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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金融监管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中,英国FCA率先提出了“监管沙盒”的概念,通过官方机构设立一个合理的“安全空间”,由参与者主动加入并且在此范围内不断试错并调整,有效地缓解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间的矛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高效、有序的金融创新。尽管沙盒模式被诸多国家采用并取得一定成效,鉴于中国金融行业规则、体系与西方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我们对英国监管沙盒的内容以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且不断总结经验,并与中国金融行业具体现状相结合,打造出一套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模式,提高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监管沙盒、金融科技、金融创新、风险控制
一、英国沙盒监管的具体分析
(1)监管沙盒准入条件的限制
首先在业务类型上,由于监管沙盒由FCA发起,仅覆盖了其监管范围内的业务类型,不超过《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管辖范围,譬如分别受到《支付服务条例》和《电子货币条例》管辖的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创新活动就无法被纳入沙盒进行测试。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在2017年发布的《监管沙盒经验报告》中指出,许多企业很难获得银行服务,特别是涉及区块链技术和移动支付的初创企业很难在前两轮试验中获得服务。虽然FCA认可分布式账本技术在未来的发展潜力,但在加密货币和加密资产方面仍然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也被市场批评为保守和犹豫不决。目前,FCA将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定义为“交换代币”,不受FCA监管,但必须遵守反洗钱法规。因此,加密货币等不在FCA监管范围内的“货币”就没有纳入“监管沙盒”测试。
其次在申请主体方面,监管沙盒机制的核心是充分保证消费者权益,若企业实行退出计划需承担消费者一切损失,这要求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财务能力,因此许多初创企业和小型金融公司因不满足条件而被拒绝进入。
在申请项目方面,必需满足在本国市场上应用,具有创新性质和已有成熟完备框架这几点要求,并且能通过FCA专业的评估与测试,因此许多不满足条件的创新项目在申请阶段就被否定,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创新成功的可能性。
(2)监管沙盒测试过程中的弊端
1.结果准确性: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小范围的试点,限定了测试范围、用户数量和总体金额,与真实市场的规模有较大差距,容易忽略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在一定规模上才能正真发挥其提高经济效益的优势,同时风险也需要一定的规模性才能暴露,这使结果的实用性有待考量。
2.技术性问题:监管沙盒面主要面向金融创新企业开放,这些企业研究方向往往是前沿的金融科技,因此需要成熟的科学技术作为依托,获取这些新技术的并加以应用具有一定难度。
二、监管沙盒在中国的实践应用与未来规划
(一)我国监管沙盒适应性与可行性
与西方国家无异,我国金融业逐渐将开拓重心从传统的业务与投资产品转移到金融科技的创新研发,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创新驱动的政策环境下我国金融行业呈现空前繁荣的景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入金融领域,为市场创造出新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若金融监管环节无法跟紧金融科技发展的步伐,便会给危机埋下伏笔。从宏观意义来说,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本质上是在帮助市场实现“良币驱逐劣币”这一目标。
(二)我国实行监管沙盒的难点与制约
(1)准入主体的严格控制
与大多数展开监管沙盒都国家不同,我国现行的监管沙盒限制持牌金融机构作为主体,非持牌的机构只能与持牌机构合作进入沙盒,而真正能达到监管沙盒“最大限度包容创新”这一开发目的主要是非持牌初创企业。英国的监管沙盒主要面向金融科技公司,没有牌照的机构出盒后可申请某方面的金融牌照,而中国入盒主体必须持牌并且出盒后也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持牌合规政策较为完善,而中国的市场机制成熟度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这会给监管沙盒发挥实质性作用带来困难,很有可能被传统监管模式束缚,无法涉及到对现行业管理规则的突破,造成形式大于实质的后果。
(2)现行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矛盾
迈入金融科技时代后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的特点愈发突出,各业务间的联系交流也日益密切,而监管机构与企业联系疏散。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2018年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后由“一行三会”进入“一委一行两会”的时代,而金融科技的发展的相关事宜则主要由央行于2017年5月成立的金融科技委员会具体负责,更好地覆盖监管空白、降低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监管沙盒中不同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需要开展更为紧密的合作,而分业监管存在各部门的配合度不高,权责不明确、对彼此监管机制和监管内容不熟悉等问题,会导致监管效率底下,忽略潜在的风险,甚至互相推卸责任,违背监管沙盒建立的初衷,是否分业推行相应的监管沙盒模式,应当纳入考虑范围。
(3)匹配相应消费者的困难
尽管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但投资理念对大众影响深度和广度的不足,消费者金融专业素养的欠缺,对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和信用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缺乏参与测试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监管沙盒需要大量用户体验并对产品作出评估与考量,接受小规模的检验再决定是否推行到广大市场,一切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由于信用评估机制没有统一标准,个人征信数据封闭且分散,消费者缺少参与测试的意愿与动力,增加了入盒企业匹配用户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结果的说服力,降低了效果的理想程度。
(三)监管沙盒中国化的构建设想
1.完善监管沙盒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管工具,监管沙盒在试验和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法律支撑来保障其安全平稳运行以实现“风险可控”与“保护消费利益”的目标。我国目前已初步进入实践推广阶段,亟需填补监管沙盒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内的缺口。鉴于法律程序制定的复杂和资料收集的严谨,立法的缓慢审慎难以满足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需求,应先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先行国家做法并与实际国情相结合,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沙盒试点条例指南,在现行试点运行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再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出台统一的“监管沙盒”部门规章,制定完整的“监管沙盒”规则,并运用于现阶段的局部实践推广。待未来监管沙盒在中国普及并长期推行,再由立法部门制定详尽、完备的法律规范。
2.加强监管沙盒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的交流也日益紧密,英国FCA于2018年2月提出建立“全球监管沙箱”的概念,已被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纳入计划或运行,为了加强监管沙盒对跨国金融科技创新的作用,2018年8月,FCA与11家监管机构合作,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成立全球金融创新网络,其主要功能是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一个分享创新经验、探索合作方案平台,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实验提供环境,促进跨国监管合作,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创新等问题上的合作搭建新平台。香港地区已于2020年10月发布新一轮的先导跨境测试,并邀请有意向在多个地区测试其创新产品与服务模式的企业申请参与,我国可以考虑加入或构建亚太地区的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参考文献
[1]刘盛.金融监管沙盒制度研究[D].厦学大学,2019.
[2]黄铎,贺璟,刘蕾蕾.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沙盒监管”制度及启示[J].西部金融,2018,05: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