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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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

彭程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 650100

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和分析财产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从信托交易结构的合规性及合理性,底层资产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注意的核心风险点,以及交易合同关键条款的设计等方面,着重分析法律风险,明确风险防控措施,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投资利益

关键词:财产信托;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人;法律风险防控

引言:在财产信托业务中,合格投资人通过投资资金认购信托份额或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模式较为普遍。本文以投资人的法律风险防控为视角,针对该业务在交易结构、底层资产、合同设计方面的主要风险防控要点进行讨论分析。

1信托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

1.1交易结构合规性

信托计划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信托产品相关登记备案。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在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因此,在投资信托项目时,应当确保信托项目已办理登记备案。

信托计划不违反监管规定。例如,部分信托计划以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方式,将产品进行分级后予以销售。根据监管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因此,在参与信托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的交易结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不违反国家监管规定。

信托涉及的信贷资产在银登中心完成备案登记。以信托为载体的场内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涉及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还涉及信贷资产的流转。根据监管规定,对于将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应当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备案。

1.2交易结构合理性。

信托受益人应当审查项目交易架构中各个环节具备合理性。包括:项目是否设有风险控制措施,如赎回、清仓回购、加速清偿等措施;项目是否为各层级的受益人设置了增信措施,以保证项目收益;项目信托财产或底层资产出现问题后,委托人、受托人等主体对于各层级投资者投资收益保障的方案及措施等。通过严格的项目法律风险审查,对项目整体运行有较为明晰的判断,将有利于保障信托受益人利益。

2底层资产潜在的法律风险

财产权信托业务运行过程中,各底层资产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将是信托项目可否正常运行,并获取正常收益的关键。因此,投资人应当穿透到底层,深入了解底层资产的具体情况,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风险防控措施。尽职调查中应当注重以下问题:

查看底层资产的原始合同。确保合同约定合法合规,且不存在关键条款的缺失。在合同条款的具体设计中,应当注重司法救济手段和诉讼权益保障的约定是否明确,且以设置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条款为佳;相关附属权利(如担保权利)等是否合法合规且可以转让等。

底层资产的贷款息费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对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均有限制和约束。因此,应当了解底层资产的具体贷款息费率,确保合法合规。

查看底层资产的具体运行情况。在底层资产的尽职调查中,详细了解贷款管理人对违约债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及措施,明确担保措施(如有)是否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及强制执行可能性。

3交易合同设计的法律风险

3.1合同条款完备性

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对于受让财产权信托而言,与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直接相关的合同是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流转标的类型、数量、收益率,流转标的的转让与结算金额、方式,出让方义务之先决条件,受让方义务之先决条件,出让方及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交易结算、资产服务报酬、税费等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其他相关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虽然投资人可能仅受让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但考虑到受益人是必须置于相应的信托交易架构中的,而信托交易架构中涉及各个信托交易流程,因此,还应当对信托合同、贷款管理协议、资金保管合同、受托人收费函、风险申明书等相关合同予以审查。此外,由于部分项目的委托人与贷款管理人等主体可能为同一个机构,在信托项目相关的合同中,应当注重委托人、贷款管理人的名称运用及约定条款所载之处,确保不因语言表述问题而产生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情况。

3.2核心条款的设计

信托受益人应当注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充分、明确地对受托人、资金保管人、贷款管理人、底层资产借款人及担保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定。

《信托合同》:一、约定受托人对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受托人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配合义务。由于委托人多数情况下不直接与资金使用方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此时应当约定较为明晰的受托人信息披露条款,并约定好受托人在司法程序等纠纷解决方式中的配合义务,追踪受托人的风控方式及操作等。二、明确信托项目各服务机构的费用。由于在信托项目存续过程中,将产生信托机构报酬费、贷款管理服务费、资金保管费等多项费用,因此应当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各项费用的费率、收取方式等内容,确保不影响投资收益。三、明确信托计划受益人的权利,特别是清仓回购条款的价格确定机制。四、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分配方式。《信托合同》通常约定信托计划分配完毕终止后,《贷款管理协议》是否存续的问题,若信托计划分配完毕终止后,《贷款管理协议》也随之终止,贷款管理人可能不进行催收工作,信托受益人仅能获得债权的原状分配。因此,可以明确约定,贷款管理人应当对受益人所获得的债权继续清收,直至债权足额变现完毕。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一、转让登记条款。对于转让登记条款,为维护受让方利益,可以明确约定,转让方因此获利的,应将由此获得的利益支付至受让方;若因信托财产本身或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相关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信托受益权对外转让的权限限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可能对受让人对外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进行约束,可以明确约定,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信托受益权可进行转让,但应于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受托人。三、不合格转让标的的回购价格和流程。信托项目通常会设计不合格转让标的的回购价格和流程,若仅约定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另行约定,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能难以处理,因此可以对回购价格的最小值作出约定。

《贷款管理协议》:一、贷款管理人的清收权限约定。由于贷款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贷款进行管理,因此对于逾期或违约的贷款,贷款人将如何进行处理就变得尤为重要。若以某一违约金额为限,在该金额之下可由贷款管理人自行决定清收,则投资人需要对该违约金额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保不因金额过大造成债权难以清收的问题,也不因金额过小造成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二、信托终止后的分配方式。《贷款管理协议》涉及信托终止后的分配应与《信托合同》中一致,可以约定为以贷款管理人继续清收直至相应债权足额变现完毕为止。三、新增担保措施的登记及管理问题。贷款管理人在管理信贷资产的过程中,可能要求债务人新增担保措施,并对此进行登记管理,此时,新增担保措施登记在何种主体名下将对项目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可以在设计合同时对此加以考虑。

结语:本论文以财产信托投资人的法律风险防控为视角,分析了信托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底层资产潜在的法律风险、交易合同设计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法律风险审查的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对于维护信托受益人的投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论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为相关领域的投资人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