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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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研究

吴燕

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再监督职能进行了探讨。本以国有企业为例,结合相关文献,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挑战与成效。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再监督职能时,存在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目标不明确,在此基础上又取得了一些进展,比如建立了一套监督体系,提高了监督效率。最后,本文针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发挥再监督作用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实践有所借鉴。

关键词: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再监督

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诚信经营与有效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作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承担着保证企业廉洁经营、防范和惩治腐败的职能。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再监督对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弥补监督的缺陷,保证监督措施的有效执行。

1.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再监督职能的理论基础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功能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监督的本质、内涵和作用。监督实质上是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和监督,是保障组织正常运作、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在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机关,承担着监督企业内部权力运行的责任,其核心任务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中,再监督的地位更加凸显。国企纪检监察机关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还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再审查和监督,有助于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企业廉洁经营和法治建设提供保障。

2.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再监督职能的实践情况

2.1再监督制度不完善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再监督职责时,面临着制度设计不完善、缺乏科学性以及操作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在某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再监督制度设计中,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具体操作程序不够明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等问题。缺乏一套系统完善的再监督制度框架导致操作不规范、流程不清晰,从而影响了再监督工作的展开和效果发挥。部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再监督体系时,缺乏科学性和实践性,制度设计过于简单粗糙,无法有效应对监督对象和监督环境的复杂变化。

2.2监督力度不足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在某些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中,监督不力的情况比较突出。这主要表现在监督的频率、广度和深度不够,监督人员缺乏耐心和毅力去完成再监督任务,导致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持续性不足。监督不到位会导致被监督对象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的界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监督盲区和漏洞。

2.3监督对象不清晰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中存在着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范围不清晰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监督对象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导致监督对象的范围不清晰。不明确的监督对象会导致监督方向模糊,目标不明确,进而影响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对象的确定存在模糊性和涉及面广泛等问题。若监督对象的范围不明确,就会导致监督目标不明确,监督力度不足,进而影响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3加强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再监督职能的建议

3.1加强再监督制度建设,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

强化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再监督,必须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完善相应的制度与机制。要建立完善的再监督体系,从法律、法规、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论述。为此,应制定和完善与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与操作程序,为行政复议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建立监督对象信息库,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估,建立监督对象问责机制,以增强监督的系统性和持续性,强化对监督对象的全方位监督。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再监督系统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加强对再监督制度的宣传,能够促进相关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等的宣传,增强监督对象与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制度意识,提高对再监督工作的理解与认识。

3.2加大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被监督对象的监督,确保监督的有效执行,是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监督目标动态管理机制。这包括建立监察对象信息库,对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更新,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面动态管理,为加强监督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信息基础。其次是对监管目标的定期检查与评估。建立监督对象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监督对象进行检查与评价,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通过定期检查、评估等手段,强化对被监督对象的实时监控与追踪,确保了监督的持续性与实效性。加强日常监督与跟踪监督。建立监督对象的日常监督体系,定期对监督对象的经营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与隐患,预防问题的发生与扩大。加强日常监督与跟踪监督,提升对监督目标的控制与控制能力,确保监督的有效执行。

3.3明确监督对象,建立科学的监督对象界定机制

明确监督对象并科学界定监督对象是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关键措施。应考虑法律、法规、企业属性、行业特征等因素,以明确监管对象的范围和标准,避免出现监管对象界定模糊等问题。建议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对象确定机制,不仅要涵盖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还要考虑到企业管理、经营、财务等各层次、各岗位人员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对象界定机制,以确保对监督对象的全面准确定位,从而保证监督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3.4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与水平,是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项关键举措。需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利用各种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以提升他们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建议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科学评价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为监督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同时,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激励,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落实。

4结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与挑战。加强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的再监督,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希望通过本论文的研究,能对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亚军.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J].现代企业,2022,(10):135-137.

[2]刘馨.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再监督职能的实践途径[J].现代企业,2020,(08):11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