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间牵连关系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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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间牵连关系探析

资小利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摘要:鉴于当前有关法律法规中未能明确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间的关系,同时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缺乏深层次研究,增加实际合同风险。本文围绕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间牵连关系展开分析,通过对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的分析,进一步对划分决议形成程序与内部权力、决议所产生外部约束力以及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等展开分析,在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给出相关建议,便于保证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性,减少在实际应用中的冲突与矛盾,保证担保合同效力,减少法律风险。

关键词:公司担保;决议形成程序;合同效力认定;牵连关系

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在我国进行的公司注册更加便捷,为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等奠定了基础。公司在发展中通常会面临着资金困难的问题,此时,公司为了增加融资机会,会选择提供担保,帮助公司提高信用等级,进而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为公司的业务扩大以及发展奠定基础。公司通过担保可为公司融资以及增强市场竞争力提供有效手段,公司在担保过程中需要按照决议形成程序确定是否进行担保,并签订相关的合同,然而在实际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却存在较多与合同效力相关的纠纷问题,故而需要明确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认定间的牵连关系,从而在实际公司担保决议过程中保证决议行为的规范性,同时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越权行为,减少合同纠纷。

一、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

结合当前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的要求,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如果是申请公司为公司之外的其他用户提供担保的,公司担保决议需要由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董事会等作出决议。公司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第一个的风险[1],故而会对公司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而董事会则更加考虑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经济效率,所以需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共同作出决议,权衡利弊,降低担保风险[1]。(2)公司在公司之外他人提供担保过程中,董事会需要在现有国家法律、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成决权,决议过程中需要通过投票确定,最终结果需要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可能需要三分之二票数通过,也有可能要全票通过,要求在半数通过的情况下满足公司章程约定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公司担保决议有效[2]。(3)担保合同的签订,当公司在作出担保决议并且决议通过后,公司需要同担保权人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后果等。由此可见,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需要公司较多管理层人员的参与,并需要法定代表人明确自己的定位、责任等,确保合同签订后能够具有法律效应。

二、划分决议形成程序与内部权力

202312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71日起施行。与早期的《公司法》相比,其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同时完善了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担保的有关规定变化不大,但是在具体分析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公司担保的影响。在对公司担保相关问题探讨过程中需要重视对《公司法》中第16条的分析,该条款中有关于公司担保问题的一些规定,比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一)决议形成程序的规范分析

通过对《公司法》中第16条的分析,其能够规范决议形成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规范对象,具体为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同时避免出现在担保过程中损害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于早期的《公司法》,对公司担保权利的限制范围进一步放宽,允许公司有担保的权利和能力,此外,公司担保的程序也得到了规范,比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指出法定代表人无需公司特别授权即可自动享有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是公司合法的对外行为主体;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唯一的合法对外行为主体,公司中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一人担任,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主体不能代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担保中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避免不规范公司担保决议给公司以及相关股东造成的损失,降低担保程序所引发的风险。

虽然在《公司法》第16条给出了公司担保决议程序与要求,但是如果公司并未按照该程序执行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存在问题时,能否产生相关外部效力缺乏有效说明。按照《公司法》第103条中有关决议事项的要求,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情况下可生效,但是在《公司法》第16条中的第2款、第3款中又提出了公司担保事项的特殊要求,如果涉及到关联担保,则需要采取表决权回避制度

[2]。综合而言,公司担保中决议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经营管理事务,故而决议程序需要有更高的要求。

从《公司法》性质方面分析,其实质为组织法,侧重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分析,通过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指导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相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同时还规定并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4]则属于行为法。所以《公司法》中的第16条同合同效力之间并没有直接关联。

(二)内部权限问题的划分

《公司法》第16条中给出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具体工作需要由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完成表决,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完成决议,在此期间,需要明确内部权限问题。

通过对《公司法》中与董事会、股东等职责权限的分析,其权限中未提及与公司担保有关的内容,从这一方面分析,公司担保本身不需要股东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权限。不过在《公司法》第16条中又指出公司担保相对于公司的一般业务具有特殊性,在普通担保、关联担保过程中,股东或者董事会具有对公司担保的决策权,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担保的决策。从现代公司经营以及立法角度分析,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分离情况,股东(大)[5]会在公司运营期间具有多方面的权利,所以在具体担保决策过程中,相当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完成公司担保决议[3]

通过上述分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保决议中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不具有独立做出决定的权利,而是需要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授权后的董事会完成决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经理权,同时在相关文件签署方面拥有签署权。其他相关权利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从现实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行为所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从公司角度分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权限方面受到限制,但是从第三人称方面分析,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公司默认的,这样使得法定代表人在内部权限、外部权限方面存在冲突。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决议以及划分公司内部权力予以规范,不过无法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关于能否具备外部效力方面的内容涉及较少。

(三)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要求的后果分析

如果公司担保过程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决议,而是擅自做主进行相关担保,从公司内部分析,其超过自身权限,属于一种越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分析法律行为的构成,公司担保决议不管是董事会决定还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其均需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整个公司担保决议形成程序方面分析,其涉及多方人员,整个担保决策行为不能通过法律行为去解释。公司本身具有独立人格,不能将担保决策看成多方法律行为,担保决策是整个公司大多数股东通过商议后的共同意思,其中包含了部分决议不通过的股东,这个过程中部分股东的主体独立性会丧失,需要服从大多数股东的意见,所以整个公司担保决议不属于多方法律行为[4]

