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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甘风险规定于《民法典》第1176条,然而其与过失相抵、受害人同意的界限仍待明晰。同时将之设置为免责事由,需要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综合受害人知悉风险、自愿参与、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以避免对该条款的过度解读。
关键词:自甘风险、文体活动、侵权责任
一、自甘风险制度概述
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将会遭受某种风险,而依然选择行事。[[1]]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受害人同意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解决相关问题。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却并未有受害人同意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转向源自于英美法系的自甘风险寻求借鉴,以期在特定情况下为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提供法律支持。
在此情形下,《民法典》第1176条确定的自甘风险制度应运而生,并且将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文体活动中,规定参加人基于自愿而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规定于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有学者主张自甘风险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其原因在于从自甘风险的行为中难以确定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等不同情况,不能机械的将自甘风险认定为一种免责事由,同时适用过失相抵也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但我们也应看到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的区别,自甘风险自有其认定逻辑和存在价值。
首先,最关键的一点便在于受害人自甘风险并不等于受害人存在过错。在文体活动中,参加人一般知晓该项活动的固有风险并愿意接受风险自愿参加,这通常是合理的,因为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具备的理性和常识。接受风险并不等于行为过错,将这些案件解释为受害人有过错存在逻辑上的困难。
其次,受害人自甘风险,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文体活动中其他参加者的注意义务。有风险的文体活动,诸如杂技、舞蹈等文化展示以及足球、篮球、滑雪等体育竞技,难以避免的会带来肢体碰撞、器材接触等风险因素,此种身体的对抗、行为的冲突等不可避免的发生在各类文体活动之中。为了保障文体活动的顺利开展,活动参与人对其他参与者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2]]而当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属于故意加害时,则超出了受害人自甘风险的范围,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既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为了防止其他人的恶意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重大过失则通常被认为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涉及到对他人权益的漠视和不尊重,重大过失状态下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和惩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弥补自己的过失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
三、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表现在外部的意愿。[[3]]其与自甘风险确实存在相似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交融,给立法及实践带来诸多挑战。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受害人既然接受了行为人对自身利益的损害结果,也势必就接受了在结果产生之前便存在的损害风险。自甘风险情况下,受害人则是自愿承担了损害风险,而这种风险在通常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即便如此,受害人同意与自甘风险仍存在显著的区别,需要加以明确的辨析。
首先,最关键的区别便在于受害人是否接受损害结果。自甘风险情形下,受害人虽意识到损害风险,但对损害结果持抵制态度。受害人并非甘愿承受加害人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且自愿承担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其心态只是侥幸认为自己未来不会遭受损害,从而冒险行事。[[4]]而在受害人同意中,受害人不仅明确知悉损害风险的存在,而且也明确接受了行为人将带来的损害结果。以最为明显的医疗事件为例,病患不仅知悉医疗手术将会对自己生命安全带来的风险,也明确接受医疗行为所带来的手术结果。
其次,从形式上看当事人是否处置了自身权益有所不同。自甘风险则一般不会伴随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而在受害人同意情况下,受害人一般需要通过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愿意接受损害风险及后果。同样以医疗行业为例,接受医疗手术前病患通常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以明确表示同意行为人对自身实施的手术行为,并明确知悉手术行为所带来的损害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再次,两种方式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自甘风险被确定为免责事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文体活动参加者不对给其他参与者所带来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此条存有争议,比较法一般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虽然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预见甚至是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的责任是否能够免除,还需要综合考虑所进行文体活动的类型以及对抗强度、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同意则确定为一种免责事由,经过受害人的知情同意,行为人即便对受害人带来了损害,也免于被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不同。仅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发生侵害才得以适用自甘风险。而受害人同意虽未被纳入到当前法律框架之中,但通常认为受害人同意可以广泛适用于一般的行为与活动,只要行为人实施行为获得了受害人同意,如果此种同意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则均可产生免责效果。[[5]]
四、自甘风险在我国法律中的严格适用
自甘风险并不能完全契合过失相抵规则,同样也与受害人同意存在有较大差别,再加之自甘风险属于免责事由,一旦适用,受害人将面临较大的法律保障空白,因此需要谨慎对待,明确其适用范围,避免过于宽泛的类推适用。
首先,参与人应当“知情”。“对风险的认知是自甘风险的标志。”[[6]]这一方面要求参与人知悉参与此类文体活动将要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参与人预计到风险现实化的可能。在体育比赛中,如果一方明知比赛存在危险,却没有告知对方需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对方受伤,那么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参与人需要“自愿”。只有在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被强迫、胁迫、欺骗参加此类活动的情况下,自甘风险才有适用的余地。[[7]]最后,其他参与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文体活动类型及其对抗强度等各种因素,并采用与该项活动相适应的判断标准。如果超出了一般标准,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 论受害人自甘冒险 [J]. 比较法研究, 2019, (02): 1-12.
[2] 杨立新,佘孟卿. 《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及其适用 [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 35 (04): 1-9.
[3] 程啸. 论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 (04): 110-116.
[4] 曹权之.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 [J]. 东方法学, 2021, (04): 121-138. DOI:10.19404/j.cnki.dffx.20210722.001
[5] 王利明. 论受害人自甘冒险 [J]. 比较法研究, 2019, (02): 1-12.
[6] 刘文杰. 论侵权法上过失认定中的“可预见性 [J]. 环球法律评论, 2013, 35 (03): 73-85.
[7] 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