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权力控制下的劳动异化及扬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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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权力控制下的劳动异化及扬弃

吴思怡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400715

摘要:算法作为数字化时代跃进的核心引擎,已深刻改变着劳动的形态,极大提升了劳动生产力,重塑了人类的生产生活及思维模式。然而,算法在技术逻辑与资本逻辑的交织下,构建了一套看似中立实则充满偏向性的权力体系。因此,必须充分把握劳动异化的生成原因,实现算法权力控制下劳动异化的扬弃。

关键词:数字资本主义;算法权力;异化。

算法权力是一种新型的技术权力,它以算法自身的技术能力为基础,在算法与社会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产生。这种权力不仅具备支配性,更展现出在现代互联网背景下所特有的新型特性。如今,算法所掌握的这种权力已使其超越了原本的技术中立地位,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现代权力范式。在网络的助推下,这种权力甚至超越了福柯所描述的规训性权力,展现出更为深远的影响。

一、算法权力控制劳动的异化现象

(一)算法的技术权力使劳动者面临失业危机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领跑者,以其独特的渗透性、创造性和替代性特征,正悄然改变着人类社会的面貌。作为其核心的算法,已如同无形的巨手,深入人类的工作领域,与劳动者争夺着生存的空间。当前,人工智能算法已发展到具备深度学习和模拟人类大脑的能力,以惊人的速度和规模替代着传统的人类劳动,使得劳动者的工作和就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在算法时代,随着智能化生产水平的提高,对劳动者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为了避免被淘汰,劳动者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力价值,以智能化生产为标准进行人机匹配。然而,这种匹配过程看似是人在操作机器、控制机器,实则机器在控制人、奴役人,导致人与智能机器之间的异化。算法的资本主义应用揭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资本增殖或许不再完全依赖于广大劳动者,而可能仅仅依靠少数高技能劳动者。这使得大部分劳动者失去了原有的价值,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二)算法权力的异化增强数据鸿沟风险。

数据与算法的结合加剧了数据鸿沟现象,数据生产者与掌控者之间在数据保有量和处理能力上的差异愈发显著。个人作为数据的生成者,并未真正成为数据的实际拥有者。与此同时,数据掌控者凭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在数据的存储、分析和利用等方面对公众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甚至有时利用这种优势侵犯公众的隐私。这种数据鸿沟在数据生产者与掌控者之间逐渐凸显。数据鸿沟的存在具有持续性,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弥补这一鸿沟。随着双方力量差距的不断扩大,数据鸿沟也在逐渐加剧,进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人工智能的数据算法在推动社会整体富裕程度提高的同时,也导致工人对资本家的依赖度加深,加剧了工人之间的竞争,使得他们的收入下行压力日益增大。

(三)算法权力的异化加剧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进入算法时代,劳动者普遍面临着社会权益保障不足、法律权益保障不明、组织权益保障减弱等问题。一方面,随着算法技术的快速发展,资本的地位日益稳固,企业借助技术和智能设备的更新迭代实现了垄断,占据了优势,而劳动者则陷入了弱势的境地。另一方面,组织权益保障方面出现弱化趋势。算法时代,劳动资料的数字化导致了劳动的精细化、碎片化和流动化,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分工更加细致和专业。这使得劳动过程的环节增多,链条延长,商品生产活动难以在单一、完整的时空内完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明显减弱。同时,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机会减少,无法通过工会表达自身诉求。此外,劳动者内部存在竞争关系,缺乏团结意识,进一步削弱了他们的组织权益。

二、算法权力控制下劳动异化的扬弃路径研究

(一)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着力规避数字劳动异化

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理论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劳动异化产生的根源。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我们规避数字劳动异化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面对平台经济中出现的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一方面,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才能朝着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稳步前进。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降低数字劳动异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引导平台资本良性发展

要化解平台经济中劳动异化的问题,政府与国家需携手发挥双重保障作用,引导平台资本向良性方向发展。目前,国内数据资源高度集中在少数几家头部平台,多个领域的市场份额被少数平台所垄断。因此,应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律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多元化、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完善反数据垄断的具体规定、流程与处罚措施,并强化数据要素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同时,针对平台企业存在的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等突出问题,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责任,通过采用“算法取中”的方式,替代过于严苛的算法考核要求。此外,国家还需完善数字劳动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报酬请求权以及劳动安全保护等权益,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劳动过程中的自由流动。从社会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致力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遏制平台资本的无序扩张,最大限度地激发平台企业的创新活力,为建设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秉承数字共享理念,构建共享经济新模式

当前,我国已步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们应秉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共享逻辑,积极构建“共享经济”新模式。这一模式旨在通过互联网平台,优化整合分散资源,使共享经济的研究与实践直接服务于共享领域,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为此,我们应积极探索平台企业与产业园区的联合运营模式,提升线上线下资源共享水平,实现从“以用户为中心”向“以每个人为中心”的理念转变。同时,推动共享制造平台在产业集群中的落地和规模化发展,鼓励各类经济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生产资料共享。此外,我们还需加快完善平台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使他们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在扬弃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异化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大力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推动我国平台经济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三、结语

算法技术的突飞猛进,不仅赋予了人类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同时也催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矛盾,使劳动者们身陷新的困境之中。因此,将算法权力纳入法治化的综合治理框架中,有效规避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已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对于中国而言,算法权力的治理更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中国的治理智慧。我们需深入探索并构建一套既完善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算法权力规制体系,从而为我国人工智能算法的健康发展指明方向,推动人工智能与劳动关系的和谐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