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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业主对承
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应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关键词:施工索赔;应对处理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的核心是索赔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的淡薄,工程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索赔。项目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能正确地看待索赔,公正地处理索赔;使广大业主或承包商能够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与国际水平接轨,创造出更多的效益。
施工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施工索赔往往是由于业主或其他非承包商方面原因,致使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业主偿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延长工期。
一、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地说,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会提供关于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有时会严重失实,不是位置差异极大、就是程度相差较远,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严重困难,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为此承包商提出索赔。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而且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处理方案导致了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提出索赔。
2、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1)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证据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原因一般有以下几条:
1)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
2)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3)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
4)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5)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6)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
7)业主要求暂停工程;
8)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9)业主违约;
10)监理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11)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2)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2)承包商要求延误造成的费用索赔,若是纯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承包商不仅可要求延长工期,还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补偿;若是凡属于客观原因(即不是业主原因,也并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如特殊反常的天气、工人罢工、政府行为等,承包商只可得到延长工期,得不到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当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时,有时业主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项目。这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当然,这里所说的加速施工并不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
4、因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特别是根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不合理指令造成了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从而导致费用支出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商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商可据此提出索赔。如果由于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应付的一切工程款和损失费用外,还可以获得施工机械设备的撤离费用和人员遣返费用等。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带来了人工费、材料费、甚至施工机械费的不断增长,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度上升,承包商的利润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7、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这是争执最多也较为常见的索赔。一般合同中都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延期付款利息的利率要求。如果业主不按时支付中期工程进度款或最终工程款,承包商可据此规定,向业主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并索赔利息,敦促业主迅速偿付。对于严重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引起中止合同的严重后果,承包商则必须严肃地提出索赔,甚至诉讼。
8、法规变更引起的索赔。
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补偿。
9、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的索赔。在合同签订中,对合同条款审查不认真,有的措词不够严密,各处含义不一致,也可能导致索赔的发生。
二、施工索赔的应对处理
造价工程师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应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首先是审定承包商的索赔项目要求有无合同依据,即有没有该索赔权。审定过程中要全面参阅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有关的合同条款,客观评价、实事求是、慎重对待,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或修正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在肯定承包商具有索赔权前提下,业主和造价工程师要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报告进行详细审核,对索赔款组成的各个部分逐项审核、查对单据和证明文件,确定哪些不能列入索赔款额,哪些款额偏高,哪些在计算上有错误和重复。通过这些检查,削减下来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款额,使其更加可靠和准确。
根据处理施工索赔的经验,判断承包商是否有索赔的权利时,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索赔项目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即有权得到合理的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要求。
2、索赔报告中引用索赔理由不充分,论证索赔权漏洞较多,缺乏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否决该项索赔要求。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凡是属于承包商方面原因造成的索赔事项,业主都应予以反驳拒绝,而且采取反索赔措施。凡是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则要分清谁是主要责任者,或按各方责任的后果,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的初发生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根据惯例,凡是遇到偶然事故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可拒绝承包商要求的损失补偿。
5、索赔项目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都承担着风险,承包商的风险甚至更大些。凡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一定范围内的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6、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可拒绝索赔要求。
施工索赔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它又是一项复杂且系统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要确实做好索赔种类的分析,明确索赔与工程造价的关系,不断深化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降低施工成本,从而控制好工程索赔,有效促进企业工程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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