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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可交易路权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应用问题,本文研究如何通过PPP+ABO模式优化可交易路权的实施。研究梳理和分析了该模式的理论基础,并分析其在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结果表明,PPP+ABO模式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本,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升交通管理效率。同时,本文提出了针对该模式在法律法规、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优化建议,为 “可交易路权”的实施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城市交通管理;PPP+ABO模式;可交易路权
1 引言
随着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交通管理手段已无法有效应对这一系列挑战。在此背景下,可交易路权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可交易路权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道路资源配置,被认为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重要创新手段之一。然而,单一的市场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资金筹措、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近年来PPP模式和ABO模式作为新型的公共基础设施融资和运营管理模式,逐渐得到应用。而鲜有将PPP模式与ABO模式结合并应用于可交易路权的道路项目中,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基于PPP+ABO模式的“可交易路权”道路新模式,通过分析该模式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挑战,提出优化建议,期望为“可交易路权”的实施应用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
3 PPP+ABO的“可交易路权”道路新模式分析
3.1 PPP+ABO理念
3.1.1 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英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次提出的一种创新性社会治理模式。我国财政部于2014年将PPP模式定义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政府与私营组织通过特许权协议建立伙伴关系,共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公共服务。
作为新型的公共基础设施融资和管理模式,PPP模式吸引和鼓励政府、私营单位及项目使用者参与。政府通过合同与私营单位建立长期合作,私营单位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并在特许期内收取费用以实现收益。使用者则通过付费享受服务并反馈信息,影响项目质量和私营单位收益。
3.1.2 ABO理论
ABO模式,即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于2016年4月在北京市交通委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中首次实施。这一模式由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共同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合作。
在ABO模式下,政府负责规则制定、业绩考核,并支付授权运营费用,确保企业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企业则利用其专业能力和资源,承担项目的组织建设,执行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和投资,确保工程质量。
3.1.3 PPP+ABO模式
PPP和ABO都是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中常用的投融资模式。这两种模式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但也可以结合使用,形成PPP+ABO的理念。在更大范围内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实践中,PPP+ABO模式在融资阶段充分利用PPP优势吸引社会等多元资本参与;在建设、运营阶段发挥ABO特点,授权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专业化运营平台,开展“可交易路权”项目运营、管理。通过政府的有效引导和监管,以及授权主体的专业运营,确保项目的专业化、市场化、契约化运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2 新模式方案设计
(1)多元化资本融资方式
在PPP+ABO模式下,“可交易路权”道路项目可通过多种融资方式来满足各阶段的资金需求,包括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参与、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发行债券等。通过设置政府的最低出资比例,结合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和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项目能够实现稳定且可持续的现金流。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的资金投入和运营风险,还有效提升了项目的融资效率。
(2)投资主体与运营主体
在PPP+ABO模式下,投资主体涵盖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政府主要承担项目整体规划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支持,而社会资本方则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主要建设资金和技术支持。通常,运营主体由社会资本方成立的专业化运营公司担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包括路权交易、道路维护、交通管理等方面。通过这种专业化运营和市场化管理方式,确保了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行,并实现了效益最大化。
4 新模式运作的相关问题与建议
4.1 相关问题
(1)法律法规的完善与适应性
在PPP+ABO模式下,实施“可交易路权”项目将面临现行法律法规可能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可能导致项目实施中的法律障碍和争议。第一,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应PPP+ABO模式的需求。PPP模式下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项目必须经过公开、公正的招标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复杂的行政审批流程和多层级的审批机制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这在PPP+ABO模式中可能会显得过于繁杂和冗长,增加项目实施的时间和成本负担。第二,现有法律体系未能及时更新以支持电子路权交易和智能交通管理等新兴技术的应用。电子路权交易平台和智能交通系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在技术应用和数据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这些不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限制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影响项目的实施效果和创新空间。
(2)项目管理与监督
在PPP+ABO模式下,实施“可交易路权”道路项目时,复杂的项目管理与监督机制面临一系列挑战。第一,PPP+ABO模式结合了公私合作与授权建设运营两种机制,涉及多方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社会资本、运营公司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责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成本超支等现象。第二,PPP+ABO模式对技术依赖性强,特别是在电子路权交易和智能交通管理中,任何技术问题或监督不到位,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整体运行效果,甚至导致系统失效。
4.2 建议
(1)建立专项法规
政府应根据PPP+ABO模式的特点,制定专项法律法规。首先,制定电子路权交易法,明确电子路权交易的法律地位,规范交易流程,简化和优化招标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环节,缩短审批时间,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其次,出台智能交通管理条例,针对智能交通技术的应用,制定详细的管理条例,明确数据采集、处理和使用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监督效果,建议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首先,内部监督管理: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技术系统的运行状况。建立清晰的管理框架,制定职责分工表,明确各方在项目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避免职责不清引发的管理混乱。其次,外部监督管理: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技术监督机构,对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系统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确保技术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此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和媒体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和透明化管理,增强项目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信任。
5 结论
通过对可交易路权、PPP和ABO模式的研究,本文提出了一种 “可交易路权”道路新模式,该模式有效结合了公共私营合作与授权运营两种机制。研究表明,PPP+ABO模式不仅能够优化道路资源配置,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能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尽管如此,该模式在应用中仍面临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以及项目管理与监督的复杂性等挑战。为此,本文提出了在法律框架和多层次监督体系等方面的优化建议,旨在推动该模式与“可交易路权”项目的适配性。
参考文献:
[1]吕建宇.考虑碳排放的可交易路权政策收费测算模型研究[D].吉林大学,2020.