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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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胡泽希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儿育成本高和人口结构巨变时期,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扣除金额、标准和情况方面还存在法律问题。鉴于此,应当通过提升法定金额、精确化扣除标准和保障特殊群体利益的方法,平等地公民的保障受教育权和生存发展权。

【关键词】财税法;经济法;专项附加扣除制度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现状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的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先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该法定扣除金额的提升体现了税收法律制度对于日前经济发展快速、纳税人育儿成本高和人口结构发生变化的立法背景三重考量。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特征

该制度体现出应急性的特征。2023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先2018年规定的目前每位子女每个月1000元增加至2000元,体现出立法考虑到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的变化以及纳税抵扣费用低的现实因素,从而及时作出了调整。但是,该制度自从2018年出台,一共进行了两次修改,2022年进行第一次修改是因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没有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问题,2023年进行第二次修改是因为1000元的税前扣除费用过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该法律制度存在应急性和修补性的特征,例如通货膨胀的速度已经大于纳税人工资上涨的幅度和子女教育扣除的额度,以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只能满足收费低廉的校内教育,而不断上涨的高额的校外素质教育费用没有纳入其中,因此,立法时应当注重涉及子女教育的多方面的经济考量因素,增加立法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从立法超前性角度去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和纳税人子女教育费用支出的趋势,减少应急性和突发性的立法。

(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立法价值

1.保障受教育权

目前,国家通过出台有关子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提供健全的教育体系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顺利行使。在立法方面,《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4、5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9条和《教师法》第3条也针对保障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教育体系层面,无论是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我国已经建立起成熟化、体系化、完整化和规范化的贯穿学生从幼儿园到博士研究生的稳定可靠的教育体系,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1. 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反映出税收法律制度对于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纳税人为了满足在社会上的生存与发展,支付了维持生活必要限度的成本后,应当根据个性化、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进行税前扣除。在教育领域,对于家庭不同子女数量而进行不同的子女教育法定扣除金额,体现出了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在社会上生存发展、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关怀,该法律制度不仅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更能够匹配当前“三孩政策”、老龄化趋势的人口结构。

二、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的制度缺陷

(一)法定扣除金额缺乏经济考量

在子女教育领域中,物价持续上涨表现为教育领域商品价格的提升和学杂费逐年增长的趋势,没有应对通货膨胀而一直采用“每个子女每个月2000元”的法定扣除金额,会形成价格扭曲。首先,国家政策方面。由于教育领域“双减”政策的出台,大量的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被“关停”,许多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转行,导致学科类教育培训的供给减少和教育成本上升,每个家庭为教育支出的金额会高出两倍甚至三倍以上,但是法定扣除金额并未考虑这一因素,没有针对国家政策的变化而改变扣除金额,体现出缺乏灵活性的特征。其次,供给和需求方面。由于教育领域的供给方减少以及教育企业生产成本逐年递增等供给方面的因素,会形成“供给减少、价格升高”的现象,但是家庭对子女教育投入的需求并未减少。教育企业生产成本逐年递增的过程是,教育类公司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增加经营利润,会进行扩大生产的经济行为,在此过程中,会出现诸如招募更多的全职和兼职员工,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等举动,该行为导致教育企业生产升本逐年递增,该行为在经济学中被称为“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二)法定扣除标准缺乏精确化

按照当前未差异化的法定扣除标准会产生缺失立法公平的问题。由于经济状况良好的家庭对于高水平、个性化教育的需要远高于当前教育供给情况,因此会出现在相同的教育阶段,经济条件良好的中高收入群体家庭会倾向于私立学校、民办学校或者国际中学,以此获得比入读普通公立中学的贫困生更多的社会资源、更高的竞争优势和全面发展的水平,进而影响了公平正义的法治追求结果,也并未贯彻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

(三)法定扣除情况缺少税收公平

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等现象在各国普遍存在,由于当前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权运动的兴起、社会保障的完善以及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结果可以看出,子女教育支出不存在十分明显的性别差异,但是,贫困家庭和富裕家庭针对子女教育支出的费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其中农村地区的女性比男性所接受的教育资源和子女教育支出少,城市地区的女性比男性所接受的教育资源和子女教育支出略多。

三、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法定扣除金额

浮动金额扣除法可以起到减轻纳税人对子女教育的经济负担,并应对价格扭曲的经济现象进行调控。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和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因素这两者所产生的的教育领域产品价格扭曲现象,通过设立浮动扣除金额具有良好的调节功能。第一,如果因为经济改革而引起的国家政策方面产生变化,并且涉及到子女教育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影响到一个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面对突然性、紧急性和风险性的政策变化,采取浮动扣除金额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抵销所产生的的风险。第二,通过浮动金额扣除法可以缓解教育领域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矛盾。为了扩大教育类型公司的规模并提升经营的利润,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会采取设立分公司、招募更多优质全职和兼职员工的方式,营销部门会选择投放更多商业广告、聘请明星担任品牌代言人的销售模式,提升教育品牌的知名度和购买力,但是最终购买教育类型产品的家庭则需要承担上涨的转移成本,导致每个家庭会逐年增加子女教育费用。所以,采取浮动扣除金额法可以有效解决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经济矛盾。

(二)提升扣除标准精确化

应当增加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定扣除金额为每个月5000元。首先,义务教育阶段是我国每个公民必然要接受的教育,是《宪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提升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定扣除金额,可以引导家庭其次,增加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定扣除金额,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缩小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之间的教育差距。小学和初中阶段是一个公民储备和增长知识、提升能力与见识的至关重要的教育阶段,当前2000元的扣除金额无法完全满足子女对个性化教育的需求。例如,中学校内组织的围棋班、古筝班一个月就需要1500元。因此,个人所得税法每个月实施5000元的税前扣除,可以减少不同经济状况下子女受教育种类的差距,增加教育公平和税收公平。

(三)保障法定税前扣除公平

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状况不同。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设立更高的法定扣除金额,可以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女学生接受完义务教育阶段。虽然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但是在我国部分偏远落后的山区,仍然存在部分女性只接受过三年小学的教育,甚至没有上过学的情况。因此,应当给予农村女学生这类弱势群体3000元,略高于城市地区女学生、城市地区男学生和农村地区男学生三类群体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可以保障《义务教育法》的顺利实施,充分保障了农村女学生的受教育权,也为将来此类群体享受劳动权、就业权和行使政治权利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Tax Planning of Inpidual Income Tax under the New Inpidual Income Tax Law. Fang He[J]. Financial Engineering and Risk Management.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