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100872
摘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和人才,制定了一系列的针对企业和人才的奖励补贴政策,其中就包括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返还补贴的相关规定。这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返还补贴政策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现有免税和税率政策、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吸引技术创新人才等方面对这一返还补贴政策进行了思考,并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返还补贴政策
2023年5月,浙江省温岭市财政局回应温岭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陈琳、蔡建跃等委员《关于返还企业高管及技术专家年薪个人所得税,助推招商引资招人引智的建议》时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不会有对于公司高管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个人所得税的退税解决,理应在满足法定程序后,由税务机关来核查评定。他们表示,从2021年9月开始,财政部门已取消与税收挂钩的涉企奖补政策,并认为对高收入人群返还个人所得税违反了共同富裕原则。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和人才,制定了一系列的针对企业和人才的奖励补贴政策,其中就包括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返还的相关规定。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吸引企业和高级人才、技术专家的加入,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返还补贴政策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争议。温岭市财政部门在2021年9月取消了与税收挂钩的涉企奖补政策,这意味着企业高管和技术专家不再享受返还个人所得税的待遇。这一决定的背后,可能存在多重考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税收方式,应当更加公平和合理。取消涉企奖补政策可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温岭市政府在答复中还提到了对于返还个人所得税违反共同富裕原则的观点:返还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特定人群的税收减免方式,会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均衡。在共同富裕的原则下,应当通过税收制度来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目标,而不是通过个别的税收优惠来达到这一目的,取消返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符合共同富裕原则的举措。
对于温岭市政府取消个人所得税税收返还补贴政策的做法及相关回复,笔者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具体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法最早是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主要是通过累进税制的设计,减少社会分配不公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但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所得只是简单划分为九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虽然这种划分能够涵盖经济社会中的全部所得,但是对所得的划分过于笼统,而且并不能体现不同所得中所包含的个人付出程度和耗费时间。因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还有不太完善的方面,需要通过更多的制度设计来完善。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的返还补贴政策可以看作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分配方面调节作用。
二、从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来看,现有个人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智力成果付出所获得的收入有一定的政策优惠: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再比如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包含智力成果付出较多的科学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税,稿酬所得则可以减免部分税,这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包含人的智力成果付出较多所得的政策优惠。同样,地方政府出台针对高管和技术人员的个税返还政策,同样体现了对包含智力成果付出的所得的政策优惠。
三、温岭市政府在回复中提到:返还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特定人群的税收减免方式,会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均衡。在共同富裕的原则下,应当通过税收制度来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目标,而不是通过个别的税收优惠来达到这一目的,取消返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符合共同富裕原则的举措。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但是我们首先需要厘清关于“共同富裕”的一些模糊认识,从而更好地把握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和实践要求。1、“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而不是平均富裕,更不是人们占有财富的绝对平均。2、“共同富裕”是法治基础上的公平分配而不是“劫富济贫”。公平分配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运用法治化的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共同富裕制度安排。3、共同富裕是财富创造效率和财富分配公平的统一,公平分配是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公平分配的基础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绝非“养懒人”。从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出发,对那些凝结人类的智力成果较多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并不违背共同富裕的原则,相反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人们更多地通过勤劳创新致富。
四、目前我国正处于新经济增长阶段,现阶段我国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经济高水平、高质量增长。科技创新人才是推动国家高水平、高质量增长的重要力量。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科技竞争越来越激烈,只有拥有强大的人才创新队伍,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成为企业、地方政府、国家都需要重视的战略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出台针对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也是加大了对引进人才的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历经七次修订,最近的一次修订是2018年8月,距今也有将近6年了。随着这些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也迫切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这次大修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但经过将近6年,原有的5000元的起征点已经不太符合目前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起征点。
2、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要契合目前我国对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从税收角度加大对智力成果所得的政策倾斜,比如现有的对科学方面所获得奖金的免税政策,稿酬所得减按百分之七十征税,都体现了对智力成果所得的政策优惠。如果再次修订仍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体现对智力成果所得的政策优惠,比如对应纳税所得进行更为具体的分类,将凝结智力成果较多的所得单独作为一类所得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3、如果在法律层面制定对智力成果个人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较差,可以引导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有利于创新人才引进、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包括政府可以推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如科技创新基金、科研项目资助等,吸引优秀人才积极参与产业创新,构建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加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打造产业创新人才基地;优化人才引进机制,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加大对人才的激励力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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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志勇, 现代税收制度建设:四十年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思考[J].经济纵横,2018(6)
[3]郭昌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设计初探[J].税务与经济,2018(2)
[4]许光建,苏泠然 新时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展望[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8(8)
作者简介:韩莹,女,1972年2月,籍贯:河南安阳,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2005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作,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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