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122
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我国各项法律的重要立法支柱,而社会上的每位居民,日常生活环境都时时刻刻处在瞬息万变当中,居民在遇到涉及生命安全的事件时,往往会产生正当防卫行为,但倘若尺度拿捏不到位,很容易出现防卫过当,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失,基于此,本文选取了较为典型的昆山案,通过简要分析事故双方的站位及责任,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剖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刑法
引言: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在江苏省昆山市顺帆路和震川路交叉口附近,监控画面拍摄到一起恶性的刑事案件,该事件本源于一场宝马车司机刘海龙醉驾后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发生的普通碰撞剐蹭行为,看似平平无奇的交通事故,但事故双方于海明和刘海龙在发生电动车和宝马的剐蹭之后,刘海龙怒火中烧,从宝马车上找寻到管制刀具,妄图向于海明行凶泄愤,事发时,于海明因躲避致使刘海龙行凶未遂,之后利刃掉落,反被于海明把持,之后于海明出于畏惧,便将凶器砍向刘海龙,刘海龙逃跑躲避后被于海明追赶,最终该事故造成刘海龙身中数刀,致使其伤势过重而亡。事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哗然,最终在司法机关、目击证人及当事人多方的共同交涉求证后,法院将该案件认定为行为人于海明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免除了于海明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方位过当的基本定义
(一)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及适用条件
正当防卫的基本定义:当面对国家、公共群体、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为阻止不法侵害行为从而对侵害人造成损伤的,属于刑法概念当中的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做出正当防卫必须满足:行为人必须正处在不法侵害过程中,换言之,防卫行为的相对人必须是实施不法犯罪活动的自然人或组织、团伙等,并且不法侵害行为需要实际发生(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在实际发生的范畴内),另外防卫行为必须出于行为人保护自身相关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侵害的客观动机,最后,防卫行为必须将损伤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二)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
相较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主要是指,受害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并且很显然,这种重大损害已然超出了必要的尺度,此时防卫者的行为便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也存在免责条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公民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紧急避险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施害者伤亡的,行为人其做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昆山案运用刑法中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有关法理解释
纵观整个案情,不难看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于海明反杀刘海龙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这也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啃的硬骨头,倘若处理不当,造成的社会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
在本案中,很显然,死者刘海龙面对车辆剐蹭这种寻常的交通事故非但不理性调解,反而充满戾气,怒火中烧妄图挥刀泄愤,这种做法本身便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伦理道德底线的,并且在公共场所持有管制刀具的暴力行为本身也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因此于海明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一系列反应是符合正当防卫基本条件的。
但当管制刀具被于海明掌控之后,诚然刘海龙已经相对而言处于被动地位,从此刻开始,于海明便追逐刘海龙实施反击,这种主动性的防御行为看似在情理之中,不过鉴于于海明反击次数过多,以至于造成人命事故,一定程度上存在防卫过当的嫌疑,但此等大案不应如此草率定性,司法机关在追根溯源四处求证后,联系本案的前因后果、人员动机与社会背景,竟发现刘海龙疑似涉黑涉恶人员,主观思维上始终对行为人抱有伤害意图,换言之,即使于海明后续放弃反击,恼羞成怒的刘海龙持续侵犯行为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于海明的危险境遇将持续存在,受到人身伤害几乎是必然,况且整个反击过程仅仅历时七秒,客观而言于海明的过失行为并非恶意,另外,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与死者刘海龙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一言以蔽之,刘海龙是有过错在先的。并且于海明的正当防卫行为从法理角度而言,也属于面对行凶杀人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特殊防卫,此外,行为人于海明在反击动作结束后,第一时间选择投案自首,从相关法律来看,也应该减轻处罚,因此,总体来看,于海明的反杀行为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正当防卫,理应免除刑事责任。
三、昆山案背后蕴含的正当防卫思想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鼓励居民在遭到侵犯时,要敢于进行正当防卫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石,我们党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国家出台的各项法规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因此,每一个社会公民都需要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一定要敢于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来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即使有防卫过当的风险,居民也要相信司法机关代表的公平正义。
(二)呼吁地方性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强化原有的全面思考,秉公判案准则
在大多数涉及到人命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地方的司法机关都将杀害动机归类为仇杀、情杀、过失杀人、偶然杀人等,每种类型都对应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事实上这本无可厚非,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新型的案件动机往往与过去的原因类型存在或多或少的出入,而这类看似微小的差异,便很可能会对后续的量刑过程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为尽可能地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维护执法部门的社会公信力,提高社会居民的安全幸福指数,面对一系列关乎人命的刑事案件,无论案情扑朔迷离,抑或是错综复杂,基层一线的执法机关都务必需要进一步做到全盘取证,深思熟虑,耐心与案件当事人沟通,尽量规避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急功近利的行为。
结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本是从过去历朝历代法律中延续下来的基本伦理规则,但我国正在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能如此粗暴执法。进一步讲,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的风俗习惯及生活方式都存在差异,因此出现的各类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纠纷及案件,往往在刑侦、取证、量刑的过程中都呈现出较为复杂的不同情形,而法治强调的便是弘扬公平正义,在这种前提下,一方面要鼓励居民面对人身权益侵害时主动开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活动,另一方面也要呼吁司法机关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到执法的公平正义。最后,虽然受害者在很多环境中或多或少存在防卫过当,但鼓励居民增强求生意识,不仅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维稳,对于社会正能量氛围的营造也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欧阳婉菁. 特殊防卫司法认定误区与出路[D].华东政法大学,2021.
[2]周铭川.论道德正当性对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J].北京社会科学,2023(09):103-113.
[3]张金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博览,2023(22):139-141.
[4]雍自元.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理论证成与实践路径[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36(04):114-122.
作者信息:
高卓阳(2002-),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本科,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