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72219******4910 浙江省宁波市 315000
在项目管理模式中,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它是一种项目集成化的模式,目的是通过设计、施工、采购的一体化打包“交钥匙”,核心要义是实现项目的增值。F+EPC总承包模式,是指业主选择一家总承包商或者总承包联营体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融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总承包任务。
【关键词】F+EPC项目运作模式;股权、债权融资模式;风险管控
一、债权融资方式
社会资本方承诺全额垫资施工,并通过自身资信进行债权融资,解决项目资金缺口,获得项目建设利润和垫资财务成本。不过业主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在项目竣工后逐年回购。
社会资本方与业主成立合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根据项目未来自身经营能力,又可分成两种模式。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业的蓬勃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成长壮大起来,并且积极参与到竞争激烈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为我国的基础建设和国际贸易创收都带来积极的影响。而往往机遇总是伴随着风险而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逐渐增大,对施工企业和整个行业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1)对于经营性不强的项目,无法提供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如果完全依靠项目主体,融资难以落地,因此需要项目公司股东(一般为社会资本方)为融资提供增信。作为条件,业主需承诺将项目建设委托社会资本方实施,并承诺在项目竣工后按照一定条件回购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股权。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2)对于强经营性项目,依靠项目自身的经营部分即可获得比较好的融资渠道,不需要股东增信。业主引入社会资本方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不可经营部分的融资渠道或者看重社会资本方在经营部分方面的运营能力。其具体运作模式如下图:
上述操作模式中,第(1)种债权和第(1)种股权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风险较大,风险主要存在于业主或其关联企业无法按期回购方面。为确保项目回购资金安全,部分项目社会资本方可能采用两种方式降低回购风险:
①要求业主提供回购担保,业主可安排第三方进行担保,也可利用自身资产、经营收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
②业主如果有土地等资产,社会资本方对这类资产也感兴趣,项目回购可以与其挂钩,由社会资本方先购买这类资产,业主利用资产出让资金回购项目。
(3)延付融资方式
项目EPC承包方先行融资建设,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在建设期间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由项目业主延期支付,或者在合同中设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将部分或者全部EPC工程总承包费用延期支付的权利。
二、股权融资方式
以业主为项目融资主体进行债权融资,社会资本方需协助业主完成项目融资事宜,并确保项目融资条件符合业主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社会资本方还可为业主融资提供增信措施,或者直接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贷或直接借款方式解决业主部分甚至全部资金缺口。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三、EPC模式具备的优点
在EPC模式下,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利用自身资源协助业主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以弥补资金缺口的合作模式。该模式最初兴起于中国对外的国际工程建设,后逐步引入国内,成为目前工程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
基于该模式产生的定义,对该项目管理模式的产生背景需有清晰的认识。该管理模式兴起于国际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一直致力于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非洲、西亚等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联系,上述国家也一直希望借鉴中国的发展经营和模式,加强同中国的合作,但陈旧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极大地限制了其发展速度,导致上述国家对于尽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十分迫切。
在这种背景下,随着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推进和“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为配合国家政治、外交和商务需要,中信保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于国际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国内大型企业充分利用政府间合作机制,采用具有一定优惠条件的出口买方信贷形式,采用 EPC模式承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热情和积极性高涨,使得近些年我国对外承揽工程份额增速显著,逐步发展到新的业务高度。