公司担保决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意思形成行为,最终决议结果代表的是公司大多数股东的意思,表明公司想要和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因为担保问题而建立合作关系,同时形成对应的法律关系。同时结合其他学者的已有研究,公司的意思缺失通常是对应的决议被认定为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者是决议已经被撤销等。整体上可分为公司担保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有瑕疵,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而做出的公司担保或者法定代表人丧失了授权基础,未经授权而做出的行为属于越权担保。

三、决议所产生的外部约束力

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的规范应满足《公司法》中第16条内容,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会导致决议出现瑕疵。理论上决议出现瑕疵后会对公司内部产生影响。不过因为公司担保不同于公司的一般事务,如果法定发表人没有经过授权,本身还会对相应的交易产生负面影响。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中的第6条内容,与善意相对人之间已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会因为公司决议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而受到影响。决议的外部约束力也不是合同效力的直接作用,可让第三人称通过审查义务的形式,对第三人是不是善于做出判断与分析,而这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

(一)决议瑕疵外部约束力来源分析

不同学者对决议是否具备外部拘束力有着不同的观点,如决议本身是公司内部团体意思的形成过程﹐不会对团体之外产生效力。实际上决议是否具备外部约束力需要结合具体决议内容与实际情况灵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决议内容只是与公司内部事项有关,此时没有外部约束力,不过如果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须经决议的对外性交易相关内容时,则具体的决议存在外部约束力。

公司决议内容涉及公司对外性交易时,决议瑕疵会影响到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呈现出“溢出效应”。从法律行为方面判断双方的行为,瑕疵自然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决议内容包含对外交易时,此时通过的决议则是公司的意思,而决议瑕疵则说明在股东表决以及公司意思形成期间存在问题,此时不仅对公司本身,同时还会影响第三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

[5]。按照前述分析,作为第三人在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时,不能只考虑自己能否达到预期担保,同时还需要了解公司在担保决议过程中的决议情况以及决议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是否经过授权、有无擅自签订合同等,避免在决议瑕疵出现后对各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担保决议在公司中属于特殊事宜,强制性规范会影响到公司担保决议的外部约束力,公司对外担保的前提是公司内部经过决议。根据《公司法》中第16条中的要求,其中部分字眼说明在决议过程中不允许公司做出变动,具有强制性,比如“依照”、“必须”等词语。《公司法》第16条第2款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但是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只是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从法律特点方面分析,其存在公开性、对世性特点,法律规范本身存在公示效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过程中需要满足公司法公司法中的各项要求,如果企业担保决议形成中的相关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极易引发决议瑕疵。作为债权人在承担审查义务过程中也是法律做出的硬性规定。

(二)第三人审查义务分析

结合前期已有分析,公司担保决议存在一定的外部约束力,并通过第三人审查义务体现出外部约束力的作用方式。如果善意能够得到证实,则相应的法律关系会受到保护,但是对善意的判断是一个重点,需要在判断中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

第三人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决议,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在对应的《公司法》中有提及,同时因为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使得决议存在外部影响力。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公司担保过程中需要完成决议,且决议结果需要超过半数人的同意。所以第三人需要对公司有无决议做出评价、决议结果等做好审查,避免在公司没有决议的情况下接受担保,这样会造成实际担保以及合同存在风险,满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规定,此时作为债权人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

第三人需要审查决议是否存在瑕疵,第三人除了需要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决议外,还需要对决议有无瑕疵做好审查,这是因为单纯根据决议无法判断出债权人善意,所以在决议瑕疵审查中,了解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决议瑕疵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判断决议是由哪个机关作出的,其二是判断表决权以及整个表决过程是否满足要求,有无出现被迫表决或者违背主观意愿而进行的决议,尤其是上市公司,法律中对其不同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需要更好的做出审查。

四、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析

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需要对合同满不满足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况做出判断,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同时还需要对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组成认定,进一步判断合同效力如果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在符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撤销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如果审查后不符合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要件,应根据债权人在综合审查后是否满足善意的要求,有无在实际决议中尽到审查义务。如果是善意的,则担保合同成立并有效,债权人能够请求公司承担自身的义务。如果是非善意的,可按照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去执行,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否追认。在追认的情况下,公司与债权人之间所建立的担保合同是成立的并且生效,反之,如果不追认,此时公司同债权人所建立的担保合同不生效,也不成立[6]

结束语

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的要求执行,同时公司担保需要经过决议,需要兼顾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股东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完成表决,在此期间,法定代表人应避免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凭借个人意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在认定过程中应考虑是否满足善意要求,具体需要通过第三人完成审查。当然,鉴于当前法律中对于公司担保决议形成程序与合同效力关联内容的缺失,可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权限的规定,同时增加法定代表人追责、可撤销决议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证公司担保中决议形成程序后的合同生效。

参考文献

[1]李元杰.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J].中国检察官,2023,(23):38-41.     

[2]宋戈.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研究——以合同相对人非善意为视角[J].沿海企业与科技,2023,28(05):24-29.   

[3]李抒波.公司担保:越权代表路径解释[J].天津法学,2023,39(02):69-79.     

[4]周伶.意思表示视阈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认定[J].宁波开放大学学报,2023,21(01):75-80.     

[5]李玲玲,董惠江.论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善意的认定[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7(02):86-94. 

[6]赵爽.公司担保语境中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偏差与矫正思路——以一则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性案例的评析出发[J].湖湘法学评论,2022,2(04):101-113.  


[1]?

[2]具体通过标准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有可能要三分之二,也有可能要全部通过。

[3]同上

[4]《合同法》已废除,现已被《民法典》取代。

[5]新《公司法》已删除股东大会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