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背景下国外碳税的发展对我国碳税设立的借鉴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11
/ 2

“双碳”背景下国外碳税的发展对我国碳税设立的借鉴研究

梁红湘  甘君钰  梁文煜  於为燕

广西财经学院

摘要:双碳目标,即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是中国在国际社会承诺的重要减排目标,旨在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碳税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政策工具,通过将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活动,鼓励减排,已在一些国家得到实施。本文将探讨国外碳税的发展情况,并分析其对中国设立碳税的启示。

关键词:双碳;碳税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各国政府开始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来应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碳税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工具,通过设定碳排放的价格,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已成为许多国家减排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首先概述国外碳税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其对中国碳税政策设立的借鉴意义。

二、国外碳税的发展历程

(一)芬兰的碳税发展历程
芬兰是碳税实践的先驱国家之一。早在1990年,芬兰政府就引入了碳税,以应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初始的碳税税率为每吨碳排放100芬兰马克。然而,由于碳税对经济和工业的潜在影响,企业界对此表达了强烈的反对。面对压力,芬兰政府在1995年对碳税进行了改革,将税率降至每吨碳排放30芬兰马克,并计划逐年递增。此举旨在减少对经济的冲击,同时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
随着时间的推移,芬兰政府逐渐加大了碳税的税率,以更好地反映环境保护的需求。到了2005年,碳税税率已调整为每吨碳排放80欧元,并继续逐年递增。这一调整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相辅相成,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许可证来减轻碳税的负担。此外,芬兰政府还将碳税收入用于补偿受碳税影响的企业,并支持可持续发展项目。
近年来,芬兰政府进一步扩大了碳税的应用范围,不仅覆盖了能源部门,还扩展到了运输等其他行业。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芬兰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尽量减少了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荷兰的碳税发展历程
荷兰是另一个较早引入碳税的国家。与芬兰类似,荷兰的碳税也始于上世纪90年代。荷兰的碳税制度设计相对简单,主要针对能源部门的一次能源产品(如煤、天然气)征收。随着时间的推移,荷兰政府逐渐提高了碳税的税率,以更好地反映环境保护的成本。
与芬兰不同的是,荷兰的碳税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能源效率的提高。通过这一措施,荷兰在促进绿色能源发展的同时,也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碳税发展历程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碳税实践的先行者。尽管美国联邦政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碳税,但加利福尼亚州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自己的碳市场。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利福尼亚州对企业的碳排放进行限制和定价。这一制度类似于碳税,但更为复杂和灵活。
加利福尼亚州的碳市场取得了显著成效。它不仅促进了清洁能源的发展,还推动了企业减少碳排放和提高能效。此外,加利福尼亚州的碳市场还为企业提供了减排的经济激励,使得企业能够更积极地参与环保行动。
综上所述,芬兰、荷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碳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引入碳税或建立碳市场等措施,这些国家和地区成功地推动了企业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效并促进绿色能源的发展。这些经验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国外碳税政策模式特点

总体来看,国外碳税政策主要模式有两种,分别为独立型碳税和混合型碳税征收模式。目前实行独立性碳税政策的国家有: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实行混合型碳税的国家有:英国、日本等。

(一)独立型碳税

独立性碳税政策是指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而不是其他税种的一部分或附属。[1]目的是通过对碳排放的直接征税来激励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推动能源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以下以芬兰为例:

芬兰的碳税是以消费环节作为征税环节,对企业、家庭等使用的电力、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航空汽油等征收碳税。[2]现如今芬兰已建成了完整的碳税征收体系,其特点为:一、碳税征收对象覆盖面广,其征税对象基本覆盖所有的化石燃料;二、税率较高,例如:汽油、柴油等交通运输燃料税率为77欧元/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合人民币558元/吨二氧化碳当量);三、专款专用,芬兰政府强调碳税收入仅用于支持可再生资源发展、能源效率提高和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进行补贴等方式维持总体税负稳定。芬兰最早开始实施碳税政策调控碳排放,效果较为显著。

(二)混合型碳税

混合型碳税是指与其他税种结合或包含在其他税种中进行征收的制度。这种模式可以利用现有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独设立碳税所带来的行政成本和推行难度,但可能在针对性和明确性上相对弱一些。以英国为例:

英国政府没有设立独立的税种,而是通过征收化石燃料税、气候变化税的方式来间接征收碳税,以达到激励企业碳减排的目的。英国对非家庭部门使用的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含碳量征收相应的税费。

[3]

四、中国碳税设立可借鉴的经验

(一)北欧的碳税制度

北欧地区开征碳税时间很早,主要征收国家有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其开征碳税的时间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瑞典为例,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实施碳税的国家之一,自1991年起就开始征收碳税。瑞典征收碳税依据征税对象中的含碳量,同时实行税率逐渐提高的原则。瑞典的碳税制度设计得较为灵活,税率随着时间逐步提高,以鼓励企业持续减少碳排放。此外,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保证碳税的顺利实施,瑞典还对某些行业提供了税收减免,包括对高耗能产业实施税收减免、对节能项目进行补贴等以减轻其负担,同时确保了经济的竞争力。

(二)日本的碳税试点

日本的碳税实施了相对温和的碳税。日本的碳税征收环节同北欧一样,对生产和消费环节都进行征税。征税形式是以附加税的形式在石油和煤炭税的基础上征收。日本碳税的税率起点比较低,所以碳税是对国民经济和人们生活的影响为依据来制定初始税率的。日本的碳税设计考虑到了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特殊性,采取了差别化的税率,以避免对这些行业造成过大的冲击。

(三)加拿大的省级碳定价

加拿大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碳税政策,但多个省份已经实施了自己的碳定价机制。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自2008年起实施了碳税,该税种适用于几乎所有化石燃料,并且税率逐年上升,同时伴随着减税措施以平衡税负。这种模式有助于在不损害经济增长的行业的同时,推动减排目标的实现。

对于中国而言,设立碳税需要综合考虑国内的经济结构、产业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既能够有效推动减排,又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大负面影响的碳税政策。例如,可以通过渐进式提高税率的方式,给予企业和消费者适应的时间;同时,也可以对某些关键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保护其国际竞争力。此外,还可以探索与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结合的可能性,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碳定价机制。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也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五、总结

总体而言,国外碳税的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实施碳税的参考框架,强调了政策设计的复杂性和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我国在推进双碳目标的过程中,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制定和完善碳税政策,以促进经济的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建华,段华友.北欧四国碳税政策相关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12):115-120.DOI:10.16292/j.cnki.issn1009-6345.2022.12.019.

[2]周晓瑞. “双碳”目标下我国碳税立法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23.DOI:10.27106/d.cnki.ghbju.2023.000423.

[3]龙英锋,丁鹤.英国气候变化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综合运用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20,(01):82-85.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0.01.014.

[4]周海赟.碳税征收的国际经验、效果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理论导刊,2018(10):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