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恩照律师事务所 014010
摘要:由于电力工程项目是对标准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本文为我国发电企业和承包商从事电力工程 EPC项目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EPC项目、全融并网、 EPC总承包合同、发起人、业主
引言: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能源保障已属我国的重点战略。同时我国家对新能源领域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并且着重发展以光伏、风电等为主的新能源项目。由于光伏、风电等为主的新能源项目涉及到比以往工程合同更多的方面,且规模大、时间长、总价固定等因素的存在,在此背景下,应在推进电力工程行业发展的同时,着力推广EPC总承包模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程的建设周期。
所谓 EPC模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1]为EPC总承包业务的开展做出指导规范。
一、电力工程EPC合同的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建筑施工领域,由于EPC总承包业务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设计、采购、垫资、施工、试运营等业务范围,随后将新能源项目整体移交给业主,因此一般而言,该项目的规模都比较大。另外一般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业务大部分都是由于政府招商引资或者国家战略部署所规划实施的,所以前期的政府招商引资洽谈和对项目可研及基础性调查到项目立项再到最终新能源项目的完成,随后试运营阶段结束、验收、移交,根据项目的大小,从二、三年,到五年甚至更久,整个项目的周期长确是不争的事实。
同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项目的参与度较深也是电力工程EPC合同的特点。相较于传统的单独设计、采购及施工而言,电力工程EPC总承包业务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更全面,包括将整个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的诸如可研及基础性调查、勘探、设计、征地、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及运营人员培训、办理并网手续及发电手续等方面进行整合,甚至可能参与到业主方的融资协调等方面,最重要的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垫资。
二、电力工程 EPC合同的风险系数高。
对于EPC总承包合同而言,由于规模较大,业主方大多采用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垫资进行建造,那么在一个EPC总承包业务的开始阶段,工程总承包企业对业主方资信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对业主方的项目背景及立项、自身经济实力、过往商誉、建设资金来源等方面加以充分了解,并要对工程款项的回款制定相应预案。
三、电力工程 EPC合同的合规性。
1、电力工程项目要依据其特殊性,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完善其合规性。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力工程项目是否必须经过招投标问题尚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判决有不同的结果。一种审判观点则认为电力工程 EPC合同可能会因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无效;另一种审判观点认为电力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未认可总承包合同因此无效的主张。根据《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第五条[2]以及《必须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范规定》第2条第1项[3]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包括光伏在内的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即便未使用国有投资或经过国家融资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要进行招投标的程序。也就是电力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未招标而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为避免因未经招投标程序而致合同无效的风险,EPC合同签订前需谨慎确认合同所涉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2、电力工程项目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分包转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电力工程 EPC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仍将电力工程项目分包转包,会导致存在违法转包行为,而最终认定电力工程 EPC合同无效或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4]《建筑法》第二十九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5]
四、电力工程 EPC合同要明确谁应该是该项目的投资人。
一般电力工程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业务大部分都是由于政府招商引资或者国家战略部署所规划实施的,这样就会形成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与某企业达成招商引资协议,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或由该企业自筹资金组建项目公司。由于EPC总承包业务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完成设计、采购、垫资、施工、试运营等业务范围,随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将新能源项目整体移交给业主的特殊性。
在签订电力工程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时,工程总承包企业只能和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某企业达《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该企业也是项目公司的资金筹集方、人员来源方。而项目公司又是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完成后资产接收方,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建好的新能源项目移交给项目公司业主方。
这样可知某企业签订《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是作为项目的发起人身份实施的行为,在项目公司未筹建完备,没有资金、人员的情况下,由其进行 EPC合同签订,但作为具体项目签订方全面参与了项目具体实施、全面并网发电、竣工验收、接收项目资产,因此,为了避免纠纷,降低工程总承包企业垫资及回款的风险,电力工程 EPC合同要明确谁应该是该项目的投资人。
五、投资人和项目公司会存在资金混同、人员混同现象。
在电力工程 EPC合同项目建设的背景、以及电力工程 EPC合同项目履行过程中投资人和项目公司都全面参与项目建设,更会发生一套人马二个牌子的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商事卷》,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但因公司经营情况的证据由公司掌握而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进一步证明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或股东承担。[6]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针对投资人和项目公司会存在资金混同、人员混同现象要对工程款项的回款制定相应预案。
六、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文件、建设项目整体移交要与回款制定相应预案相结合。
虽然在电力工程项目前期项目公司未筹建完备,没有资金、人员的情况下,由投资人进行 EPC合同签订,但EPC总承包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筹建完备,项目公司开始参与了项目具体实施包括全面并网发电、竣工验收、最后接收项目资产,其作为项目权利义务承接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要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文件、建设项目整体移交,并且应当将回款预案相结合,确定支付工程欠款的责任人。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电力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民法典《民法典》第807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相较于传统的建筑施工领域,电力工程项目EPC总承包业务中,工程总承包企业往往需要先行垫资,无形之中加大工程总承包企业风险,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应在 EPC总承包合同中着重强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优先权。
结语
电力工程EPC总承包业务大部分都是由于政府招商引资或者国家战略部署所规划实施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在EPC合同签订时会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因此需要加强对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避免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2]《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3]《必须招投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范规定》第2条第1项。
[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5]《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商事卷》公司部分。
[7]《民法典》第8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