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
[摘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颁布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一套操作模式,将教育惩戒推向法制化的道路。结合《规则》与当今教师惩戒的现实遭遇可以分析出教师惩戒权的“可为”与“不可为”所在。“可为”表现在教师惩戒是教师专业权力所在;教师惩戒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惩戒权“不可为”表现为教师滥用惩戒,包括混淆体罚与教师惩戒、教育惩戒的随意性;其次表现为教师在社会舆论与家长错误观念的紧逼下怠用、弃用惩戒权。
[关键词]教师惩戒;惩戒;惩罚;体罚
[作者简介]代薇,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昆明 650500)
惩罚与教育惩戒的概念辨析
在《现代汉语》中查询“惩戒”的含义是通过惩罚进行警戒。在《辞海》中惩戒的意思是引以为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训。即通过制裁失范行为,避免其再次发生,从而促进合规合目的行为的养成。5在《汉典》中查阅惩罚有两种解释:1、惩戒;责罚2、施加鞭鞑或体罚使之服贴、受辱或以苦行赎罪。从上述可以看出,惩戒与惩罚的目的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惩戒的目的是积极意义的,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是希望学生引以为戒,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改正错误。而惩罚的目标更多的是一种消极意义。惩罚的目的有责令改正,但是也有折辱、偿还罪过、威慑他人的负面意义。
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也是凸出了惩戒的育人意义,教师和学校对在校违规违纪言行示范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要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并且惩戒的目的是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行为。
教师惩戒的可为
(一)教师惩戒是教师权力所在
我国多项法律规定了教师惩戒不仅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所在。[1]“权利”与“权力”也不是不能等同而论的。在《教师法》中教师具有指导评价的权利与进行教育教学的权力;在《规则》中,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学从来都不是教师的唯一职责,教师惩戒权是教师的“权力”而非“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与转让的。而“权力”是必须行使的,放弃与转让就是失职的表现。[[1]]因此,法律界定教师惩戒是“权力”就说明了教师惩戒的义务性。教师惩戒就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教师在需要惩罚的情境下,不惩罚就意味着失职。[[2]]
(二)教师惩戒保障学生发展
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出现一些非社会行为,比如不遵守记录,顶撞师长等,这些都是自我膨胀的表现。如果教师对屡次犯错误的学生采取宽容平等的态度,学生则会产生犯错也会被谅解或有人为其兜底的心理。当孩子在学生时代没有树立承担错误的意识,在步入社会后,就会通过成本更大的“自然惩罚”去学习如何承担错误。因此,当学生出现了失范行为时,及时的教师惩戒能够在最小的成本上产生最大的有人效果。[5]使学生铭记哪些“高压线”是不可触碰的。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学生在学校中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日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3]]
教师惩戒的不可为
(一)滥用
1.混淆体罚与教师惩戒
教师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表现之一就是混淆了教育惩戒与体罚之间的概念。 [[4]]很多教师认为两者的概念是相同的,因此在行使惩戒权时超过了“度”,使惩戒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严重的还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后果。[7]首先在教育目的上,体罚在于通过特定的方法与手段,让学生在身心上感到痛苦的目的是让学生不敢再犯,出于体罚的震慑,学生在短时间内可以规避自身的违纪违规行为,但长此以往,学生会产生逆反心理与反社会行为。而惩戒虽然也是通过让学生使学生在身心上感受痛苦,但其最终目的指向于学生幡然醒悟,从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不愿再犯。其次在方式上,体罚是通过野蛮的方式来驯化学生,体罚者往往会秉持居高临下的姿态来处罚学生,往往逞一时之快。而惩戒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一种干预措施和行为矫正,它不仅具有外在的效用,还可以从内心深处使学生意识到错误,改过自新。[[5]]最后,在结果上。惩罚使学生迫于权威短期内“不敢”犯错,而教师惩戒使得学生主动将社会规范内化成自己的信念“不愿”再犯。
2.教师惩戒的随意性
教师惩戒的随意性会给学生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教师惩戒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程序。不能由个人的喜好、心情来决定。当教师在使用教师惩戒时厚此薄彼,则会使学生对自我评价过低,并对教师产生不信任感,从而丧失班级集体感与荣誉感。[[6]]还有一些教师喜欢用“连坐制”来惩罚学生。“连坐”作为封建社会的糟粕,早已经被丢尽了历史的垃圾堆。但是在教育领域中,很多教师仍乐此不疲。却没有意识到连坐不仅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破坏班级的团结与和谐。因此,《规则》的十四条的第四点就提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禁止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7]教师惩戒还需遵循从轻原则。惩戒或多或少会对学生的心理产生影响。教师必须斟酌考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尝试了各种方式均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惩戒。[1]任何人都有渴望赞赏,规避批评的天性。即便是最温和最公平的惩戒后,学生也会在所难免地产生悲伤的情绪。因此,在教师惩戒后,对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可以规避教师惩戒的负面作用。此外,教师对接受惩戒后的学生要保持一定的关注,对改正错误的学生给与肯定与鼓励,使教育惩戒效果最大化。[[7]]
(二)弃用
虽然《规则》明确规定了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法定的权利,但仍存在教师对惩戒学生敬而远之,甚至弃之不用的现象。教师放弃法定权力是对学生不负责的表现,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惩戒心态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是社会舆论主要借助互联网进行发酵,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与流量故意扭曲教师惩戒的事实以此来触动社会公众对于教师滥用惩戒的敏感神经。加上国内媒体不断引进国外赏识教育理念、鼓励式教育,却对国外教育同样重视教育惩戒这一事实避而不谈。国内新闻媒体的煽风点火与不实报道导致社会各界愈加反感和贬斥教师惩戒。
另外,当家长知道孩子在学校被教师惩戒后,往往会抱着偏激的态度将教师合法合规的教育惩戒曲解为体罚。家长的错误观念往往使教师苦不堪言,面对那调皮捣蛋的学生,许多老师选择明哲保身,任由孩子胡闹。[[8]]
在此背景下,形成了对教育惩戒主观、片面、失真的舆论环境,教师在社会舆论和家长错误观念的步步紧逼下,弃用教师惩戒权的频率越来越高。[[9]]教师放弃教师惩戒不仅意味着放弃教师的责任,同时也意味着放弃了学生回归正途的可能。教师放弃教育惩戒意味着教师对自身职责的定为只剩下“教书”,没有了“育人”。[7]
参考文献:
[[1]]刘晓巍.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9(03):22-27.
[[2]]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M].刘长松,杨慕之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280,170.
[[3]]施丽红,吴成国.论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实施[J].当代教育科学,2006(04):34-36.
[[4]]符娅.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及行使[J].教育科学研究,2006(3):21-23.
[[5]]胡劲松,张晓伟.教师惩戒行为及其规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03):25-31.DOI:10.16382/j.cnki.1000-5560.2020.03.003.
[[6]]吴仁虹,马宝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视野下教师惩戒边界分析[J].基础教育研究,2021(23):7-8+13.
[[7]]黄浩雨.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究[J].基础教育研究,2023(07):9-12.
[[8]]夏友奎,石长林,邱柏杨.教师和学生关系的重构:教育惩戒权的正向作用[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3(04):102-109.DOI:10.16061/j.cnki.cn46-1076/c.2020.04.012
[[9]]闻志强.教育惩戒的中国问题及其应对[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02):104-112.DOI:10.19525/j.issn1008-407x.2020.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