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院建设中的人民法庭功能再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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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院建设中的人民法庭功能再探

李亦昊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文成县325300,

“法院到底是一项服务还是一个地方”[1],这已然是个定论——线上法院、在线诉讼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选择。当前,我国的在线诉讼规则已形成,在线诉讼服务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早在202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已提出建设“全域数字法院”,并从提升法院生产力、迈向“可视正义”、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等方面阐明了数字法院的功能与目标。[2]人民法庭作为司法基石,也自然将成为数字化法院的建设者。

一、人民法庭功能与数字法院建设

(一)人民法院庭的功能概述

在新中国建立前,人民法庭基本是为专项斗争服务的临时机构,如在土地革命时期负责保障土改工作,新中国初期也曾出现专门为“三反”、“五反”运动设立的特别人民法庭。但这时的人民法庭与现在所说的人民法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和作用也是大相径庭的。[3]此后,人民法庭经历了创立与挫折时期、恢复与重建时期、发展与转型时期。[4]改革开放后,人民法庭的功能从审判执行、指导人民调解等逐步发展为“三个便于”、“三个服务”和“三个优化”,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和“优化法庭布局、优化队伍结构、优化专业化建设”。人民法庭的功能内涵在不断丰富,提升其在基层社会中的触达能力是关键,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升主动触达能力,即全面拓展人民法庭工作覆盖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提升被动触达能力,即实现群众可以便捷、全面、高效地享受线上、线下两个维度的司法服务。

(二)人民法庭与数字法院建设

数字化时代,社会治理的多维局面已经形成,建设数字法院是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建设、数字生活秩序的必然选择。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服务的最前沿,也是数字法院建设和运用的重要主体,数字法院与人民法庭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整体。此外,在数字化概念下,人民法庭发挥效能的地域界限将更加模糊,且专业型、特色型人民法庭建设的基础将进一步夯实,人民法庭服务于基层社会的空间会极大扩展。人民法庭在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交通条件改善后传统便民优势弱化、诉讼观念转变下出现诉讼爆炸等一系列的问题。而数字化恰恰可以发挥其效率优势、覆盖优势、智能优势等,帮助人民法庭解放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和服务效能。因此,人民法庭即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参与者又是受益者。

二、数字法院建设中人民法庭工作思路

(一)坚守线下诉讼服务供给

司法服务有供给与需求的两面,线上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契合社会需求。基于当事人选择意愿、科技运用能力等客观因素,在当下仍然无法实现理想状态下的司法服务全过程线上化。所谓数字法院的全时空服务,也并非彻底排除场所化服务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线上、线下诉讼服务中的任何一种都不会仅仅是另一种的补充,二者必将长期并存。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实体单元,特别是作为司法触达农村地区和其他特定区域的重要基站,必须保证传统线下司法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能无视、脱离群众的实际需求而过度强调线上化。

(二)人民法庭是乡土经验数字化的重要来源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总绕不开“乡土社会”。今天的乡土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既不同于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理想维度,也与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所描绘的情形有很大区别。[5]当然,这不意味着传统人民法庭已失去价值。人民法庭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司法现象,它的产生虽具有特殊的背景,但这并不能成为它永恒的标志,也不能成为它拒绝扬弃的理由。[6]变革不等于颠覆或消亡,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依然不能无视传统和本土社会特征。人民法庭需要继承数十年的基层经验,也需要迅速适应基层社会变迁并形成治新经验。数字法院建设,应以现实为蓝本、以现实需求为中心,就必然需要吸收人民法庭的工作经验,以保证数字法院建设能够贴合基层社会实际。

(三)人民法庭应当是数字法院建设的人才供给站

过去,对于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讨论,着重于提升法庭审判人员的司法水平。而现在,在数字法院的建设视角下,应当重视人民法庭数字化人才的培养,即培养兼具司法业务能力和数字化建设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当司法进入“AI”智能时代后,数字技术工程师与审判人员的界限会更加模糊,甚至高度重叠。人民法庭的最大优势是直面基层社会,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工作中,审判人员对基层社会的司法需求有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并能够掌握向基层社会投放有效司法服务的技能。法官技能+基层经验+技术思维的汇合,会让数字法院建设更加高效化、实效化。

三、对人民法庭在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建议

    (一)加大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投入、提升建设规划水平

数字法院建设必然涉及科技化升级改造和运用,这对人民法庭的设备配置、人员技术水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保障水平较低,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面临投入不足问题。而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却出现了数字化偏离实际需求、服务供给过剩等现象。当前,人民法庭的数字化建设标准尚未形成,各地应根据地区财政保障能力、司法技术人才储备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人民法庭数字化建设方案,并结合社会需求导向规划功能建设。此外,数字法院刚刚步入发展期,遵循“试点——总结——推广”的建设模式仍有必要,如浙江法院“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经验即可作为优质点样本进行总结和推广。

(二)提升人民法庭在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参与度

基于数字法院建设的前瞻性和复杂性,并需要巨大的资源投入,建设的方案的形成和推进自然会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人民发法庭在以往的司法改革中一直处在第一线,有学者称人民法庭为“关键的关键”,它以“部分”身份来遵守“整体”的要求,以派出法庭形式积极抵达司法改革的基本目的。[7]但在数字法院建设中,人民法庭的存在感似乎很低——鲜见由人民法庭负责或突出人民法庭特色的数字化项目,且其在数字法院建设的独有优势未能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进一要求和指导人民法庭将基层司法经验和治理经验转化为数字资源,并通过人民法庭发掘出数字法院服务基层社会的有效路径,促使数字法院能够更好服务基层社会。

(三)构建基层治理数字资源共享格局

不论是司法工作,还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庭对基层社情的感知能力都至关重要。社会面的信息情报,也是数字法院的构成部分之一,数字化的本质也就是对信息情报的深度利用。人民法庭不仅要将自身经验转化为数字法院中的有效信息,还需进一步扩张的信息来源渠道、构建广泛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如推动基层党委人民政府共享“数字政府”建设进中收集的社会信息,并寻求拓宽其他资源通道。近年来,浙江法院全面推开了“共享法庭”的建设,大量“共享法庭”站点内嵌于各类基层组织和行业组织中,人民法庭亦可以充分借助“共享法庭”,促动各类基层主题成为数字法院建设的有效信息供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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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查德.萨斯坎德[英]:《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7月第二版,第127页。

[2] 李占国:《“全域数字法院”的构建与实现》,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

[3] 杨万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80页。

[4] 胡夏冰;陈春梅:《人民法庭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8期。

[5] 高岚:《乡土社会治理下人民法庭的司法功能》,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7期。

[6] 邵俊武:《人民法庭存废之争》,载《现代法学》2001年5期。

[7] 戴建志:《人民法庭建设的理论框架》,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