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利益人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社会敌意行为又将群体性事件升级为人民内部矛盾中最危险的一类。在处置中警察权力由于模糊定位使权力运行受限,警察权力使用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以及使用警力助长的腐败专横使警察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厘清警察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责,规范警察权使用的合法程序,处置中坚持“三个慎用”,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明确的重要问题和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