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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产权管理的基本依据,程序规范到位是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而灵活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方式、高效的市场应变能力和迅速的客户反馈是企业提升市场竞争活力的基本保障和必备能力。当“规范到位”与“快速响应”之间不得兼顾时,混合所有制企业应有轻重取舍和利弊权衡的自主权,国有产权监管机构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卸去“后顾之忧”。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产权管理
引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上了议事日程,此后,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日趋蓬勃起来。现阶段,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坚持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着力点。本文主要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微观层面、狭义上即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来思考和分析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优势已日渐明朗,但制约问题也不容小觑。笔者认为,在“既发挥民企活力又保持国企实力”这一双赢目标的导向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有效加强产权管理,既能不失企业市场活力创造最大的效益,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面临的一大课题,需要股东各方从混合制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深入分析、厘清关系、权衡利弊、创新思路、探讨举措,合规合理地采取应对策略,并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政策支持。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优势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从总体上说是为了推动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具体目标有二:一是从国有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并把非公有资本引入国有经济内部,发挥非公有资本的“鲶鱼效应”,建立名副其实的现代公司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二是从民营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借助于重要领域和国有企业引入民营经济的机会,促进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多种经济共同发展,并使民营经济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支强大生力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的“此长彼消”或“零和博弈”,而是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互利共赢,既能使我国的经济成分更加活跃,又能保证国家在新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开放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资源和管理上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国有资本由于其政治地位上的独特性,在获取各种资源(包括行政许可、土地、资金、技术引进等)上都具有优势,具体表现为其获取资源的成本较低。而民营资本由于其接近市场、运行灵活,其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上具有优势,具体表现为其获取市场信息和处理信息进行决策的成本较低。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混合,使得这两种比较优势得以发挥,从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资源成本上较民营企业具有优势,在信息成本上较国有企业具有优势,以致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不断发展壮大。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管理中的制约问题
笔者从实际工作中看到,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在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着不顺畅现象,制约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效发展,甚至是影响着混合所有制企业设立初衷目标的实现。
一是产权登记效率问题:国有产权登记效率低下,影响了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进程。国有企业虽具有管理相对规范的独特优势,但效率低下是不可否认的典型弊端。国有企业凡事都讲究流程规范,对于重大事项更是有一套完整的决策流程,甚至是政府过度干预国企经营,报批程序繁琐,以致于办事流程不得不耗费较多时间。而民营企业机制灵活、决策流程简便、经营自主权大,企业运行追求高效率、高利润,注重抢抓时机。国企股东在投资决策上的“磨磨蹭蹭”、在产权登记上的“慢慢吞吞”,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新设注册、增资扩股等方面的拖后腿者,直接影响到混合所有制企业决策的执行落地速度。
二是股东权益监管问题: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难度大,容易受损。目前,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资监管制度套用国有全资企业的资产监管制度,没有专门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量身打造而建立的国资监管制度。在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企业作为小股东,尤其是国有资本参与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民营企业的融资扩股而获得的小比例股权,维护国有股东的权益难度比较大。优质民营企业给予国资入股已是“面子照顾”,对于后续的增资扩股、重大经营决策,民企一般不会给予国有小股东足够的研究和决策时间,多数情况下只会是让国企股东知情一下(程序性地通知签名),而少有真正让其参与行使应有的股东优先认购权、经营决策权。反之,在国企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企小股东也会质疑自己应有的权益是否会受到损害。因此,在新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国企、民企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成为非控股或非实际控制的股东一方。
三是股权退出机制问题:混合所有制企业清算退出没有统一机制,国企、民企股东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当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需清算时,民企股东往往会推责给国企股东,认定为国企股东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民企股东不愿意接受损失,会提出不合理的诉求,甚至于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对于民企股东的不合理诉求,国企股东也不敢承担
“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风险,以致双方僵持不下,亏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容易变成“僵尸”。当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需清算时,国企股东也因怕承担投资失利的责任,不敢轻易作出清算损失的决策,若是由民企股东回购国有股权,则民企也不愿意高价回购,难以达成一致的股权退出意见。
三、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以目标为导向明确企业发展定位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应为了完成所谓的任务而简单混改,也不应单纯为了融资目的而混改。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的目标,是为了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放大资产价值、发挥股权多元化的协同效应,实现国有企业多触角的市场化经营。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前,合作各方应在投资方案以及合作优势与协同效应有效发挥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论证混合经营的利弊,制定合作目标和约束机制,明确企业定位和发展战略。合作期间,股东各方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兼顾合作方的权益和意愿,确保新设企业能够健康长远发展,实现合作共赢。国有企业对参股的混合制企业应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将参股企业划分为重要参股企业和一般参股企业,对重要参股企业,重点关注影响力、持股比例、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的战略协同等情况;对一般参股企业,重点关注投资回报、退出时机等情况,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预期目标。
(二)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产权制度建设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制度、产权配置制度、产权交易(转让)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应有根据经济领域和产业不同而区分的产权配置制度,明确规定国有股权在不同领域、产业的比重限制,从制度约束上有效降低国资运行风险。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监管,应有根据国有资本控股与非控股区分的相适应的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判断标准应有条文规定,减少主观成分,通过健全制度来消除国企负责人对混改的顾虑。对于国资小股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简化国有产权管理程序,监管适度放宽,比如:改审批制为备案制,侧重于企业资本的高效灵活运用、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持续提升和企业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结语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势在必行。国有企业应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充分发挥好国有股东的作用,引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强化现代企业产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机制,化解国资和民资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常修泽等.混合所有制经济新论第2版(2018)[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17
[2]程志强.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第1版(2016)[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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