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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当前中国高净值家族面临的财富跨代传承难题,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了家族信托与赠与制度、遗嘱制度和保险信托制度的差异,明确家族信托在实现财富科学传承方面的优势。研究发现,家族信托相比传统方式,可以更好实现财产隔离保值、专业化管理、稳定高效的继承控制和传承。这为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研究还提出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创新见解。本研究充分论证了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家族信托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
关键词:家族信托;财富传承;资产管理
引言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族面临财富跨代传承的难题。如何实现家族财富的科学配置和健康增值,使其实现长期持续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富管理工具,具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财富规范传承、优化财富配置的独特功能,在解决当前家族财富传承难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家族信托概述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家族信托是一种新型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通过设立信托,由专业的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受托管理创设人所委托的财产,以实现跨代的财富传承和家族延续。它集资产保值增值、生前财产配置、代际之间的财富传承以及家族内成员的权利义务规范等功能于一体,兼具保护家族财富安全、实现财富代际传承、规范家族内成员关系等效果。家族信托被称为“从坟墓里伸出的手”,意味着通过设立信托,创设人虽身故但可以通过事先的安排继续对家族财产实施控制和管理。这种控制能够贯穿几代人,确保创设人的意愿得以持续贯彻。2018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相关法规正式将家族信托纳入监管,标志着家族信托在我国正式获得官方认可。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也进一步明确了家族信托的法律地位。
(二)家族信托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
1、境外家族信托的发展
英国是家族信托的发源地,13世纪尤斯制度的产生标志着近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萌芽。尤斯制度通过第三方持有财产这个法律创新,规避了英王限制教会势力的法令,又使得财产可以代代相传。这为后来的家族信托奠定了雏形。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尤斯制度逐步形成了成熟的家族信托业。美国是家族信托最发达的国家。19世纪初美国引入信托制度,并通过创新如将信托分类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以及各州信托法律的持续完善,大大简化了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营。这为美国家族信托业的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日本较早引入了欧美的信托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由于社会文化原因,家族观念浓厚,不习惯将家族财产托付外人管理,导致家族信托缺乏群众基础。
2、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
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起步较晚,2012年平安信托推出首个面向社会的家族信托产品,才使其逐渐受到关注。长期以来,严格的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税制以及产权制度等因素,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但近年来,随着高净值人群对家族财富传承和管理的风险与需求日益增加,家族信托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工具,发展迅速。一方面,家族信托可以避免传统赠与、遗嘱继承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保障财富安全;另一方面,专业的信托管理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最后,家族信托可以制定明确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家族成员关系。
(三)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
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可归纳为:
第一,实现财富顺利传承。通过将财产纳入信托基金,可以按照创设者事先拟定的意愿和计划,将财产安全传承给后代,避免财产在继承过程中被分割、散失或被不当占有的风险,保证家族财富的长期延续。
第二,实现资产的有效隔离。委托人可以将部分个人财产纳入信托基金,与个人剩余财产实行分离。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个人经营活动失误或承担重大债务时牵连家族共有财产造成损失;另一方面也使委托人在进行个人高风险投资时,不会危及共同财产的安全。资产隔离保护了家族利益。
第三,保值增值财富。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通过股权、债权、不动产、另类投资等多元化配置,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专业化的财产管理。家族信托将财产委托给专业信托公司管理,可以获得规范化的管理服务,如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等。
第五,保密和控制财产。家族信托可以只公开信托名称,保密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息,并由委托人控制信托财产的用途。
二、家族信托与赠与制度的比较
(一)所有权转移
家族信托与赠与制度在所有权转移方面存在本质区别。赠与是不可逆的所有权永久转移,而家族信托只转移使用权,所有权归委托人。赠与通过签署赠与合同,将财产所有权不可撤销地转移给受赠人,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永久性的。一旦转移完成,受赠人就可以完全自由支配这笔财产,出售、消费或继续赠与给他人。这种所有权的永久转移使得委托人丧失对该笔财产的所有控制权和收回权利。相比之下,家族信托只将财产的使用权在特定期限内转移给受托人,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家族信托可以在期限结束后收回使用权甚至所有权,实现财产跨代传承。
(二)财产归属与财产管理
赠与后,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全部归受赠人,受赠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管理和处置财产,但往往缺乏专业知识与能力。家族信托中,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信托基金,具体管理权归受托人。受托人是专业的信托公司,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规进行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等,对信托资产进行专业化运作,更易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相比赠与制度,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的专业化管理,保障家族利益最大化。
(三)委托人控制权的保留
