的侵权,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部分:

其一,法律责任部分,判决书对刘鑫的民事责任作出如下认定:江歌热心帮助身陷困境的刘鑫,为其提供了安全的居所,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刘暖曦(刘鑫)对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刘暖曦并没有充分尽到善意提醒和诚实告知的注意义务;在面临陈世峰实施不法侵害紧迫危险的情况下,刘暖曦将房门关上并锁闭,致使江歌被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完全暴露在孤立无援的境地之中,从而受到严重伤害失去生命。法院据此认为,“刘鑫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致其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认定江歌母亲江秋莲“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其二,法律论证部分,该判决书对江歌予以道德褒扬,对刘鑫予以道德谴责:“江歌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但也正是这份充分体现司法部门道德价值判断的判决书——而不是其中的法律判断——引发了媒体、专家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反响。

(二)江歌案法律判断与事实判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江歌案民事一审判决的成功,特别是它在弘扬道德信念和社会效果方面取得的良好效应,并不能掩盖其在法律判断与事实判断方面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方面问题较多。具体表现在:其一,从该案民事审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看,江歌案的法律关系不是判决书所讲的“生命权纠纷”,而应当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为,被告的行为所针对的并非剥夺江歌的生命而是对其构成侵权,这与安乐死案件涉及的生命权纠纷完全不同。其二,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原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既不是来源于民法通则的“民事权益保护原则”,也不是来源于该法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而是直接来源于《侵权责任法》判决书径直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暴露了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司法解释而轻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中的不当做法”。

其次,一审判决对法律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从江歌案一审判决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来看,法院认为刘鑫对江歌因未尽注意义务、救助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从民事一审裁判的判决书看,法院对刘鑫侵权行为及其因果关系等基本问题存在认识不足至少是法理分析不足的缺陷。

三、通过法律方法落实道德命题的基本机制

(一)通过法律原则指引判决方向并规训规则的具体适用

在一般情况下,原则能够为规则的适用指引方向。按照德沃金的说法,在规则不能够为案件的判决提供指引时,应当考虑适用法律原则作出案件的判决。在论及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时,德沃金认为,规则的适用是全有全无的,但原则不同,原则是按照它的分量来排序的,分量重的原则优先适用。原则为规则的适用指明了价值方向,规则对原则指明的判决方向予以具体落实,正是在二者的相互支撑之下,一个比较完满的司法案件的合理判决才能最终达成。

(二)运用法律解释对法律规则“空缺结构”予以价值补充

对于江歌案及类似疑难案件而言,通过法律解释进行价值补充的方法是否具有适用的空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命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上限通常是5至10万元,而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20万元,这显然是“用心良苦”的“道义支持”。如果法官没有在这里经过反复的价值衡量并对侵权法条款、对“精神赔偿”概念进行“价值充盈”后的理解和解释,则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三)经由“转介条款”合法导入道德规范或“社会命题”

“转介条款”被认为是公私法规范接轨汇流的实现机制之一,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民法典》第6-10条和第229条(原《物权法》第85条),都属于“转介条款”,其间也夹杂了一些引致条款的内容。正是由于民法典转介条款的存在,为江歌案的解决提供了可能和合法路径:首先,《民法典》第6条阐述了公平原则,其实体内容则是“权利义务均衡原则”,那么作为冒着人身危险为被告刘鑫倾尽了纠纷劝解、避险住处等义务的江歌,在被残忍杀害之后,根据该条款,当然应当获得相应补偿,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其次,根据《民法典》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江歌对刘鑫的所尽义务,乃是对其有恩的“恩义行为”,按照中华民族“有恩必报”之善良风俗,江秋莲唯一爱女江歌的生命都失去了,难道刘鑫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吗?当然应当。再次,转介条款不仅是引入道德规范和社会命题的合法通道,还是合法的授权规范,它实际上授予了法官引进适当的道德规范、社会命题、核心价值并予以解释、适用的权力,因而有着较大的裁量空间。当然,对于核心价值观的引入和采纳,则主要是一个“事实显明的发现过程”,无须冗余的检验程序。

结束语

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关涉道德命题的司法案件经常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对于社会治理和法治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特别巨大。司法者必须善于辨别不同法律方法的功用并予以妥善搭配使用,才有可能作出精细而合理的判决结论,并经得起专业的批判和社会的审视。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正是由于江歌案民事一审判决的不完美,反而从正反两面揭示出,司法判决既是一个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生动实践过程,又是一场司法正义藉以通达的科学方法的演练场域,价值与方法、形式与实质,构成了通向最佳解释的法律实践的一体两面。。

参考文献

[1]江国华:《论司法的道德能力》,《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27-144页。

[2]“江歌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崔涵译,案件编号:28(刑わ)2622号平28(合わ)299号。

[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0214民初9592号。

[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0214民初9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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