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 四川攀枝花 617026
摘要:随着全民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虚拟互联网平台逐渐成为越来越多网民获得收入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网民基数较大,潜在的流量收益极为可观,这其中就有很多网络主播赚的盆满钵满,例如薇娅、驴嫂、雪梨、林珊珊等,但针对网络主播收入征税方面的监管与打击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便存在数量较多的网络主播偷逃税款,造成了自媒体平台的乌烟瘴气,基于此,文章通过引出较为典型的薇娅偷逃税款的经典案例,简要分析了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原理,并提出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旨在完善直播行业税务监管与法律合规。
关键词:网络主播;偷逃税款;个人所得税
引言:网络主播主要分为娱乐主播、知识主播、情感主播、带货主播等,顾名思义,娱乐主播主要包括较为流行的网络游戏直播,以及形象气质良好的舞蹈主播,这类娱乐主播的收入形式主要依赖直播间刷礼物,俗称打赏。知识主播主要是利用直播平台讲解知识,进而引流到社群,从而售卖辅导课程进行私域流量变现。情感主播主要是在直播间陪同粉丝连麦交流,从而达到提供情绪价值及情感价值,从而获得打赏收入。带货主播主要是在直播间为某些商品打广告,进行包装并宣传,通过客户下单来赚取提成或佣金。考虑到当下的流行趋势,娱乐主播和带货主播的收入占据了行业的龙头,而其中存在的税务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涉及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一、主播偷税漏税典型案件——薇娅案
薇娅,本名黄薇,在2021年12月20日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报:黄薇在2019到2020年期间,涉嫌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余少缴税款0.6亿元,主要违法方式是成立空壳公司,虚构公司业务,从而达到转换收入性质的虚假税务申报,以及隐匿其自身收入,最终薇娅被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息,合计13.41亿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所规定的收入类型主要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与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显然,薇娅属于主播中的带货主播,长期以来薇娅在直播电商界都有带货一姐的称号,其收入来源主要是直播平台的佣金返利及长期直播的坑位费,从个人所得税的法条要求来看,这些佣金和坑位费都应该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而税法要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都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的税率能够达到45%,这就意味着薇娅的正常税负应该是接近一半的综合收入,但薇娅通过成立虚假业务空壳公司的形式(主要是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将个人的收入转化为名义上公司的经营所得,这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阴阳合同与相关人员的伪证行为,与多年前的范冰冰案件存在类似的地方。
更进一步来看,虽然个人公司的经营所得同样适用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最高税率只能达到35%,并且这些公司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根据税法要求,在会计资料不完整,存在难以直接确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款计算,而核定征收的税负也会大大低于原本的预期,这也给薇娅带来了伪造及变造会计凭证的动机,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薇娅相当于偷逃了一成以上的税款,这个数字是空前巨大的,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出于分配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也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这些以薇娅为代表的头部主播本身属于收入较高群体,从道德角度来说,他们更应该自觉依法纳税,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合理。
二、网络主播模式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
毋庸置疑的是,直播偷税漏税的背后存在较为严峻的法律问题。
(一)税金的扣缴义务人难以明确界定
表面上看,直播带货及打赏的主要对象是主播,但主播背后从文案脚本,再到背景音乐设计、直播间秩序维护等,都存在网络经纪公司的管理痕迹,换言之,直播活动是由专业化较强的团队组织开展的,而主播虽然名义上属于公司员工,但很大程度上的主播是与第三方中介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也就是说大批量的主播属于经纪公司的外包人员,而经纪公司由于流量需要,和各大直播平台之前也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从理论上来说,主播收入应当由其所隶属劳务合同的对手公司进行关于税款的代扣代缴,但考虑到平台的抽成,加上经纪公司下属主播群体数量庞大,很多时候中介公司都会委托经纪公司进行代扣代缴,但经济公司常常也会因主播数量庞大,管理所需流程繁杂为由,指定主播自己缴纳,不难看出,这些行为便很容易滋生推诿扯皮的风险,而自媒体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对主播的审核成本往往较高,短时间内难以认定。
(二)主播收入存在属地差异,可能适用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取证难度大
对于直播活动而言,不同的ip地址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收入属地,而每个地区由于当地招商引资及鼓励商品经济等原因,或多或少存在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偏远地区专项扶贫农村鼓励农产品免税)。并且,不仅仅是直播带货,打赏行为的粉丝在实施打赏过程中,也没有特别多的地域性限制,由于抖音、快手、虎牙等直播平台不仅在我国能够使用,国外其他地区ip的华人也能够使用这些平台进行打赏,这其中由于国外经济体制的差异,很多情况下对于监管也较为松懈,因此种种地域性的问题都给税务机关在取证时带来了困难,以至于很多税务机关只能根据长期的交易流水来应用AI大数据的方式进行可疑性监督,但令人唏嘘的是,这也助长了部分主播及其团队的歪风邪气。
三、解决网络主播涉及偷逃税款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方面,网络主播人群的准入门槛需要进一步提升,平台需要强化实名制管理,在实名制过程中,明显存在征信问题的主播需要适当进行过滤,避免惯犯出现,另外,平台需要对主播采用矩阵小号的形式进行定期摸排,并且要进一步完善平台旗下经纪公司涉及主播的收入确认流程,明确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必要时做好书面材料的证据保存,以便于税务机关稽查时,第一时间配合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另一方面,呼吁第三方劳动中介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员工劳动关系,保证员工的社保及个税信息真实有效,并且劳务公司要与经纪公司、直播平台等提前完善相应的利润分配手续,必要时做好备案,从而减少纠纷和扯皮。
最后,不同属地之间的税务机关应进一步精诚合作,对频繁变化ip地址的主播及打赏人群进行监督,针对小微企业开展的核定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开展取证,在税务审计环节要深度排查可能存在的变造及伪造会计凭证、阴阳合同等,并加大偷逃税款主播的惩处力度,同时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申报流程、税务风险等问题要进一步开展科普教育,从而深化税收问题的群众普及度,提高潜在逃税漏税主播及其团队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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