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依法治理的新起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2-12
/ 2

校外培训依法治理的新起点

丛荔媛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 750001

摘要: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由于当前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仍主要依靠政策文件进行专项监管,导致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主体不清晰、行政执法遇阻等问题,从而引发各类司法纠纷。而单纯依靠市场调节不仅违背教育公共性,更给教育资本化带来空间。校外教育培训的法治化监管需要遵循依法依规监管、保障合法权益、全过程精准监管及多元协同监管等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中,法治化监管的实现需要以保障合法权益为核心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校外教育培训的类型化为方法建立精准监管执法基准,以监管体系制度化为依托构建长效监管模式,以多元主体监管为目标构建协同化监管机制。

关键词:校外;培训;依法治理

引言

校外培训因其能够满足家长和学生对选择性教育的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互耦合的历程中不断发展。然而,受功利驱使和资本裹挟,师资供给不足、应试导向、哄抬物价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违背教育规律,忽视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而且加剧了社会的教育焦虑感,严重破坏了教育生态。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立法的必要性

1.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我国校外教育培训市场体量庞大,随着教育培训行业的繁荣发展,合同纠纷、虚假宣传、预付式消费风险大、教师资质等问题层出不穷。以合同纠纷为例,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的合同纠纷集中体现在教育服务格式条款上。诸多教育培训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定不合理条款,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意思表示等因素被动接受有失公正的条款。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区别于一般性商业机构或者社会机构,具有教育属性,务必保持教育行业的育人性,坚持服务于促进人的健康成长。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的治理离不开教育立法和教育执法。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专门立法可以为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2.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内在动力改革开放前,我国行政管理主要是以人治和政策替代法治。依法行政原理的核心是,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它不具有合法性。无论是依法行政原理产生的历史背景,还是依法行政的自身要求,都强调法律和政策的良性互动,反对一味地依政策办事。依法治教是依法行政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律行使。但我国的依法治教,尤其是校外教育培训的治理长期存在政策替代法律的现象。“双减”政策在规范教育培训行业乱象的同时,也产生了“退费难”等问题。以政策调整教育培训法律关系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精神背道而驰,将政策上升为立法才能实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长久之治。

二.校外教育培训法治化监管的路径展开

1.监管法律规范的完善应注重提升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教育法律规范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校外教育培训治理的宗旨。首先,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规范需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校外教育培训具有市场和教育的双重属性,但教育属性与公益属性是校外教育培训的首要属性,校外培训机构不仅仅是民营企业那么简单,不能完全按照商业模式开展,因为其所涉及的内容是公共的民生领域———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中教育的公益属性不能被遗忘。因此,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规范中应明确其公益属性,从保障教育公平的角度对校外教育培训进行分类监管。其次,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规范需注重法律程序的完善,法律程序是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在监管法规中应做到法律程序的繁简适度,如果规范程序过于繁琐就不利于监督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常运作。为了防范教育行政监管部门滥用权力、不当监管,需要在法律规范中规定完备的程序,保障各主体的权利。

2.校外教育培训类型化方法的构建

对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已经成为学界共识,而如何类型化则存在诸多观点,其中最典型的是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主要是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特定标准进行二分,最经典的是根据规定分为职业技能类和文化教育类,其中前者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以审批监管,后者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监管。二分法除了上述分类以外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这一分类同时也将监管主体区分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三分法是在二分法基础上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分为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和公司类培训机构。除此之外,校外教育培训由于规模不同,监管方式也有区别,因此可将之一对一、小班、大班等。除了二分法和三分法之外,还存在根据不同学生阶段加以分类的方法,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成人及职业教育等各个阶段的校外教育培训。

3.行政机关内部的部门联合协同监管

多主体协同监管固然是法治化监管的重要趋势,但是其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有效发挥,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中,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之外,还存在着市场监管、物价、消防、工商、网信等部门,以上部门承担着各自的监管责任,就造成多头监管、分散监管的局面,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不利于培训机构良性运行,因此,行政机关内部需要构建部门间联合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各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发挥。首先,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理清各部门的监管权限,保证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不冲突,从而为协同监管提供基础。其次,建立校外教育培训专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同级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下的相互协作,建立多部门的综合巡查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保证监管有的放矢。最后,厘清上下级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义务,实现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

结束语

正是由于校外培训市场外部负效应的存在,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控制,政府通过“双减”政策为过热的校外培训市场踩下“刹车”。通过校外培训专门立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促进校外培训和学校教育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推动教育公平,满足受教育者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法治的手段平衡教育的公益性和市场的营利性,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翠萍.论校外培训机构的特点、问题及定位监管[J].教育科学研究,2019(10):32-35,52.

[2]李清刚.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定位与监管[J].教育导刊,2016(3):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