赠与后,委托人完全丧失对该财产的控制权。而通过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预先确定受益人范围、信托期限等内容,对财产用途进行约束;可以选择专业服务能力强的受托人;可以监督受托人的履职情况,对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可以保留修改信托文件的权利等多种方式对财产保持一定控制。因此,家族信托实现了对委托财产的控制权优化保留。
(四)法律结构
赠与是物权行为,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即可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法律关系简单清晰。家族信托是典型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托基金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构成委任关系,受托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构成信托管理关系,受托人必须按约定提供收益;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构成指定利益关系,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
三、家族信托与遗嘱制度的比较
(一)权利确定性
与遗嘱相比,家族信托在权利确定性方面更为优越。遗嘱是委托人自行表达意愿的文书,其效力需要经过繁琐的公证确认过程才能确定,容易产生争议。如资料所述,遗嘱必须进行公证等程序才能生效,这将导致家族财富公开化,无法保护隐私。而家族信托是在专业机构协助下设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信托文件的效力更高。家族信托可以只公开信托名称等必要信息,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隐私。此外,遗嘱需待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无法及时修改错误,而家族信托可生前生效,委托人可随时变更信托内容。
(二)执行可靠性
遗嘱需要通过繁琐的公证等程序才能生效,这增加了执行中的不确定性。一旦遗嘱人意外去世,若遗嘱未经完整公证,其效力就容易被继承人质疑,导致执行困难。且我国遗嘱执行制度不健全,遗嘱可能被轻易推翻。而家族信托是委托人生前已成立的合法信托,受托人负有法定义务确保信托财产按委托人意愿管理、执行,即使委托人意外离世也不影响信托的持续执行。家族信托可以指定信托监察人进行监督,避免信托失效。此外,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及时转入信托,信托关系直接建立,而遗嘱需待委托人去世后才执行,存在时间差。
(三)规避纠纷
如前所述,遗嘱的公证程序增加了产生纠纷的风险。遗嘱对继承财产的使用和分配规定较为笼统,无法对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这也会导致更多的争议。而家族信托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清晰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对财产的用途也作出明确规定。这为财产的稳定传承奠定了基础。另外,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存在较长的产权未定期,更容易引发纠纷。家族信托可以使委托人在生前就明确财产去向,避免死后产权纠纷。最后,遗嘱对财产管理和增值没有约束力,继承人可能损耗财富,也会激化矛盾。而家族信托可以预设条款,对资产管理增值作出约定,减少纠纷风险。
四、家族信托与保险信托制度的比较
(一)所有权归属
保险资金进入保险公司后,其用途和流向难以监管,而家族信托可以通过信托文件明确约定资产用途。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拥有决定权,投保人无法参与决策,但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资产配置。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将直接影响保单的兑付,投保人权益将受损。相较而言,家族信托资产独立于受托人自身资产,即使受托人破产也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此外,长期保单的退保或变更可能存在一定限制,资产流动性和可变现性较差,而家族信托可以灵活调整信托期限,资产流动性更高。保险期满后,保险金由公司统一支付,投保人无法继续控制资产,但家族信托可以代代相传,实现家族财富的长期传承。最后,取得保险及保险金需缴纳税费,存在一定税负,家族信托则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实现税负优化。
(二)财产管理
根据信托法,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必须遵照信托文件的指示来进行投资运营,其投资决策权受到约束,而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如何运用和投资信托资金。家族信托受托人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和决策能力,可以进行股权、另类投资等多元化资产配置,具有长期投资视角。相反,保险信托更侧重固定收益类固定投资,投资期限较短。此外,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主动调整投资策略和资产组合,而保险信托资金一旦进入公司后较难撤出和调整,资产配置弹性较小。最后,家族信托的投资业绩直接影响信托收益,而保险信托的收益较为稳定。
(三)控制权
家族信托中的委托人可以通过预先确定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用途作出约束,还可以选择可靠的受托人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对违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从而对信托财产实施连续的控制。而对于保险信托,委托人仅可以给出简单的理财意愿,很难对保险公司的具体投资运作进行约束或监督。此外,家族信托还允许委托人根据情况修改信托文件,对信托进行调整。但保险信托一般不容许委托人随意变更信托内容。因此,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对财产拥有更强的控制权。
(四)投资性
从投资性来看,家族信托更为灵活积极,而保险信托更为稳健保守。家族信托可构建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包含股权、债权等多种资产,拥有长期投资视角,以实现资产的增值和风险分散。保险信托的投资以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存款和债券,更侧重资产的保值。此外,家族信托可根据市场环境随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而保险信托的投资期限较短,难以灵活变更。综上,家族信托追求长远投资回报,而保险信托更注重短期收益锁定。
结语
本文通过对家族信托与赠与制度、遗嘱制度、保险信托制度进行比较,全面阐述了家族信托在资产所有权归属、财产管理、控制权保留、法律结构、执行可靠性、规避纠纷、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优势。这些特点使家族信托更适合实现财富的科学配置和跨代传承,解决当前我国高净值家族在财产管理和代际传承过程中的困境。随着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市场认可度提高,家族信托必将发挥关键作用,促进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事业的蓬勃发展。家族信托的广泛应用也将大大推动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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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许秀兰,女,1982-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niversity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Economics)在读研究生,单位:广东策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