四、推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预防和管理
本处所述的事前的预防和管理,是针对项目结算而言,指的是某一特定项目从项目承接到竣工验收前各生产项目部及各分管职能部门需要做到的日常预防、管理或监督工作;
(1)经营工作投标文件评审时应当加强对总包工作划分、WBS工作清单的审查,在项目源头上保证不存在错项漏项,并对项目利润率做出合理的阐述和承诺;如有指定分包的,应当确认其是否在国家失信人名单中;
(2)如果项目拟分包的,经营合同评审时应当明确合同主要采购包,如施工包、重大设备材料供应包的采购计划,并与投标文件评审时估算的项目利润率对照确认,严控偏差;
(3)采购合同编号申请阶段对项目可分包额度提前设置预警线;
(4)采购定标评审阶段加强对项目利润率的管控;分包采购定标流程中应当附总包工作WBS清单对照表,确定分包工作与总包对应内容的契合度,并分析是否超概、是否有其他与总包合同严重出入的地方;
(5)除总包阶段已经接受的指定分包外,分包采购过程中尽量杜绝业主新增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与业主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6)总包合同条款签订时应当尽量约定预付款,并保证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扣除暂定金额及首期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合同总价的10%;有条件的项目提倡在合同签订时加入业主的支付担保;总包或者分包合同签订时应当约定结算工作的违约责任;
(7)采购定标评审阶段加强对项目利润率的管控;严格审查使用暂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
(8)在合同评审时,应当注意合同各支付节点、结算节点的封闭性;非必要情况下不强制约定政府审计方式作为合同结算审计的约定依据;
(9)在分包采购过程中,对于小EPC类项目,如果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不在一个采购合同内完成或者由多家分包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注意结算方式、支付节点在各个合同之间的契合度;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灵活使用固定总价和暂定总价的计算方式,提倡根据不同考量对两种计价方式结合使用;
(10)施工类合同在分包过程结算(指的是竣工结算前的各月度、各关键节点的期中结算,下同)中,必须由安装、土建、安全、质量、采购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均对工程量清单签字确认后,将工程量清单及采购台账随请款流程一并提交,不得出现漏签代签;工程量清单除记载当期进度外,还应当专篇说明该合同结算总进度,预付款支付、抵扣情况,暂扣或奖励金额情况,以及已经存在的合同外签证、变更情况;
(11)施工类合同在总包过程结算中,应当保证总包结算节点不得落后于分包结算节点,总分包建安请款节点应当保持一致性,总包合同过程结算中发生的奖罚扣款如果是分包工作引起的,则必须落实到分包结算中去;要保证请款文件和请款流程各个环节都经过业主授权人、责任人、监理人书面认可;
(12)设备材料合同在总包过程结算中,当某设备或材料是分批次结算的,应当做到前后呼应,并在项目验收单及采购台账中予以说明,防止漏算,要保证请款文件和请款流程各个环节都经过业主授权人、责任人、监理方、监造方认可;
(13)设备材料合同在分包过程结算中,尤其是暂定总价合同,在结算时务必明确对照合同清单执行,超出合同范围的余量应当由采购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方可进入后续支付环节,非余量类冗余交付的设备材料或者明显超出余量范畴的供货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前不得接受。设备材料供货过程结算时应当确认当前已结算金额比例,明显偏差的,应当暂停结算。设备材料验收单必须随支付流程同时提交,关键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在过程计算时,应当同时附上采购台账;
(14)除合同确定的财务凭证外,只有形式完备的建安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验收单才是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任何入库单、司机交货单及不规范、未签字单据均不得作为请款文件使用出现在请款流程中;
(15)所有的过程结算文件,除上交规定部门纸质件外,应当保留电子版备查;
(16)现场签证文件在签发前,应当会同采购经理和项目经理确认价格后发布;
(17)所有工程变更单、工程对帐签证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对价款支付、价格变动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应当在采购经理和文控处均有备份;备份应当清除、易查、科学分类,并妥善保管备查;
(18)职能部门对合同款项的支付、结算工作进行定期联合抽审;
(19)各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由实施部门总包并对施工进行分包项目的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利润率管控,加强日常宣贯工作,要求实施部门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控制计划和采购计划,提高准确性,确保达到项目承接时承诺的利润率。
参考文献:
[1]马阳阳. EPC总承包项目成本控制和结算管理研究.建筑理论,2022-07.
[2]胡纪丰. 浅析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成本控制.建筑理论,20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