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淳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对于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医疗损害纠纷的典型案例,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相关法条检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普通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即享有诉讼时效。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原则及例外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则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准。实践中,一般采用“知道”而非“应当知道”的标准,即患者实际发现损害后果时,可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若损害后果出现后一段时间,患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权利被侵害(如偶然通过住院病历得知医院有过错),亦可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二)最长保护期原则
尽管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患者权益与医疗机构的合理预期,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效期间
正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我国《民法典》在规定普通时效三年、最长时效二十年之外,还保留了一个时效保护的例外。即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已超过20年,患者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简要案情】:李某于1988年1月X日经遂川县XX医院检查为双侧腹股沟斜疝,同年2月2日在遂川县XX医院做了腹股沟斜疝高位结扎并修补术后导致左侧输精管连续中断、右侧输精管扭曲性结扎的损害后果,手术后至李某2016年X月XX日起诉,已经过28年,遂川县XX医院认为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并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在本案中,诉讼时效作为焦点问题,法院认为虽然造成李某输精管扭曲性结扎的诊疗行为发生于1988年,但该损害具有不易发现的特性。李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李某配偶未怀孕,遂到深圳XX医院进行检查才确诊为输精管断裂、梗阻,此后李某才知晓过错医疗行为及损害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情形应当认定患者李某存在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客观的障碍”,属于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故李某于2016年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案例二:住院患者入院24小时内死亡,患者家属三年后发现医疗过错提起诉讼。
【简要案情】:2020年3月,患者魏某因腹胀、腹痛到XX医院门诊就诊,诊断:腹痛、胃炎。三日后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在该医院经急诊住院治疗,诊断:急性肠梗塞。次日上午6:06患者死亡,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中记载死亡原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2023年8月患者家属因咨询保险报销事宜从医院复印全套住院病历。偶然发现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及诸多病历材料疑点,包括:住院病历中死亡原因与死亡证明不一致、病历缺失相关材料等。患方与医院多次沟通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医院认为患者死亡至起诉已超过三年,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不同意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本案中,诉讼时效问题争议焦点在于认定患方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损害。结合案件笔者认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应从以下三方面分析认定:
首先,医方,患者死亡时诉讼时效就应该起算的主张,是否成立。
1、患者死亡确实发生在三年前,但在患方死亡结果发生时家属无法获知是医院过失导致死亡。
医疗过程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未具体告知患者诊疗过程及死因情况下,家属难以直接了解患者的具体病情、治疗情况及死亡真相。
2、住院病案的保存义务在医院一方,患者及其家属通常不接触住院病案资料,更不了解其内容。即便住院病历中存在瑕疵,也不能推定患方知晓相关内容。
3、从住院病历材料及医方当庭陈述可知,医方认为自身无医疗过错,在患者住院死亡时告知尸检权利,患方不知权利受到侵害,当时也未质疑医方诊疗行为。
由此可见,医方的患者死亡即起算诉讼时效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其次,患者住院及死亡时,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家属未发现医疗过错行为,归责于谁?
1、医方故意隐瞒诊疗经过及病程发展情况,且有故意隐匿病历行为,包括:住院病历中患者死亡前6小时,医嘱记载的多项检查内容无对应检查报告;病程记录中无出入量记载;未关注排尿前提下大量补液、补钾后,未记载体征变化情况及后续措施;首程记录肌酐、血钾指数与检查报告不一致等。通过医方上述行为,也可以清晰看出其想达到让患方不知晓权利被侵害的目的。
2、病历中未见死亡讨论、尸检权利告知。患者死亡真实原因需要通过实践程序得出结论,且需要在特定时间内完成(通常要求48小时内完成,有冷冻条件可放宽至7天),才能保证尸检结果的准确性。本案中,医方故意淡化患方对死因的关注,并通过不告知尸检权利的方式导致死因无法查明。这种信息不透明导致家属对医院的过失行为一无所知,从而无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本案患方何时知到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何时起算。
本案中,在患者死亡三年后,患方基于偶然事件取得住院病历才发现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也是此时才知晓权利遭到损害。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于患方取得住院病历发现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值得注意的是,患方2023年提起诉讼的时间既未超过一般时效期三年,同时也未超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的最长时效保护期,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住院患者在死亡结果发生时,家属无法获知是医院过失导致死亡的原因,也无从怀疑是否权利遭到损害。具体可归因于涉及医疗过程的复杂性、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繁琐性、医院信息不透明和沟通不畅、医院故意隐瞒等多方面因素,而这些因素很大程度是由于医方的主观故意造成的。患方在得知权利受到损害后提起诉讼,既未超过一般时效,也未超出最长时效期,其权利主张应予支持。
五、医疗损害纠纷中诉讼时效认定的实践建议
(一)患者应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患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后,应及时提起诉讼,以免错过诉讼时效。同时,患者应积极收集证据,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通过诉前医疗调解等程序了解诊疗经过事实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自律与风险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发生。在发生潜在医疗纠纷时应对患方的程序权利、维权途径,尽可能做到书面告知。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和诉讼时效争议情况的发生,医院应当加强医疗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和医患沟通,及时向家属提供详细的病情和治疗情况,并积极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这样可大幅度减少双方在医疗案件中就诉讼时效等问题发生争议。
六、结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患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应加强自律与风险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